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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前景好。人们生活水平的高低,主要看一日三餐中肉、蛋、奶的比例,要想碗中肉、蛋、奶的含量高,必须要靠畜牧业的发展,畜牧业发展的好坏,主要靠畜牧兽医技术人才。我国畜牧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远远满足不了人们对肉、蛋、奶的需求。
制约我国畜牧业发展的瓶颈是广大农村及养殖大户缺乏畜牧兽医中、初级人才,尤其是肉、蛋、奶的价格创了历史新高,农民朋友和养殖专业户想扩大养殖规模,但由于请不到技术人员,大多是望洋兴叹。
2、致富路子长。人们一致认为:风险最大、回报最高的是“炒股”,其次就是搞养殖。但养殖的风险可以通过畜牧兽医技术使之降到最低限度。2020年通过养殖发家致富、甚至成为大款的大有人在。
3、优惠政策多。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畜牧业发展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党中央把解决“三农”问题摆上了议事日程,农村畜牧业发展机遇空前,潜力巨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鼓励农村大力发展畜牧业。不仅如此,全国许多地方,在国家优惠和扶持政策基础上,利用地方财政又给以大力扶持。
就业方向
主要面向规模化畜禽养殖、饲料加工与销售、基层畜牧善医等企业,在畜牧生产、管理、技术服务和营销岗位群,从事畜禽养殖与繁育、饲料加工与营销、疫病诊断与防治等工作。
该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动物营养与饲料、畜禽环境卫生、动物遗传繁育、畜禽饲养管理及疾病诊疗基本知识,具备畜禽饲养管理、选种繁殖、日粮配合和畜禽主要疾病的预防及诊疗能力。
从事畜禽的日粮配合、饲料加工、环境调控、繁殖改良、饲养管理、疾病防治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畜牧兽医专业就业前景
河东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东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畜禽养殖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要求 根据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数量、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对周围环境影响的程度进行综合整治。 (一)城区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对水源污染严重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2005年底前停止养殖,其他的应在2006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 (二)禁建区内养殖场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在2006年5月1日前全部达标排放。 (三)加强对禁建区内监控,禁建区内不得出现新的养殖场。 三、工作职责 (一)成立县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农业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为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综合整治工作。 (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县农业局: (1)负责养殖场污染整治的牵头工作。 (2)推广先进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技术,发展“猪—沼—果”等形式的立体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态经济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2.县环境保护局: (1)积极配合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2)检查督促禁养区内养殖场按期关停;指导督促禁建区内的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养殖场污物排放监控,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要求限期达标。 (3)抓好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加强对新建养猪场执行“三同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4)受理、处理养殖场污染事件。 3.县国土资源局: (1)积极协助开展养殖场污染治理工作。 (2)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新、扩、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4.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1)做好违章搭建养殖场所的整治。 (2)积极协助县农业部门开展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 5.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1)组织对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的养殖场情况进行摸底。 (2)开展有关污染整治法规宣传教育。 (3)做好本辖区内禁养区、禁建区养殖户的思想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5年6~8月) 1.召开养殖业主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学习贯彻关于规模化养殖畜禽的有关法律法规,传达县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会议精神(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2.利用县有线电视台播放《河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责任单位:县广电局)。 3.按照整治对象责任划分情况,分别入户调查宣传,掌握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现状和污染防治设施现状,摸清养殖企业的'规模、法人、养殖数量、建成年份等,确定禁养区内第一批和第二批停止养殖的养殖户名单,以及禁建区内养殖户的名单,并发放《河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东县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的通告》(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二)综合整治阶段(2005年8月~2006年5月1日) 1.由县环保局、县农业局根据调查摸底情况,通知禁养区内第一批禁止养殖的专业户在2005年12月31日前停止养殖,第二批在2006年5月1日前停止养殖;通知禁建区内养殖场禁止改、扩建,并于2006年5月1日前完成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做到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县农业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 2.协助需搬迁的养殖场做好选址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栖山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农业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6月) 检查禁养区内是否按要求停止养殖,禁建区内养场是否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污水,以及禁建区内禁止建设新的养殖场等
大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畜牧兽医专业就业前景在县乡级兽医行政部门、动物防检站、动物屠宰企业、动物疾控中心、动物/宠物医院、大型规模养殖企业、饲料企业和兽药企业等企事业部门或单位工作。
就业岗位:家畜家禽饲养员、技术员、动物疫病检疫防疫员、兽医、兽药营销员、饲料营销员、宠物医生、宠物美容员、宠物用品经销员、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等。
发展途径:先就业,锻炼能力,获取经验,积累资金;之后,自己创业,自己当老板!
1畜牧兽医专业人才紧缺,就业前景好。人们生活水平的高低,主要看一日三餐中肉、蛋、奶的比例,要想碗中肉、蛋、奶的含量高,必须要靠畜牧业的发展,畜牧业发展得好坏,主要靠畜牧兽医技术人才。我国畜牧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远远满足不了人们对肉、蛋、奶的需求。
制约我国畜牧业发展的瓶颈是广大农村畜牧兽医专业站缺乏专业指导和服务人才。广大养殖大户缺乏畜牧兽医专业知识与技能。农民朋友和养殖专业户想扩大养殖规模,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与技能,而又难于请到技术人员及时现场指导,多数农民朋友的养殖因此受限。
现实已经证明,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时期,畜牧兽医技术人才是广大城乡最紧缺的人才之一,畜牧兽医专业技术是广大养殖业户最需要的技术。
2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大有作为,致富路子长。人们一致认为:风险最大、回报最高的是“炒股”,其次就是搞养殖。但养殖的风险可以通过畜牧兽医技术使之降到最低限度。近几年通过养殖发家致富、甚至成为大款的大有人在。据测算,年养两头母猪或二十头育肥猪,年纯收入可达两万元以上,比外出务工强得多。
一些悟性高的人,已经初尝了搞养殖的甜头,天天关注中央七台的农村致富经栏目,自己努力钻研畜牧兽医技术。
3畜牧业发展潜力巨大,优惠政策多。农村畜牧业发展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各地把解决“三农”问题摆上了议事日程,农村畜牧业发展机遇空前,潜力巨大。国家和各地也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鼓励农村大力发展畜牧业,在资金上大力扶持养殖业户。
专业简介:
畜牧兽医专业培养具备动物饲料配制、繁殖技术、饲养管理、疫病诊断与控制相关理论与技术,能够从事养殖场生产技术与管理、动物门诊、饲料及兽药营销的高级技能型人才。人类通过畜牧或畜牧业,取得肉、乳、蛋、脂肪等食品,和皮、毛、羽、骨等轻工业原料,并以畜役和厩肥等支持种植业。兽医,既指防治动物疾病的行业,也指从事防治动物疾病的人。
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实施家畜家禽疾病的诊疗、防治、检疫及畜产品卫生检验等。
本专业培养适应畜牧兽医行业发展要求,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能从事畜牧生产、管理、动物诊疗等工作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毕业后具备动物养护能力、疫病防控能力及牧场经营管理能力,专业技能强,发展有后劲,就业范围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的养殖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恶臭、畜禽尸体等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促进畜牧业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第四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有关居民委员会可以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村民、居民中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发现本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七条 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为协会成员提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接受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 防第十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并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依法组织划定畜禽禁止养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不得在下列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第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的,由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关闭或者搬迁,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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