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一、继续有效的规章
1.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发布)
2.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发布)
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发布)
4.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6号发布)
5.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6.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农经发[1997]5号发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
9.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
10.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1993年1月11日[1993]农(绿)字第1号发布)
11.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发布)
12.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发布)
1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发布)
1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
15.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
16.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
17.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发布)
18.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
19.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0.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1.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2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
23.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
24.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
25.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发布)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
27.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发布)
28.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发布)
29.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发布)
30.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1997]农农发9号发布)
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2.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
33.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
34.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发布)
35.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2002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17号发布)
36.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37.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发布)
38.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发布)
39.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发布)
40.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发布)
4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发布)
42.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1993]农(机)字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发布)
4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2号发布)
45.拖拉机登记规定(2004年9月21日农业部令第43号发布)
46.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发布)
4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发布)
4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发布)
49.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11月2日农业部令第72号发布)
50.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农业部令第23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5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5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7日农业部令第3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53.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54.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发布)
55.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发布)
56.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发布)
57.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发布)
58.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发布)
59.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发布)
60.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73号发布)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发布)
6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
63.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发布)
6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5号发布)
6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发布)
66.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发布)
67.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发布)
68.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发布)
69.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
70.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
71.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发布)
72.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1989年5月10日[1989]农(体改)字第8号发布)
73.乡镇企业登记备案规定(1997年12月29日农业部令25号发布)
74.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发布)
75.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方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6]农(渔政)字第14号发布)
76.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发布)
7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78.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发布)
79.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发布)
80.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4年8月18日农渔发[1994]11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81.关于加强外海作业渔船管理的通告(1994年11月9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8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91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83.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发布)
8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8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1月22日农渔发[1996]2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86.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发布)
87.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发布)
88.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1996年10月8日农渔发[1996]14号发布)
8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发布)
9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发布)
9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92.农业部关于在东海、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渔发[1998]6号发布)
9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发布)
9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发布)
95.农业部关于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9年3月5日农渔发[1999]2号发布)
96.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9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98.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99.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发布)
100.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2000年4月12日农渔发[2000]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发布)
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
103.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发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
105.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6.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发布)
107.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10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1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渔业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鼓励开发利用荒滩、荒地从事水产养殖。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人才和资金从事渔业生产。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渔业工作,可以设置渔政检查人员,并可以在重要的渔业水域和重要产鱼区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土地、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对重要养殖水域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的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
集体所有的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第七条 水产养殖用水、用电应当列入计划。人工池塘养殖用水按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核定交纳水费,用电按农业电价交纳电费。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技术推广和服务,建立和完善水产良种体系,培育、推广优良品种,发展名、特、优水产品。第九条 生产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的水产苗种除外。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水生动物的防疫、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侵害和传播。第十一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放饵料、渔用饲料,施肥和使用兽药应当建立档案。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生产许可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饵料、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进行检查,防止对养殖生产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的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对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查处。第十三条 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对渔业捕捞水域进行渔业资源的调查与评估,提出年度捕捞限额总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捕捞限额。第十四条 在天然水域从事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捕捞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第十五条 下列水域实行常年禁渔和季节性禁渔,但必须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特殊品种鱼类的除外。法律法规对禁止捕捞的水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常年禁渔区为:开都河及伸入博斯腾湖半径2公里范围内的水域;博斯腾湖泵站引水渠口伸入湖区半径1公里范围内的水域;乌伦古河福海水文站以下河段及伸入吉力湖半径2公里范围内的水域;引额济海渠道;乌伦古湖73公里原小海子水域、中海子水域、骆驼脖子水域、莫合台后泡子水域。
季节性禁渔期:博斯腾湖每年3月1日至6月20日;乌伦古湖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伊犁河干支流河道每年2月15日至5月31日;额尔齐斯河干支流河道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第十六条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种类、天然水域鱼类的起捕标准、渔具的网目规格、作业方式,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实施。第十七条 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应当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实施。
未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Www.yileen.Com.CN艺莲园专注中国农业种植和养殖技术的综合性农业知识网站,涵盖蔬菜,水果,园林花卉,茶叶,粮油,饲料食用菌,温室灌溉,农业机械,水产,渔业,畜牧家禽,特种养殖,农业会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