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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农业,机械,养殖,农副产品合作社

2023-05-23 04:375200

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农业,机械,养殖,农副产品合作社都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到工商局去申请。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资格证明: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可以以农民成员身份申请办理入社登记。因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等原因不能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的,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非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提交其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业植保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检疫站以及卫生防疫站、水文检测站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和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有关规定。除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以及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投资人外,其他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无论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无论其经费来源属于何种性质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登记管辖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申请登记的住所由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注册。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程序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准备其他登记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按《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营业执照。

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咨询后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以及需要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或北京市)。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 “专业合作社”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文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除应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的文件,以及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合作社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

3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合作社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补领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分立申请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的,除应提交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分立决议,以及合作社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需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请参看前面“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相关内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

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同时缴回《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补领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

加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步骤如下:

1、在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网站“会员之家”栏目页面进行网上注册,准确填写各项个人信息资料。  

2、下载对应的入会申请表(见后),填写后连同个人1寸照2张邮寄至所在省的省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各省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通讯地址见后)。

3、各省协会在收到入会申请表后通过网站管理系统核实您的个人信息,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通过,并报协会备案,即为协会会员。省协会将按您所提交的地址邮发会员证。  

4、您可以使用您所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在协会网站“协会之家”进行登录,并具有在相关栏目发表文章的权利。  

5、港澳台地区的申请者请将申请表和照片邮寄至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地址: 北京和平里东街18号,邮政编码: 100714

加入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需要具备的条件: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业务范围:

1、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的科普宣传教育;

2、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和专业 技术培训活动;同国外野生动物和自然保护组织、个人建立联系,组织开 展国际交流及合作;

3、组织开展国际狩猎、生态旅游等野生动物资源开发经营活动;为 野生动物保护、养殖、经营利用及其有关单位提供业务咨询和服务;组织 参与野生动物产业活动,负责野生动物行业协会、联合会的联络与协调; 根据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一定行业管理工作;

主要活动

协会自成立以来,通过“爱鸟周”、“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科技交流活动,在普遍提高全民自然保护意识,普及科学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及促进科技、文化交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多年来,通过组织珍稀动物展览等形式,开展募捐活动,为国家保护大熊猫工程,拯救朱鹮,东北虎等濒危珍稀野生动物,支援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广泛地筹募了资金;同时在北京召开了“野生动物保护国际会议”和有产技术交流活动,先后同美国、德国等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合作研究项目,为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组织中国珍贵动物大熊猫、金丝猴先后到美国、加拿大、爱尔兰、比利时、新加坡、日本等国家展出,1984年,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接纳为会员。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设有科技、宣传和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加强和协调野生动物宣传、科技工作和资金的使用管理,此外,为了推动野生动物养殖和濒危物种——鹤类的保护工作,还先后成立了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野生动物养殖委员会和鹤类保护专业委员会。

养殖技术协会章程大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 员

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二十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第三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三十七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八条 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四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农民专业合作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四十九条 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第五十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第五十一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协会工作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会原则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

第三条 协会是由 组成

第四条协会应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并接受专业技术研究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会址设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可以是农户个人会员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团体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协会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履行协会义务,按时交纳会费,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销售大户及技术服务人员,可申请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履行协会义务,按时交纳会费;从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要求入会的会员要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入会。

(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委员,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制定发展规划;

(五)讨论决定其它与本会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答案补充 比较复杂你要给我点资料啊

比如说原则,制度,人员组成等等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协会工作报告(精选5篇)

 在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报告的重要性,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协会工作报告(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协会工作报告1

 一、积极动员,全班参与

 本次“文明礼仪在校园”班会活动中,全班上下都很重视,我在课堂上专门作了动员,提出了教育活动的目的、方法、内容以及具体要求。同学们表现出了较高的积极性,大家认为:我们中华民族素有“礼仪之邦、文明古国”的美誉,当前我们的祖国正积极建设文明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是每一位同学的责任。

 二、组织认真,内容丰富

 “文明礼仪在校园”主题教育活动期间,我班开展了一系列内容丰富的实践活动。

 1、引导同学们发挥主动性,自己动手收集文明礼仪教育活动资料。涌现了一批文明礼仪学习宣传积极分子,如王玥瑶,贺伟栋,王天琪等,他们利用家里的电脑上网搜索并打印了不少相关的文明礼仪资料,在活动时上讲台读出来,供全班同学学习。

 2、开展了“文明礼仪在校园”主题教育班会。全班同学在课堂上集体学习了有关文明礼仪的知识。对照文明礼仪的要求,同学们明确了努力方向。

 3、加强了教育活动的宣传。我班在黑板上设计了“文明礼仪”宣传板报。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

 三、从严要求,积极实践

 同学们不光将教育活动停留在学习上,而是积极将文明礼仪的要求体现到我们平时的言行中。从我们的走路、着装、语言、路队以及课堂秩序等等方面,都有意识地按文明礼仪的要求做,进一步规范了同学们的文明言行,逐步使同学们的言行举止自然得体,落落大方,又文明、又规范。使我班的风气有了进一步提高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乱扔杂物、粗言野语、乱摘花草等现象仍时有发生。文明礼仪行为的养成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希望我班以这次文明礼仪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讲究文明礼貌的思想意识,并不断把文明礼仪意识转化为日常学习和生活中的自觉行动,形成人人讲文明话、做文明事、当文明人的良好风尚,让文明礼仪之花香飘校园。

协会工作报告2

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会员单位代表、各媒体代表、各市民代表:

 大家下午好!

 佛山市农业旅游协会于20xx年6月18日正式成立,在市农业局的指导下、各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协会从无到有,从有到优,都离不开在座各位的鼓励和付出,在此,我代表协会向各位表示深深的感谢!

 过去的一年,是协会完善机制建设、强化对外联系沟通的第一年,是锐意进取、管理工作和整体实力不断攀升的一年,是协会向多元化发展迈出坚实步伐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我们始终以“诚恳学习,热情付出”的协会精神为行为准则,秉承“内练素质,外树形象”的协会管理方式,按照制定的目标,扎扎实实地开展各项工作与活动。这一年里,协会的会员素质、管理模式、对外联系工作都得到了显著的完善和提高。下面,我就协会成立一周年的时间内所做的几项主要工作情况作总结和汇报:

 1、完善各项内部建设

 协会自成立以来,积极完善各项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如会员大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理事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印章及文件管理制度等十二项内部管理制度,随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项规章制度也日趋完善。

 2、规范财务管理制度

 现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会费、外联补助等。其中以会员缴纳会费为主,外联补助为辅。协会所有会费、补助费用皆为协会公共收入,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挪用。协会秘书处建立了详细的财务清单报表,并定期向协会负责人进行汇报,并接受协会全体成员的监督。

 3、设计农业旅游线路,开通“菜篮子”基地直通车

 至今,协会已经推出十几条农业旅游线路,这些线路中,我们把农业生产项目和观光旅游资源有机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周末、节假日发团,针对游客群体为三十几岁、上有老、下有小的白领阶层。

 20xx年9月22日,协会正式开通佛山“菜篮子”基地直通车。通过此项工作,提升了部分会员单位的品牌美誉度和市场认知度,加大了部分会员单位的产品销售广度;让更多的市民了解并认同了佛山本地的名优农产品,接触到了更多佛山本地的农业旅游资源。

 4、受佛山市政府委托,协会承接佛山市对外扶贫、帮扶、合作等项目,先后建立了大凉山特色农产品展销中心和双鸭山优质农产品展销中心,具体负责相关业务的落地执行工作。并受四川凉山州农委的委托和授权,协会成为在佛山地区唯一具有合法性的大凉山特色农产品“以购代捐”工作的执行组织。

 5、信贷融资服务

 20xx年11月3日,协会召开了农业授信贷款融资说明会。协会副会长单位人保公司为会员单位提供模式多样的农业融资信贷服务,通过无抵押、纯信用方式进行金额从几万到几千万不等的融资贷款,为从事农业及农业旅游生产经营的会员单位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会员企业有效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此项工作一直在进行,只要会员单位有融资贷款的需求,秘书处都将全力服务。

 6、主办第xx届安农博会

 20xx年12月15日—18日,在顺德陈村花卉世界展览中心举行的第四届广东(佛山)安全食用农产品博览会暨佛山农业旅游博览会,协会为主办单位之一。通过这次活动,推动了农业与旅游的跨界融合,加大了协会的认知度。

 7、福利院送温暖活动

 20xx年1月15日—16日,协会举办了大型支持社会扶贫工作和公益捐助活动,购买了扶贫帮扶地区四川凉山州的盐源糖心苹果50箱,并同时捐送给全市范围内多家社会福利院和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

 希望20xx年,有更多会员单位与秘书处共同参与到慈善公益活动中来,尽各自的绵薄之力,帮助困难群众,践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奉献爱心,温暖孤寡老人及留守儿童。

 8、开展农业旅游运营人员的培训工作

 20xx年4月29日,协会举办了农业旅游基本业务培训班(第一期),通过培训学习农业旅游知识,培养一批懂经营,懂技术,懂管理的专业人才,帮助企业逐步发展,乃至带领整个行业发展。

 协会成立至今刚好一年,这一年里,我们做了一些具体的事,是探索、学习的一年,虽然有一定的工作成绩,但还需要再接再厉,做好本职工作。接下来的下一年度,我们将在20xx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弥补不足,完善机制,保持作风,发挥优势,做好下一年度的工作。

 接下来,我将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向各位领导、各会员单位代表做出汇报。

 第一、结合各种资源和市场需求,有针对性的设计农业旅游线路,包含亲子游、科普游、党团建设活动游、体验游等等多种内容。会同多家旅行社,推动佛山市农业旅游线路的市场认知度和认同度。继续开通“菜篮子”基地直通车。整合更多社会资源,在目前已开通线路的基础上,努力开通更多农业旅游线路,为更多会员单位带去实质性的帮助和收益。这项工作作为协会20xx年重点执行工作,将加重执行力度,加强宣传力度,加强与会员单位的沟通,努力开通更多农业旅游线路,为更多会员单位带去实质性的帮助和收益。

 第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加强执行大凉山“精准扶贫、以购代捐”项目,在大凉山特色农产品展销中心——佛山旗舰店的基础上,在佛山五区开设直营店,在主要镇街建立分店,店中店、销售专区等,在多个农产品电商平台进行线上销售,建设好展销平台体系。

 第四、继续对整个佛山市具有旅游功能的农业生产资源做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库,掌握综合资源资源,熟悉行业情况,为进一步开展农业旅游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五、为各类具有农业旅游功能和想加强产业融合发展的农业企业提供免费的规划、咨询、指导等服务措施,做好参谋,引导发展。

 第六、继续开展农业旅游运营人员的培训工作。分期分批为行业内培训一批即熟悉农业又懂得旅游的储备人才,主要培训对象为农业企业的行政工作人员和旅游业导游人员,以便有更多的专业资源做好农业旅游这项业务,为产业融合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七、发布服务公约,进一步达到行业规范、自律目的,接受社会监督。协会将设立“农业旅游游客投诉中心”,开通投诉热线电话。

 第八、帮助会员单位招聘人才。协会开通了大佛山人才网招聘渠道,为有招聘需求的会员单位给予招聘帮助。

 第九、鼓励会员单位做大做强。联合国家级权威机构,进行农业旅游基地(项目)的星级评定。

 第十、协会为农业行业会员单位提供撰写专业导游词的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加快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农业旅游是实现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模式之一,是产业融合发展最具实际意义的表现,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是农业标准化建设。协会现已开展农业标准化建设的工作,20xx年争取有4个行业标准化被通过。

 第十二、联合会员单位共同做多场慈善公益活动。尽各自的绵薄之力,帮助困难群众,践行社会责任。

 各位领导,各位会员单位代表,各方朋友们,20xx年度我们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协会在发展和日常工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因部分客观原因,有些工作或许做的并不是非常完美,但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我协会会全面总结、全面思考,务实的做好每一项工作,更多的去为会员单位服务,做实事。同时也希望各会员单位与协会共前进,给予协会更多的支持,谢谢大家!

协会工作报告3

 20XX年我镇计生协会将坚持按照镇党委、政府的人口计生工作整体部署,积极作为;坚持以人为本,走好群众路线,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坚持以“三联创”活动为载体,加强自身建设,使协会真正成为党政的好帮手,群众的贴心人。

 一、加强学习

 组织协会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会议精神,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要组织学习贯彻中国计生协会六届三次全国理事会议精神,按照中国计生协会会长姜春云提出的“四个提高、一个增强、六个创新”的要求抓好落实。

 二、开展“三联创”,提高创建质量

 继续开展“三联创”活动,努力提高质量。要切实加大“三联创”工作力度,按照“三联创”的总体要求,层层深入发动,营造工作氛围,形成活动声势。要认真总结经验,扬长避短,坚持典型引路。巩固20xx年创建成果,争取20xx年创活力小组 20个,一流村一个、即白门楼村,合格村一个、即水口村。

 三、深化“二女户”“五大工程”工作,提升服务水平

 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为“二女户”“五大工程”做好事、办实事及捐资活动。要加强监督,特别是要选好帮扶帮教对象,并张榜公布,增强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推进“五大工程”工作持久地发展。

 四、扎实推进“生育关怀行”活动工作

 强化“关爱女孩行动”宣传,树立婚育新风尚。要充分利用元旦、春节、“511”母亲节、“529”协会活动日、“711”世界人口日、“121”艾滋病日等纪念日以及5月份计生宣传服务月,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深入村、企业开展以“演唱、演出、演讲”为主要形式的群众性计生宣传教育活动,树婚育新风。发动社会各界参与为“关爱女孩”献爱心活动,使女孩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同在蓝天下茁壮成长。

 五、做好宣传,扩大宣传面,提高预防知晓率

 广泛宣传预防艾滋病科普知识,不断提高会员的知晓率。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方法,把预防艾滋病科普知识宣传到家到人,到厂家企业、学校及流动人口集聚的地方,使会员进一步了解艾滋病的危害性,进而科学防治艾滋病。同时,结合宣传生殖健康知识和青少年青春期健康教育,不断提高不同类型人群的科学防病知识。

 六、加强协会队伍建设,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做好今年镇、村协会换届工作,调整充实协会班子成员。推选热心计生、善做群众工作、文化程度较高、群众口碑较好、家庭经济较宽裕的中青年妇女担任组长。要选拔一些“能人”作为协会骨干,劝退不起作用和挂名的会员,提高基层协会的活力。

 要把协会建成学习型群团组织,经常组织学习、培训,有计划地组织村级会长、秘书长、理事、小组长、会员骨干五个层次人员的培训学习,提高队伍的服务技能和整体工作水平。

 七、拓宽服务领域,推进计生村民自治

 做好农业科技帮扶工作。协会要按要求主动协调配合科技人员落实挂钩帮扶责任,提供科技信息和种养殖业技术,引导计生户走上科技致富的快车道。

 组织会员认真学习宣传人口计生法规,主动参与《村规民约》的制定 。切实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计生利益导向机制的建设。

协会工作报告4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会员:

 大家上午好!

 根据开发区作家协会章程规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安排,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开发区作协第xx届会员大会,进行协会的换届工作。下面根据作协主席团办公会议研究的意见,由我代表主席团向与会代表作报告,请审议。

 一、队伍建设情况。

  在开发区宣传文化中心的领导和关怀下,在上级作协等社团的帮助指导下,经过我们的努力,协会得到了发展壮大。到现在共有68名会员,分布在开发区各企事业、学校和农村,其中XX省作家协会会员2名,XX市作家协会会员6名,XX市重点作家五名。

 二、文化活动开展情况。

  一是先后于20xx、20xx年春天组织部分骨干会员参加了开发区XX的采风活动,创作出了大量反映XX巨大变化的文学作品,刊登在《滨海日报》上,鼓舞了开发区干部群众创业XX的士气和决心,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二是在20xx年8月,作协与XX网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举办了XX第一届夏季广场诗歌朗诵文艺晚会,晚会有诗歌朗诵、歌伴舞、小品、歌唱、舞蹈、相声等内容,共计有5000多名群众观看,受到了与会观众的高度称赞。三是今年5月份区,在宣传文化中心协调下,邀请潍坊市文艺创作室王文章主任前来讲授的小说与剧本创作培训讲座,有力提高了会员的文学创作水平。

 三、文艺创作情况。

  一是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各类征文大赛。20xx年4月参加由潍坊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XX市酒文化研究会主办的第一届XX市诗酒文化大奖赛,张XX、郑XX、张XX等xx人获得了一等奖,第一次在XX市文艺界亮出了滨海作协的品牌。二是在20xx年XX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的全市文艺作品征集大奖赛中,王会涛的诗歌《风筝》获得现代诗唯一的一个一等奖,袁XX、郭XX等人的散文均获三等奖。三是在开发区“二次创业”全市征文中,王XX、张XX、玄XX3位会员获得一等奖,15位会员分获二、三等奖和优秀奖,作协整体创作实力明显上升。四是在20xx年XX市文艺作品征集大奖赛中,袁XX、张XX、袁XX、孟XX、王XX等人的作品荣获三等奖。还有一大批优秀的文学作品散见于《诗刊》、《人民文学》、《中国教育报》、《人民教育》、《中国社会报》、《山东文学》、《中国海洋石油报》、《大众日报》、《潍坊日报》、《风筝都》、《绿风》、《滨海日报》等报刊杂志上,展现了滨海作家的创作风采。

 各位各位领导会员同志们,以上是滨海作家协会成立以来的工作情况,请审议。

 谢谢大家!

协会工作报告5

 一、高校科协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加强组织建设,扩大高校科协组织覆盖面。按照中央书记处“哪里有科技工作者,科协工作就做到哪里;哪里科技工作者比较密集,科协组织就建到哪里”的总体要求,主动沟通对接,指导条件成熟的高等院校建立科协组织。20xx年3月在xx医学院成立了首家高校科协—xx医学院科学技术协会,20XX年11月又在xx职业技术学院建立了科协组织。目前正在积极与※※化工职业技术学院、※※警察学院等高校联系,稳步推进高校科协组织建设。

 (二)指导活动开展,增强高校科协组织影响力。根据高校科协的主要任务,结合各高校工作实际,指导现有高校科协组织积极推动学术交流与合作、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举荐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指导学生科技实践活动。通过开展各类活动,逐步提高高校科协组织的影响力。

 xx医学院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来学校开展学术交流,举办“博士论坛”、“专家讲座”。近几年来,邀请了中国工程院……等

 知名专家来学校开展学术交流。每年举办学术讲座30余次,参加师生6000余人才。通过学术交流,浓厚了学校学术氛围,促进了学校科技人员与外校优秀科技人员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了学校事业的发展。xx医学院大学生科协在忠山、城北两校区开展了主题为“小小一支烟,祸害万万千”的第25个世界无烟日主题宣传活动,该活动反响良好,《xx科技报》报道了该活动。20XX年,xx医学院还设立了xx市首批院士(专家)工作站,这又将促进学校科协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

 xx职业技术学院高度重视产学研结合,积极鼓励教职工走出去,与本地各企事业单位开展横向课题研究。与……联合开发的……关键技术等填补了国内相关领域空白;与XX公司联合开发的XX解决危化行业多个技术难题,属国内首创,其中有多项技术已申报国家专利;与XX公司联合开发……项目具有广阔的市场推广前景,超大型XX项目正在研制过程中;联合研发的XX已在XX公司成功应用,并获批量生产;XX装置已在XX公司应用;与XX公司联合开发的“XX系统”等软件在省内外大量企事业单位应用。这些校企合作科技成果既为企事业单位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为学校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二、高校科协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高校对科协工作认识不足,参与科协活动的动力差。 高校科技工作者不了解科协组织,没有参与科协的热情和呼声;高校领导对高校科协的性质、任务、宗旨和重要性没有清楚的认识,高校科协组织建设在很多高校中没有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高校科协组织建设缺乏应有的动力和基础。

 (二)高校科协组织运行不规范,凝聚力弱。

 民主办会没有真正实现。尽管已建高校科协也召开代表大会,也有自己的章程,但是缺乏民主办会的意识。已建立的高校科协组织名义上是科技工作者的组织,但是运行机制仍然局限于学校行政体系的轨道内,没有群众组织的开放性和自主性,代表大会中的民主选举往往流于形式,科技工作者缺乏必要的对科协组织积极性和主动性。

 没有独立运行机制,缺少必要资源。已建高校科协基本上依赖于学校行政体系,高校科协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弱小、经费少并且来源单一,很难独立开展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沟通引导,逐步扩大高校科协组织覆盖面。加强对高校科协组织建设的调查研究、宣传引导和服务指导,特别是加强与本地未建立科协组织高校的沟通协商,通过宣传科协工作的宗旨目标、职责任务,让高校充分认识加强科协组织建设、发挥高校科协作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机构编制、人员编制、办公设施和经费安排等方面,争取高校党政的重视和支持,稳步推进在条件成熟的高校建立科协组织,积极推动高校科协组织建设工作。

 总结经验,规范高校科协运行管理。不断总结已建高校科协经验,促进高校科协组织网络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壮大高校科协工作的组织基础;指导高校科协建立健全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工作报告制度、组织工作制度、会员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高校科协规范有序运行。

 积极探索,提升高校科协工作水平。加强沟通交流,不断探索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举荐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指导学生科技实践活动等方面的新模式新机制,丰富高校科协工作内容,提升高校科协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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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对具体事项的监督管理职责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检查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鼓励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第五条 农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鼓励、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广先进、适用、安全的农产品生产技术和质量安全管理方式,组织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以下统称规模农产品生产者)进行培训,培训不得收取费用。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的认定标准,由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县(市、区)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规定具体认定标准,报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平台。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情况、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产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抽查频次。

      第十条 农产品产地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导致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给农产品生产者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收回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废弃物,防止对农产品产地环境造成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建立布局合理的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回收网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农产品生产者采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病虫害技术和产品,引导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具体补贴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禁止将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购买高毒农药应当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说明用途。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高毒农药购买者的身份信息和购买时间、品种、数量、用途,正确介绍农药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存放要求等注意事项。购买者未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向其销售高毒农药。

      第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不得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

      第十五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一)种植、养殖农产品的名称、品种、数量;

      (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以及使用、停用日期;

      (三)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防治情况;

      (四)收获、屠宰、捕捞日期;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情况;

      (六)销售农产品的名称、品种、数量、日期和销售去向。

      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六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对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志。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志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经营企业应当使用条形码、二维码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对农产品进行标志。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使用条形码、二维码等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对农产品进行标志。

      第十七条 从事农产品贮存、运输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第十八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产品生产者免费提供农产品快速检测服务。

      第十九条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实行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实行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管理。

      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开具农产品合格证,并在销售农产品时附具农产品合格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标签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视为农产品合格证。

      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农产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应当载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开具日期等。

      农产品合格证的管理办法由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销售者、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农产品合格证或者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如实记录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查验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合格证或者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对没有合格证或者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的农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对其进行检测;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第二十一条 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入市场的销售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抽查检测的最低比例、抽查检测方法、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理方式和双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抽查检测比例和检测方法,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者对前款规定的抽样检验结果无异议的,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与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按照签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对不合格的农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监督销毁。

      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在市场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栏,公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农产品处理情况、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临时经营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与相关省、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共享、案件协查、问题处置、全程追溯、检验互认、技术协作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协作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与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对接,支持双方签订安全供应协议,明确相应标准和要求以及双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等建立农产品供应基地。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主要农产品集中上市季节和农产品主要生产区域,对有关农产品重点开展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执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

      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农产品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生产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由生产经营者对该批次农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生产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由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整合农产品、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土壤环境、农业投入品等方面的检测资源,建立综合检测平台,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第二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农产品生产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系统性风险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有关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考核记录。

      责任约谈可以邀请媒体及相关公众代表列席。责任约谈针对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和要求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内生产特定农产品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销毁;拒不改正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对农产品生产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高毒农药购买者身份信息和购买时间、品种、数量、用途,或者向未出示个人身份证明、其他有效证件的购买者销售高毒农药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使用高毒农药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将人用药、原料药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用于农产品生产、清洗、保鲜、包装和贮存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个人未按照规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志的,由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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