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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2023-05-26 23:125540

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 2017年12月29日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在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实施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前款所称一品一码,指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的追溯编码规则,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

      第三条 以下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以下称追溯食品):

      (一)粮食及其制品;

      (二)畜产品及其制品;

      (三)禽产品及其制品;(四)蔬菜;(五)水果;(六)水产品;(七)豆制品;(八)乳品;(九)食用油;(十)食盐;(十一)经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地方特色食品、其他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追溯食品的具体类别品种及其实施信息追溯管理的时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本省建立统一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汇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追溯系统信息,通过编码识别、身份信息比对等技术手段和验证管理实现追溯食品和生产经营者等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健全追溯管理协调机制,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督促和检查生产经营者实施一品一码源头赋码和追溯记录管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组织推进、综合协调,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牵头建设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

      (二)预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三)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健全并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源头环节准出制度,确保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时赋有追溯码,统一产地准出凭证格式;

      (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牲畜屠宰环节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三)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和牲畜屠宰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健全并落实食用水产品源头环节准出制度,确保食用水产品产地准出时赋有追溯码,统一产地准出凭证格式;

      (二)食用水产品养殖环节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三)对食用水产品养殖、初级加工等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粮食信息追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并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二)对原粮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环节的生产经营者落实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

      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需要,负责提供辖区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相关追溯信息;

      (二)做好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和数据推送。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根据需要组织制定食品安全追溯码规则、追溯数据传输格式与接口规范等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商务、林业、经信、工商、卫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

      第十三条 下列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上传准确、规范、完整的电子化信息:

      (一)食品生产企业;

      (二)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包括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

      (三)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

      (四)食品批发经营者:包括食品进口商、食品批发销售者和兼营食品批发业务的贮存、运输服务企业;

      (五)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包括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企业;

      (六)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前款第六项规定实施信息上传的餐馆、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的范围和实施时间,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可追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进货索证索票查验与保存责任,建立电子记录台账,如实采集记录追溯食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召回、处置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信息,实现追溯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采集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材料信息,建立生产经营者电子档案。

      前款规定信息发生变动的,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4小时内,更新上传电子档案的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源头赋码管理:

      (一)食品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赋予追溯码;

      (二)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企业在产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

      (三)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在粮食出库前赋予追溯码;

      (四)食品进口商或批发经营者对境外、省外产品在本省上市前赋予追溯码。

      追溯码可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包装、容器或附随标签标识上,追溯码记载信息应当与货物相符合。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

      (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

      (二)出厂销售食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等。

      第十八条 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牲畜屠宰厂(场)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品牌、来源、用法、用量和药品的使用、停用日期;

      (二)收获、屠宰或捕捞的日期;

      (三)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等;

      (四)上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准出合格证、动物检疫等信息。

      第十九条 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上传原粮、政策性粮食追溯码、粮食品种、数量、生产地、进货日期、销售(出库)日期、供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条 食品批发经营者、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

      (一)食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等;

      (二)食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保质期;

      (三)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准出合格证、动物检疫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餐馆、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

      (一)采购的食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保质期、数量、进货日期或配送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等;

      (二)直接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的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的准出合格证、动物检疫等信息。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还应当上传订餐者、配送门店的名称、地址、****,以及配送食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送餐人员基本信息,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追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实施进货查验和记录,并上传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生产、交付后的24小时内,按照规定上传相关信息。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授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应信息系统直接提取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上传虚假信息。

      生产经营者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的相关有效电子凭证,可以作为已经履行同一批次追溯食品进货查验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随货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做到货票(卡)相符、票(卡)账一致。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接追溯管理系统、上传信息提供指导、培训等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激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信息追溯工作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可靠运行,确保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开放的数据接口安全、便捷、批量上传追溯信息,并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实时共享数据资源。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食品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并与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对接。

      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作为评价要求,纳入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在管理工作中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

      第三十条 消费者有权向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或通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终端查询设备(工具)了解追溯食品的来源与质量安全信息。

      消费者发现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的追溯食品不可溯源的,可以通过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平台或其他食品安全投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通过随机抽查、全链条核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加强对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责任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依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查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追溯食品未按照规定赋码并销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上传虚假信息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提供销售票据或电子记录卡,货票(卡)不符或票(卡)账不一致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海洋与渔业、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未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职责的;

      (二)未履行有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或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推广应用职责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核实处理投诉举报,或未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的。

      第三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参照本办法规定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其他食品相关产品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暂未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其他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三十六条 大型食品零售企业,是指实际营业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食品零售企业。

      原粮、政策性粮食经营企业,是指从事原粮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水产养殖的海鲜还能吃吗?

为切实加强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发[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水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为基础,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切实加强水产投入品安全管理,强化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加大市场执法监管力度,切实提高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全年无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对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一步强化领导,配足人员,增添设备,建立我市“分工明确、措施有力、保障有效、运转协调”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二)加强对水产投入品监管。建立水产投入品备案制度,强化对投入品的监督抽查,坚决杜绝违禁药物的使用。重点查处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喹乙醇、环丙沙星、激素等违禁药物的行为。对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查处率达到100%。

 (三)强化对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建立水产养殖日志制度,全市主要养殖基地内养殖日志覆盖率达到100%;强化质量安全抽检工作,主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抽检率达到100%。

 (四)建立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启动水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建立检查验收、产地准出、市场自检、结果公示、产品退市、安全报告等配套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实现我市上市水产品安全标准的目标。

 三、管理重点

 (一)重点产品。突出对本地生产的小龙虾、斑点叉尾鮰等主要出口品种和四大家鱼、鲤鱼、鲫鱼、团头鲂、鳜鱼、鲟鱼等主要消费品种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查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喹乙醇、环丙沙星、激素等违禁药物的行为。

 (二)重点区域。突出抓好八亩、杨林湖、陶家湖、毛湖埫等四个渔业主要产区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对水产技术推广站、陶家湖苗种繁殖场、董市水产苗种场、远大渔业公司、三江渔业有限公司等水产苗种场的苗种质量安全管理。

 四、职责分工

 (一)加强产地环境监测和投入品管理。

 1、建立水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加强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监测档案。在市内主要养殖基地设置监测点,监控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责任单位: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2、建立水产投入品备案制度。加强对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水产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督促投入品经营者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并保存其复印件。建立购销台账,载明投入品的名称、进货时间、来源、数量、生产企业、产品登记证号、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事项。杜绝禁用投入品的销售和使用,确保投入品的可追溯。(责任单位: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

 (二)全面推进健康养殖。

 1、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的培训、示范和推广。大力推广安全用药技术和方法,指导水产养殖户科学防病、合理用药。指导、督促养殖户建立养殖日志。(责任单位:市水产技术推广站)

 2、加快精养鱼池标准化建设步伐,推进健康养殖和标准化生产。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与指导,加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积极推进内检员制度,完善养殖场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水产局产业科)

 3、强化水产苗种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苗种生产许可制度,督促苗种生产单位按要求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督促生产条件不合格、技术不规范的苗种生产单位加强整改。坚决杜绝苗种阶段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

 4、积极推行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制度。鼓励水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养殖大户大力开展健康养殖,支持其申请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创建我市水产名牌。(责任单位:市水产局产业科)

 (三)加大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力度。

 1、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根据《枝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精神,逐步建立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配套完善我市水产品检查验收、产地准出、市场自检、结果公示、安全报告等相关制度,联合药监、卫生、工商等部门,共同抓好对水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指导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

 2、强化对大宗水产品的质量抽检。以主要出口品种和市场消费的大宗品种为重点,以苗种生产和成鱼养殖过程中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喹乙醇、环丙沙星、激素等违禁药物为主要监测指标,加强产地水产品及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责任单位:市水产局产业科)

 3、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强化养殖环节投入品监管,坚决制止使用禁用投入品的行为,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禁止未达到休药期的水产品上市。逐步建立渔业执业兽医和用药处方制度。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岗位责任制度、执法监管台帐制度、整改复查制度和查结案件公开制度,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做到“程序合理、处罚公正、高效利民”。(责任单位: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

 (四)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事故处置机制

 1、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系统,坚持重点监控与系统监控结合,加大对小龙虾、斑点叉尾鮰等主要出口品种和四大家鱼、鲤鱼、鲫鱼、团头鲂、鳜鱼、鲟鱼等主要消费品种的质量安全监测,对其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或苗头性问题进行摸查,对可能暴发风险的危害程度,对产业和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提出预警和处置意见,提前作好应对准备,确保群众消费安全。(责任单位:市水产局产业科)

 2、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精神,对可能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按照“反应及时、依法处置、科学规范、措施得力”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降低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程度,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责任单位: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局上下要充分认识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农业部、省、宜昌市、枝江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水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成员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共同打造安全、合格的枝江水产品。

 (二)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动员渔业系统内行政、技术推广、渔政执法等单位力量,围绕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明确分工,相互协作,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严防出现漏洞和差错。加强与工商、药监、卫生、畜牧兽医等部门协调沟通,搞好对渔药、鱼饲料等重点投入品的综合检查,妥善做好案件交接,确保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广泛宣传,营造舆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枝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宣传;抓好对水产品生产者、加工企业、水产投入品销售商的培训,使其知法守法,合法经营;加强面向社会大众的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全体市民的质量安全意识,依法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水产养殖中水质怎么管理?

对于水产养殖,网上流行很多谣言,有的说水产养殖过程中都会投放激素和抗生素等药物,人吃了对身体不好;还有的说近几年海上事故、污水排放等造成海水污染,海水养殖的海鲜许多市民感到不放心所以不敢吃,这让一些海鲜爱好者深深地担忧,难道养殖的海鲜真的像网传的那样可怕吗?我们还能不能放心地去吃海鲜了?为了打消疑虑,知力君邀请到全国水产养殖学科首席科学传播专家柳学周教授,为大家一一解答关于水产养殖的那些事儿!

1水产养殖多用抗生素,长期食用可增耐药性?

专家解答:有关水产养殖使用抗生素等问题,百姓是有很多误区的。首先,国家对水产养殖使用的药物有明确的规定,有些药物是明文禁止使用的,如氯霉素、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等易产生药物残留的药品。有些药物是可以使用的,这些可用药物经短时间的休药期可以在体内代谢消除,并不产生残留。目前,国家对上市的水产品均进行药物检验,有药残的残品不准上市并会受到重罚。养殖业户也会考虑养殖成本和企业信誉,从而拒绝使用禁用药物。目前市场上的养殖海产品基本未发现药残超标等现象,可以放心食用。

2海参等海鲜养殖中常用避孕药,吃多了会导致不孕不育?

专家解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目前,我国水产养殖行业中并不存在使用“避孕药”的现象。首先,在科学研究试验方面根本没有做过使用“避孕药”的试验依据,如何使用无人知晓。海参的生长周期要三年以上才能达到性成熟,假如采取所谓避孕养殖的话则养殖周期会更长,根本没有必要。

其次,海参等养殖生物一般采取大水面池塘养殖方式,泼洒避孕药、抗生素成本会很高,一般药物有效浓度都按每方水多少克使用,而养殖池塘面积一般都为几十亩以上,水深2米以上。真的用药的话,一个池塘要使用数百公斤药物,大家想一下,人用避孕药价格昂贵,如此大量使用,买得起吗?养殖水要每天更换,天天如此用药,从养殖成本上,根本不可能。

再次,海参主要摄食有机碎屑、微藻等,人工饲料按其营养需求也都制备成粉状物,添加避孕药等则会分解到水中,无法摄食吸收。因此,从养殖生物的生理生态需求和生产实践方面分析,上述说法都无道理。

3海水受到环境污染,附近海域受污染的海水养殖的海产品不能吃?

专家解答:如果自然海区受到污染,要看是何种污染源,比如化学污染、农药污染、重金属、赤潮等,如污染严重会造成生物的死亡,但在人工养殖条件下,通过对养殖用水的处理,反而可以避免上述污染的现象。养殖产品经人工控制养殖环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质量。

4野生的海产品比水产养殖的营养价值高、品质更优良?

专家解答:这是个认识和消费习惯的误区。首先,已成功开发的养殖海产品在品质上与野生产品不存在差异,这方面的研究报道很多。其次,在正确的养殖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应该更安全,因为养殖产品是在人工控制的良好的养殖环境下生产的,养殖用水是经过科学处理消除有害物质后使用的,养殖用饲料都有其科学的营养配方,有利于生长和品质改善,养殖产品从亲本的良种选育、幼苗科学培育、健康清洁生产方式等养殖全链条有效控制到达产品的安全生产和优良品质。

5流传的一些区分野生和养殖的土方法,是否正确?

网上流传的区分野生和人工养殖的土办法举例:

区分黄鳝:人工养殖——颜色偏淡,野生的表面色很深;还有就是看尾端,人工养殖比较圆润,野生比较尖而细。

区分黄鱼:养殖的黄鱼体形相对较肥胖、肚大,吃起来肉质松软;野生大黄鱼体色更黄、鱼嘴更红艳、鱼体更修长苗条、肚小,野生黄鱼的嘴巴、眼圈会显得大一些,鳞片粗大,尾巴上的鳍比养殖的要长要宽,肉质排列也相对比较紧密,吃起来“有嚼头”,口味鲜美。

区分带鱼:人工养殖的带鱼有粒状硬骨,而且比较肥,而野生的没有硬骨,也比较瘦。

大致区分根据:较之野生的海产品,人工养殖的海鲜体重比较重,体长较短,身形肥胖,内脏脂肪多。口感上可以尝到饲料沉积的味道;而野生的体型瘦长,脂肪含量相对少。口感上味道较为鲜美,不用放太多配料就能感受到鲜甜的滋味。

专家解答:上述说法有些是不对的。目前,区分野生鱼和养殖鱼尚无精准的科学研究依据,养殖业者根据自身经验,大多采用外观形态来判别。人工养殖的鱼苗未经优选会出现个别畸形、体色异常等现象,要求养殖前挑除掉;若使用的养殖饲料不当,会出现脂肪过多积累(如养殖大黄鱼的大肚现象)。正确的养殖方法养出的鱼应该与野生鱼没有什么区别。从口感上判断也不完全准确,人们对口味的追求各不相同,随着养殖技术的进步,通过对品味的定向选育可以培育出良好品味的养殖鱼。

其次,带鱼目前还没有开展人工养殖,没有养殖带鱼产品。所谓“人工养殖的带鱼有粒状硬骨,而且比较肥,而野生的没有硬骨,也比较瘦。”这种说法不存在。发现的带鱼有粒状硬骨可能是野生带鱼自身所带的,尚无具体研究结论。

6野生和养殖的海鲜我们该如何挑选和区分?如何认证和辨识生态标签?

专家解答:从食用角度出发没必要一定要进行区分。许多海鲜如贝类,多采用滩涂底播的方式进行养殖,不存在野生与养殖之分。大多数捕捞的鱼虾蟹等海鲜上岸后基本都是死的,且只有捕捞成本,价格会低;而养殖鱼上市基本是活鱼,有一定养殖成本,价格会略高。所谓生态标签是指认证的绿色产品,有特定商品标识,大多都标识在产品外包装上,可通过企业注册的商标来追溯和识别。

7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在国内外市场的现状和市场比例?有哪些技术保障水产养殖的食品安全?

专家解答:我国是世界水产品消费和水产养殖大国。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产量已超过捕捞产量,2014年我国水产养殖产量达到4500多万吨,其中,海水养殖产量为1700多万吨。我国水产养殖产品基本上是在国内市场消费,同时,每年也进口大量的水产品。

随着水产养殖技术进步,目前在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取得了诸多研究进展,有诸多养殖技术可以保障养殖食用产品的安全。从养殖生产全产业链来看,遗传育种技术的进步,保障了亲本和苗种的种质资源的安全性;养殖环境的有效控制,保障了养殖水质安全;营养需求的深入研究和全价饲料的应用,保障了摄入品的品质安全;健康养殖模式(循环水养殖、抗风浪网箱养殖、生态友好型池塘养殖、海区筏式养殖、海洋牧场等)、疫苗防病等疾病综合防控技术,控制了药物的使用,保障产品的无药残生产;养殖产品的可追溯体系建设,完善了全产业链的监控管理。

水产养殖怎么改善水质肥水?

中国是世界上淡水养鱼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其历史可追溯到3000多年前的殷代。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人们积累并创造了丰富的养鱼经验和完整的养鱼技术。在淡水养鱼过程中,对于池塘内水质的把握是至关重要好的,如果不是活水养鱼,很多都会出现水质上的问题,因为水不流通,有些废料或者杂菌会不断堆积,容易起来水质方面的变化。

 

水是鱼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较好的水质能减少鱼类疾病的发生,更有利于鱼类的生长和生存。在实际生产中,往往可以通过水体颜色、氨氮含量、底泥颜色等的变化来判断水质的好坏。

1.红水 池塘水色变红主要是由于硅甲藻或金藻成为优势种群而引起,通常情况下无大碍,但一旦天气突变,造成藻类大量死亡,便会产生毒素而致水体恶化,甚至直接导致鱼中毒死亡。因此,池水一旦变红,必须及时改良。在天气晴好时,先用四季安或季胺盐碘等泼洒消毒,第2天再用双氧氯、强氯精等泼洒1遍,3天后再视情况追肥1次。

 

2.黑水 当池水呈黑色,表明池中较多有机质未得到及时转化,如残饵、动物残体、排泄物、池底腐殖物等,这些物质腐败后,消耗大量溶氧,极易产生硫化氢、氨氮、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危害水生动物健康,使其免疫力下降,导致病原微生物侵染,甚至发生鱼泛塘现象。一旦发现此种黑水时,第1天~第2天分别施用1次双氧氯等含氯药物,氧化过多有机质,待3天后,用好旺农水产em菌液全池泼洒1次。

3.白浊水 当池水呈白浊色时,表明池塘有机耗氧物质过多,相对而言,将大型有机质分解成营养盐类的微生物较少,致使浮游植物得不到营养盐类而大量死亡,从而使池中物质循环被破坏,池水接近老化,且严重缺氧,这种池塘内的鱼一般在凌晨至天亮太阳升起前易出现浮头。发现池水为白浊色时,第1天施用“水宝加氧包”,使有机质在絮凝后得到及时氧化,第2天全池施用好旺农水产em菌液1次,以增加池中活性微生物,促进水体物质循环。

 

4.氨氮含量过高的水 投喂高蛋白质饲料、冰鲜肉类或以活鱼为食的精养鱼塘,如螃蟹池、对虾池、乌鳢池、鳜鱼池等,如果在平时养殖管理中投入较多高蛋白的饵料后,新陈代谢产物中氨氮含量过高,影响水产动物摄食生长,使其免疫力降低,极易造成寄生虫或病原微生物感染。因此,以高蛋白质饲料、冰鲜肉类或以活鱼为食的精养塘,每隔10天~15天施用好旺农水产em菌1次,及时降解氨氮。如果通过水质检测,发现池水氨氮含量严重超标时,应及时向池中施用好旺农水产em菌,第3天再用好旺农水产em菌液泼洒1次,以增加池中活性微生物,促进浮游生物的繁殖生长,增强水体的物质循环能力。

5.臭水 由于池水腐殖质沉积,动物残体、残饵、粪便沉入池底后进行腐败分解,致使池塘底泥发黑、发臭,从而极易产生甲烷、硫化氢、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极易对生活于中下层的水产动物造成威胁,如鲫鱼、草鱼、青鱼、螃蟹、虾类、鳜鱼等品种。情况严重时池塘中下层的水产动物常浮于中上层,不愿到正常生活水层。如出现上述情况,每隔10天~15天要施用1次好旺农水产em菌,以增加有益微生物,加速沉入池底的有机质或腐殖质的转化,避免底泥发黑、发臭及产生甲烷、硫化氢、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发现池塘出现底泥发黑、水发臭,应立即采取换水措施,在换水后,用好旺农水产em菌泼洒池塘调节水质。

国家扶持的水产养殖项目

中国是世界上淡水养鱼发展最早的国家之一,其历史可追溯到3000多年前的殷代。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人们积累并创造了丰富的养鱼经验和完整的养鱼技术。在淡水养鱼过程中,对于池塘内水质的把握是至关重要好的,如果不是活水养鱼,很多都会出现水质上的问题,因为水不流通,有些废料或者杂菌会不断堆积,容易起来水质方面的变化。

 

水是鱼类赖以生存的环境,较好的水质能减少鱼类疾病的发生,更有利于鱼类的生长和生存。在实际生产中,往往可以通过水体颜色、氨氮含量、底泥颜色等的变化来判断水质的好坏。

1.红水 池塘水色变红主要是由于硅甲藻或金藻成为优势种群而引起,通常情况下无大碍,但一旦天气突变,造成藻类大量死亡,便会产生毒素而致水体恶化,甚至直接导致鱼中毒死亡。因此,池水一旦变红,必须及时改良。在天气晴好时,先用四季安或季胺盐碘等泼洒消毒,第2天再用双氧氯、强氯精等泼洒1遍,3天后再视情况追肥1次。

 

2.黑水 当池水呈黑色,表明池中较多有机质未得到及时转化,如残饵、动物残体、排泄物、池底腐殖物等,这些物质腐败后,消耗大量溶氧,极易产生硫化氢、氨氮、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危害水生动物健康,使其免疫力下降,导致病原微生物侵染,甚至发生鱼泛塘现象。一旦发现此种黑水时,第1天~第2天分别施用1次双氧氯等含氯药物,氧化过多有机质,待3天后,用好旺农水产em菌液全池泼洒1次。

3.白浊水 当池水呈白浊色时,表明池塘有机耗氧物质过多,相对而言,将大型有机质分解成营养盐类的微生物较少,致使浮游植物得不到营养盐类而大量死亡,从而使池中物质循环被破坏,池水接近老化,且严重缺氧,这种池塘内的鱼一般在凌晨至天亮太阳升起前易出现浮头。发现池水为白浊色时,第1天施用“水宝加氧包”,使有机质在絮凝后得到及时氧化,第2天全池施用好旺农水产em菌液1次,以增加池中活性微生物,促进水体物质循环。

 

4.氨氮含量过高的水 投喂高蛋白质饲料、冰鲜肉类或以活鱼为食的精养鱼塘,如螃蟹池、对虾池、乌鳢池、鳜鱼池等,如果在平时养殖管理中投入较多高蛋白的饵料后,新陈代谢产物中氨氮含量过高,影响水产动物摄食生长,使其免疫力降低,极易造成寄生虫或病原微生物感染。因此,以高蛋白质饲料、冰鲜肉类或以活鱼为食的精养塘,每隔10天~15天施用好旺农水产em菌1次,及时降解氨氮。如果通过水质检测,发现池水氨氮含量严重超标时,应及时向池中施用好旺农水产em菌,第3天再用好旺农水产em菌液泼洒1次,以增加池中活性微生物,促进浮游生物的繁殖生长,增强水体的物质循环能力。

5.臭水 由于池水腐殖质沉积,动物残体、残饵、粪便沉入池底后进行腐败分解,致使池塘底泥发黑、发臭,从而极易产生甲烷、硫化氢、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极易对生活于中下层的水产动物造成威胁,如鲫鱼、草鱼、青鱼、螃蟹、虾类、鳜鱼等品种。情况严重时池塘中下层的水产动物常浮于中上层,不愿到正常生活水层。如出现上述情况,每隔10天~15天要施用1次好旺农水产em菌,以增加有益微生物,加速沉入池底的有机质或腐殖质的转化,避免底泥发黑、发臭及产生甲烷、硫化氢、亚硝酸盐等有害物质。发现池塘出现底泥发黑、水发臭,应立即采取换水措施,在换水后,用好旺农水产em菌泼洒池塘调节水质。

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扶持的水产养殖项目:1、稻渔综合种养模式。稻渔综合种养模式就是充分利用光、热、水、气、土、肥、种等自然资源,生产出优质稻米和各种名优水产品等,比如种水稻时,在稻田里养殖一些稻花鱼、小龙虾,青蛙等,使效益最大化。2、智能渔场的智慧渔业模式。智能渔场的智慧渔业模式就是支持发展深远海绿色养殖,鼓励深远海大型智能化养殖渔场建设,引导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水产养殖生产深度融合。3、休闲渔业。休闲渔业就是推动养殖、加工、流通、休闲服务等一二三产业相互融合、协调发展,这种比较健全,但有一定的挑战性,目前已正在尝试。

4、鱼菜共生的新商业模式。鱼菜共生的新商业模式就是集蔬菜栽培与高密度鱼养殖为一体的生态系统,比如鱼池上面可养一些水培蔬菜,这样鱼产生的排泄废弃物就可为蔬菜生长提供富足的营养,可实现双倍效益。

5、渔光互补的跨界渔业模式。渔光互补的跨界渔业模式就是渔业养殖与光伏发电相结合,形成“上可发电、下可养鱼”的发电新模式,对于农民来说,收益相当可观。

法律依据

《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 共8个部分、26条具体的政策措施,围绕加强科学布局、转变养殖方式、改善养殖环境、强化生产监管、拓宽发展空间、加强政策支持及落实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强化投入品管理。强化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等投入品质量的监管,加强水产养殖用药的指导,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和违法用药及其他投入品的行为。投入品应该说是一个很关键的环节。二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职责,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大产地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监督抽查的力度,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推动养殖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养殖水产品追溯体系,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保证水产品安全。三是加强疫病防控。健全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完善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全面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监督执法,优化水产养殖用疫苗审批流程,加快疫苗推广和应用。

水产养殖投入品主要包括苗种、饲料、肥料和渔药等,投入品的使用直接影响到渔业生产和水产品质量卫生安全。

(1)苗种外购的受精卵、苗种和亲本应来自于国家批准并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种苗场。自繁苗种的生产过程和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的规定,并做好种质质量的保护。应保存苗种采购记录和苗种自繁记录。

(2)饲料饲料采购应来源于国家批准的饲料加工企业。对于某些自配饲料的主要原料采购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符合可追溯的要求,应保存所有饲料的采购记录或其他相关文件,并至少保存3年。记录包括饲料类别、数量、饲料营养成分表、生产商等内容。配合饲料的保存方法有缺氧保存、干燥保存、通风保存、低温保存和化学保存。渔用饲料的保存对于保持其营养成分至关重要,如果保存不当,容易造成渔用饲料变质、营养损失或产生有毒物质。渔用配合饲料的保存,其含水量不能超过13%,以10%以下为好。保存渔用饲料的仓库和场地宜干燥、通风和避光。避免鼠类、昆虫等有害动物消耗和损坏饲料。应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以防止鼠类、害虫及其他动物对饲料可能造成的污染。对废弃的发霉或受潮的饲料应安全地处置。不同种类的特殊饲料、药物饲料和普通饲料应严格区分标示,标示清晰,并且分开堆放。饲料的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饲料的批次清楚,易于追溯。渔用配合饲料的质量、卫生和安全指标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01)的要求。

(3)肥料池塘施肥是提高池塘养殖产量的有效措施,施肥后可以培养池中微小型动、植物作为水产养殖动物直接或间接食用的饵料。池中饵料丰富,养殖动物生长快,池塘产量相应提高。池塘中各类浮游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吸收水中的无机营养盐类和二氧化碳转化成有机物质;浮游动物、底栖动物等以浮游植物为食料,把植物体的有机物质的一部分转化为动物体的蛋白质,使低等动物得到生长和繁殖,这些水生动、植物的大量繁殖又为养殖动物提供了丰富的天然食料,养殖动物摄食这些天然食料而生长;池中一切动、植物死亡后的有机体经细菌的分解而变成简单的无机物,又被浮游植物等所利用,创造新的有机体。为防止因施肥造成养殖水体富营养化,除苗种培育必须通过施肥培育开口饵料外,投饵性成鱼养殖建议少施或不施肥料。池塘施肥要合理。首先要进行测水配方施肥,保持养殖水体营养盐类的总体平衡,防止因限制性营养元素的不足而造成其他营养元素的过剩而浪费,造成养殖水环境污染。其次,要了解不同肥料种类的特性,并根据不同养殖模式和投喂饲料形成的水质特点,选择合适的肥料种类。第三,应控制肥料使用总量,使水中硝酸盐含量控制在40毫克/升以下。第四,要保持池水具有充足的溶氧条件,防止施肥后,因缺氧引起鱼类浮头泛池。第五,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或省级农业部门登记的化学或生物肥料。施肥必须根据天气和水质情况灵活调控。一般应选择天气晴朗有阳光照射的时段进行,最好能结合水质测定及浮游生物种群结构分析进行。使水色以褐绿色或绿色、透明度30厘米左右为宜。有许多针对养殖对象生产用的水产专用肥料,可适当选用。

(4)渔药在购买渔药时,一定要注意所购买的渔药是否有商品名称和化学名称、生产批准文号、厂家名称、地址、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和批次、有效期和失效期等,这些都是目前兽药(渔药)标签所必须标明的内容。渔药的存放对于保持渔药的质量,保证产品的安全有直接的影响。养殖场只能存放法律、法规允许的渔药,不得存放违禁药。养殖场的渔药存放应设有专用的药品库,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并能上锁,应符合化学品存放场地的要求。有特殊储存条件(如冷藏)的,应提供专用的储存设备。每个养殖场渔药仓库都相应建有渔药清单或药品档案,内容包括每种药的生产商、供应商、使用方式、使用剂量等信息。应针对渔药的进、销、存情况,建立库存台账。渔药的使用必须按照《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见农业部公告193号)、《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2002)和《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5070—2002)的规定执行,严禁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执行标准的渔药,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药。渔药的使用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不准滥用或误用药物,否则可能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或严重的后果。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农业出版社《动植物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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