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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以实际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附加税费也同样免税,一般纳税人水面租金,增值税的税率是按9%进行税收,养殖水面租赁,租赁的是养殖水面经营权,属于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之一。
养殖场手续可以转让吗
· 2000年10月,中国水产门户网正式建立。
· 2002年1月8日,成立北海市大海神海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海南信网络有限公司前身)
· 2003年,中国水产门户网被北海市人民政府授予“北海科技信息网示范网站”称号。
· 2004年7月,与广西移动公司合作开通“渔业短信”项目。
· 2004年12月,中国水产门户网首次荣获“中国农业网站100强”称号。
· 2005年8月1日,成立北海南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05年8月,成功举办“对虾越冬养殖”和“美国漠斑牙鲆养殖”技术培训班。
· 2005年12月,中国水产门户网再次荣获“中国农业网站100强”称号。
· 2006年9月,以全球对虾贸易为主体,进一步发展细分行业,推出“中虾网”。
· 2006年9月,针对水产行业的特点,开发出独具特色的渔业电子商务平台--“渔商阿里”。
· 2006年12月,创建专业水产招聘/求职平台--“中国水产人才网”。
· 2006年12月,中国水产门户网三度荣获“中国农业网站100强”称号。
· 2007年,印制多期站内专业刊物—“南渔特刊”,每期发行12000册,免费派送给基层养殖户。
· 2007年1月19-20日,与广西水产畜牧业协会虾业分会联合举办“2007’首届广西对虾产业发展论坛暨养殖水面出租转让交易会”
· 2007年6月,行业首创《中国渔业总机》免费电话功能,实现互联网与电话通信网的完美结合,让用户免费和产品企业直接电话洽谈
· 2007年12月,中国水产门户网推出“水产视频资源分享平台”
· 2007年12月,中国水产门户网四度荣获“中国农业网站100强”称号
· 2007年12月26日,中国水产门户网成功举办“关于‘如何规避水产饲料、药品销售风险’座谈会”
· 2008年12月20日中国水产门户网第五次问鼎中国农业百强网站
· 2009年3月15-16日,中国水产门户网成功举办首届对虾/罗非鱼种苗、饲料、药物春季订货会
· 2009年3月21日,中国水产门户网成功举办第二届中国水产人才专场招聘会
· 2009年12月18日,中国水产门户网第六次荣获中国农业网站百强
· 2010年3月20日,中国水产门户网在湛江成功举办第三届中国水产人才专场招聘会
· 2010年4月份起,中国水产门户网与《养殖宝典》合作协办多场水产财富大讲堂
· 2010年9月,中国水产门户网全新大改版,细分出:中国渔药网、中国水产技术网、中国水产种苗网、中国水产养殖网、中国水产加贸网、中国罗非鱼网、中国海参网、中国小龙虾网、中国鳗鱼网、中国大闸蟹网、中国黄鳝网、中国龟鳖网等多个行业、品种网站。
·2010年12月5日至2011年2月1日,中国水产门户网成功举办第二届“渔商阿里”干海味、休闲食品网上展销会。
·2011年1月,中国水产门户网七度荣获“中国农业网站百强”殊荣。
·2011年3月,中国水产门户网推出国内首家接入支付宝的网上水产交易平台——渔商阿里团购网。
·2011年4月1日至5月1日,成功举办第二届种苗、饲料、药物春季订货会。
·2011年9月,中国水产门户网开通官方微博——微水产。
·2012年1月1日至3月20日,中国水产门户网成功举办鱼塘苗场及设备出租转让网交会。
·2012年2月18日,中国水产门户网成功组团到湛江东海岛探班虾苗场,引起较大反响。
·2012年3月10日至13日,中国水产门户网成功组团到海南文昌、陵水、三亚等众苗场探班鱼苗,将混养进行到底。
水面承包最长多少年
法律分析:土地承包权是可以转让的。养殖场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不可以过户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亲亲,您好农业部关于大水面养殖承包期限是20年。养殖水面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所以水面养殖的承包经营权期限一般等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即30年,而十九大报告指出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所以如果是家庭承包的养殖水面,原则上承包经营权期限最长可达60年。但《民法典》中规定了合同签署期限不能超过20年,不过到期后可续期,所以如果是转包的养殖水面,那么最长的承包经营权期限为20年,20年后想继续续包就要重新签署承包协议,注意续包期限不得超过土地原本的承包期限。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第四条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第八条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第二章 养 殖 业第九条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发展养殖业。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安排,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面、滩涂,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水面、滩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一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面、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使用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可以吊销养殖使用证。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水面、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面、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
国家建设使用确定给全 民所有制单 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用于养殖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第三章 捕 捞 业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合理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第十五条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 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从资金、物资、技术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或者优惠。第十六条 从事内水、近海捕捞业,必须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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