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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畜禽养殖新规

2023-05-08 05:592670

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是什么?

一、是严禁只收费不检疫;

二、是严禁不检疫就出证;

三、是严禁重复检疫收费;

四、是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五、是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

六、是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扩展资料

农业部发布《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针对目前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中六种不作为、乱作为情形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进一步规范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确保动物防疫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说,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断加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了重要保障。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个别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不依法履职、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现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畜禽养殖污染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近年来,畜牧业生产加快发展,对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有效供赠,增添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养殖总量不断上升,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为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举动准备》对禁养区划定提出了明确请求。

5月18日,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征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征求建议稿)》建议的函。根据公告内容来看,为贯通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举动准备》,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环保部部会同农业部起草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征求建议稿)》,拟由两部门联合印发。可以说,这一份建议稿,将作为后期全国各地划定禁养区的依据。

从2013年开始,全国各地就已经开始了生猪禁养,猪场的转移、拆迁的工作。尤其是2014年、2015年,可以说在全国范围内都形成了一股浪潮,不少地区盲目拆迁,对于禁养地区的规划不尽合理,对猪场拆迁的补偿不甚明了,一定程度上使得地方政府与养殖户之间的沟通浮现妨碍。

农业部曾发文请求,各级畜牧兽姨湫政主管部门要踊跃配合环保部门,结合当地畜牧业发展实际和畜产品供赠需要,对禁养区划定方案提出合理建议,防止因禁养区的不当划定对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冲击,努力确保畜产品市场有效供赠,处理好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而今年上半年,全国20来个省份都已经公开了禁养光阴表,大部分表示要在2016年底-2017年底实现畜禽养殖的规范布局,该禁养的禁养,该升级到养殖小区的要尽全达到环保的标准。此次,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发布该建议稿,将使得我国未来五年内畜禽养殖规划的进程进一步加快。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征求建议稿)

为贯通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举动准备》,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禁养区的划定。

2、划定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畜牧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举动准备》

(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术语与定义

31畜禽

包括猪、牛、鸡、羊、鸭、鹅等主要畜禽和鹿、狐、貂、骆驼、鸵鸟等经济动物。

32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3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种仫到省级人民政府断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4、基本请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和《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景色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5、划定范围

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尽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尽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主意断定。

52景色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景色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开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断定的范围执行。

53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开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5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请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5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根据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断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6、技术流程

61摸清底数

各地环保部门、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主意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辞和初步断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62核定边界

在初步断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各类基础信息,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不低于1:50000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和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63征求建议

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根据反馈建议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64报批公开

各地环保部门、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省级环保部门、畜牧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情况,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报送工作发展情况。

7、其他

71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本指南开展工作。

72已尽成禁养区划定的、已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的,但划定范围与本指南请求不符的,应当根据本指南予以调整。

73禁养区划定工作已明确由畜牧部门牵头的,按现有工作机制推进相关工作。

建养猪场国家都有什么政策

一、哪些区域会被划为畜禽“禁养区”

1、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3、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4、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二、“禁养区”相关政策通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环保法》明确指出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在新法的威慑下,畜牧养殖行业进入了环保高压期,轻则被罚款整改,重则被停产拆迁。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家第一部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规性文件,明确了以综合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为规模化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指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明确了禁养区划分标准、适用对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激励和处罚办法。

3、《水污染的防治行动计划》

2015年4月16日印发,又称“水十条”,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

明确要求,要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4、《“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国务院近日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提出,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规划》提到要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划定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区域,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途径,整县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养殖密集区推行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2017年底前,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大力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

环保部释疑:“禁养区”不等于“无畜禽区”

有些地区在划定“禁养区”并进行清理整治的时候出现了对“禁养区”概念误读的情况,主要表现为划定的“禁养区”实行“全面禁养”,即划定区域内一头猪或其他畜禽也不能养,现有养殖活动一律限期清理。这是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表述的一种典型误解,是中国式简称导致信息和概念传导讹误的一种具体表现。

这里简单解释一下“禁养区”说法的来源。“禁养区”是相关法律和法规中所指的禁止建设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即禁止建设达到省级人民政府设定养殖规模以上养殖场所的区域)的简称,而不是一头猪、一只鸡或其他畜禽都不让养的区域。相关表述最早见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9号)(2001年)第7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之后《畜牧法》(2005年)中引用了这一概念,第40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条例》则引用了《畜牧法》的表述。

可以看出,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出现“禁养区”这三个字,所指区域也更不是一头猪都不让养的“无畜禽区”。

支招!

困难面前,留给我们的是机会。只要把握机会,致富与成功依然是存在。面对政府的禁养政策,我们要怎么办呢

1、跳出禁养区

这是最好的出路!各地政府都划定了划为畜禽“禁养区”,养殖户一定不要跳过这个红线。否则就会被罚,更甚者直接导致被拆迁。

2、提升标准化畜禽养殖场

在原有的基础上,在养殖规模上、防疫、粪便处理、养殖日常管理上都要采用标准化的手段进行,并要达到一定要求。

3、转型

在国家相关禁养政策下达的同时,转型是最好的出路。跳出单纯的养殖,而是发展生态循环农业。

国家农业部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近日下发通知,明年起集中力量推进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建设,科学合理地选择生态农业循环模式,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7-2020年建设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约300个。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了些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

1、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完善生猪政策性保险,提高保险保额、扩大保险规模,并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鼓励地方继续开展并扩大生猪价格保险试点。

2、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合理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保障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

3、强化法治保障。加快修订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研究修订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生猪产业法律制度体系。

扩展资料

养猪场选址条件

1、养猪业为长期产业,必须进行长远规划。

2、水、电、交通条件:一个万头猪场日耗水量150~250 t,水质要符合饮用标准;用电量除饲料加工外,自装机容量80~100 kw;物料运输量大煷笥冢玻 t牭某〗煌ㄔ耸湟方便。

3、卫生防疫条件:综合考虑地形,地势,地点、水源、土壤、气候条件等因素,要远离居民区、养殖场、屠宰场、交通干线。

4、粪污处理及环保条件:要运用生态环保方案,尽量同菜地、鱼塘、果园、农田相结合,使污水无害化和减量化。

选址原则

1、节约用地,尽量选用不宜耕作的土地,并为进一步发展留有余地。

2、不在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古建筑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畜禽疫病多发区和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建场。

3、场址用地符合当地城镇发展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和相关法规。

4、在城镇居民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建场,避免气味、废水及粪肥堆置而影响居民区环境。

5、尽量靠近饲料供应和商品销售地区,并且交通便利、水电供应可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养猪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

国家农村养猪环保政策是什么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环保部门负责。

近年来,畜牧业生产加快发展,对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养殖总量不断上升,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为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禁养区划定提出了明确要求。经商环保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配合做好禁养区划定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结合当地畜牧业发展实际和畜产品供给需要,对禁养区划定方案提出合理建议,防止因禁养区的不当划定对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冲击,努力确保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处理好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二、及时了解并报送禁养区划定情况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环保部门沟通配合,及时了解掌握本地区畜禽禁养区划定进展情况。8月31日前,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目前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县(区、市)的禁养区面积、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数量和养殖规模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农业部畜牧业司。

农业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于康震在会上表示:

不该禁养的不能禁,要科学划定禁养区,防止盲目扩大禁养范围。

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要充分照顾到养殖场户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对涉及搬迁的养殖户,地方政府要积极协助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户按环保的要求来发展生产。

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要充分照顾到养殖场户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对涉及搬迁的养殖户,地方政府要积极协助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户按环保的要求来发展生产。

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制定下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实事求是,科学分析,按照标准划定。

避开禁养区域,根据当地政府指导,优化地理位置,做好养殖污染处理措施。还是可以养殖的。

禁止养殖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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