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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对养殖场(养猪)与住宅区最小距离怎么规定的

2023-06-09 18:335660

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养殖场(养猪等)与住宅区的最小距离没有明确的限制与规定。但应不污柒生活环境与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为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

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

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我国畜禽养殖的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有哪些?

你好,要做好这几个方面的工作:

1、选址(养殖场尽可能的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要有足够的卫生防护距离,水产养殖场要避免选址靠近饮用水水源地、重要的取水口);尽可能选址在敏感区的下风向。

2、厂区布置(要求养殖区与生活区分开布置)

3、配备有效的环保设施、采取可行的环保措施。(畜禽养殖排泄物、冲洗废水、病死畜禽填埋处置场的消毒系统、沉淀池、过滤池等,堆肥处理、沼气等实行的生物肥综合利用措施)

4、防疫工作,定期清运废物、防疫消毒养殖场。及时处理畜禽粪尿、垫料等排泄废弃物畜禽产生的粪尿、垫料等排泄废弃物应定期清理出畜禽圈舍,并堆放在粪污处理区,及时将其处理,并加以利用。可以将动物的粪尿和垫料通过堆肥,使其腐熟,其产生的生物热可杀死细菌和寄生虫卵,可提供优质的有机肥料;因为动物的粪便中含有有用的

含氮化合物、微量元素、维生素等,可将其用作牛、羊、鱼、猪等的饲料,但必须在饲喂前经过加工处理和控制用量;动物的粪尿和垫料作为产生沼气的原料用来生产沼气,变废为宝,节约能源,沼夜、沼渣用于肥田,并达到改善畜牧场的环境卫生的目的

5.严格控制生产中污水的产生,并及时的进行处理再利用

要严加控制畜禽场污水的产生量,减少不必要的污染和浪费。一般畜禽场产生的污水可采用沉淀(自然沉淀或混凝沉淀)、过滤、分解等方法使其净化后作为生产用水,循环使用,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可大量节约用水。混凝沉淀是畜禽养殖场常采用的一种污水处理方法,是指往水中投加具有凝聚能力的混凝剂,如明矾、硫酸铝、硫酸亚铁等,使水中极小的悬浮物及胶体微粒凝聚成絮状物而加快沉淀。畜禽养殖场的生产污水如重作饮用就必须进一步处理。

6.搞好畜禽养殖场环境绿化。净化美化场区环境绿化不仅可改变畜牧场的自然面貌,改变环境,还有利于减少场内臭味外逸,减少空气微粒和微生

物,减轻外界噪音,减少有害气体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绿化对改善场区小气候,净化空气作用。

(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主持制定,2001年11月26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

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冲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数)、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要求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用于直接还田的畜禽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还田时,不能超过当地的最大农田负荷量。禁止直接将废渣倾倒入地表水体或其他环境中。避免造成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该技术规范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选址要求、场区布局与清粪工艺、畜禽粪便贮存、污水处理、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饲料和饲养管理、病死畜禽尸体处理与处置、污染物监测等污染防治的基本技术要求。

规范要求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应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根据本场区土地(包括消纳本场区产生粪便污水的土地)对畜禽粪便的消纳能力,确定新建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对于无相应消纳土地的养殖场,必须配套建立具有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处理(置)机制。畜禽养殖场的设置应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3)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1987)

该标准于1987年颁布实施,适用于全国城乡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的卫生评价和为建设垃圾、粪便处理构筑物提供卫生设计参数。规定了高温堆肥的卫生要求,包括堆肥温度、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菌值、苍蝇等指标;规定了沼气发酵的卫生要求,包括密封贮存期、高温沼气发酵温度、寄生虫卵沉降率、血吸虫卵和钩虫卵、粪大肠菌值、蚊子、苍蝇、沼气池粪渣等指标。

(4)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 388—1999)

该标准是农业部制定的农业行业标准,于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分为三部分:畜禽场必要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畜禽饮用水的水质标准。适用于畜禽场的环境质量控制、监测、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评价及畜禽场环境质量的评估。

(5)畜禽养殖产地环境评价规范(HJ 568—2010)

该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4月16日批准,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是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系列评价标准之一,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在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参照该系列标准中的指标和监测、评价方法评估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状况。该标准仅适用于法律允许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和放牧区的养殖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不适用于畜禽产品加工生产地的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6)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该标准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9月30日批准,12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该标准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染治理工程从设计、施工到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污染治理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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