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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 (农经发〔2022〕1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在这里发行,请好好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8日
联系方式:合作经济处吴荣茂; 联系方式: 28450518 )
(此事主动公开)
天津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22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的要求,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升级行动,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实施升级行动,突出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推动数量增长导向并举,稳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和效益, 服务拉动效应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联系。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经营主体规范运行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和财务会计、家庭农场“别出心裁”管理和规范运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等五项管理服务制度将更加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稳粮扩油、参与农村建设、带头人素质和合作社经营公司等五个方面能力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服务中心建设、试点示范三项指导服务机制全面建立。 市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稳定在500家左右,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稳定在300家左右,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要的基础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建成一批。
二.任务措施
(一)提升规范运行水平。 建立健全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财务会计、家庭农场一码管理和规范运作等基础制度,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作水平。
1 .建立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长效机制。 完善章程制度,加强对农民合作社成立阶段的领导,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章程。 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认真履行职责。 规范利益分配,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加强成员利益联结。 引导农民合作社按照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年报公示、信息变更登记,探索建立顺畅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 加强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防范农民合作社名义非法集资活动。
2 .健全农民合作社财务和会计制度。 指导农民合作社执行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根据农业农村安排,在全市农民合作社全面推广与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相结合、使用方便、服务方便的财务管理软件。 鼓励委托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代理记账,全面规范合作社财务管理。
3 .建立家庭农场“一站式”管理服务机制。 根据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实施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开展家庭农场统一加码工作,建立家庭农场唯一标识号和二维码,叠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产品品牌、信用等信息,实现家庭农场管理服务数字化。
4 .建立家庭农场规范运营制度。 根据农业农村安排,组织引导家庭农场使用农业农村开发的家庭农场“手记”核算软件,实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数字化、财务收支规范、销售量库存及时。
5 .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 组建市两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员队伍,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组织建设、规范运营、财务会计、营销、绿色发展、技术支撑等指导服务。
6 .承诺健全食用农产品达到合格证制度和产品追溯管理。 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到合格证制度和产品追溯管理,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和产品质量检验,严格食用农产品产地出口,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规范食用农产品承诺达到合格证,规范市场
(二)加强主体能力建设。 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稳粮扩能、参与农村建设、带头人素质和合作社经营公司等五大能力,增强产业支撑功能。
1 .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 积极组织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家庭农场主参加“耕者”、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训,全市每年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300多名。 实施高质量农民培训计划,推动提高农民教育培训质量,对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进行全产业链培训。 分阶段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人才库,分阶段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加强青年农场主培养和创业扶持。 鼓励企业家、社会能力者、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各类有志之士投身农业农村事业单位创办和经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支持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社探索决定权和经营权分离,在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试点引进职业经理人,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2 .促进主体融合发展。 鼓励有长期稳定农业生产经营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成长为家庭农场。 引导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共同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 鼓励在产业基础薄弱、主体发育落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地区,由村党支部(村集体经济组织)带领农民合作社,集聚人才和资源发展特色产业。 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主兼并、兼并或组建合作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行业协会或联盟,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抵御风险。 发挥小农户、家庭农场生产主体作用和农民合作社组织平台功能,加快构建主体多样、功能互补、运行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3 .推进农民合作社公司运营。 鼓励具备办公司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以新建、收购、入股等形式办公司,以办公司为平台整合资源要素,延长产业链,提高经营效益。 引导农民合作社与经营单位独立核算,明确产权关系,合理分配利润,确保可持续发展。 加强农民合作社对公司的跟踪观察,及时总结经验做法。
4 .鼓励种植大豆油。 鼓励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承担扩大豆油种植任务,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 使技术、人才、资金、装备等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聚。
5 .参与乡村发展和乡村建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从种养业向产销一体化延伸,向农事体验、休闲采摘、民俗旅游等拓展。 支持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和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提高产业规模和质量,补齐技术、设施、营销等短板,改善生产条件。 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建设,负责土地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业生产管理服务等项目实施和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维护。
(三)积极推进企业对接。 深入推进企业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合作,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1 .深化企业对接。 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与信用、保险、科技、物流、网络零售、农产品加工等各类优质企业进行业务对接,充分利用各类企业全产业链服务和产品,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合作共赢。 加强“津农精品”品牌建设,进一步扩大品牌数量,加大宣传力度,拓展销售渠道,推动“津农精品”走向全国。 依托好益农信息社平台,建立益农信息社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常态化对接机制服务,着力开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品流通“首公里”。
2 .深化政银合作。 引导金融资本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合作,推广“信托贷款”等金融服务产品,稳步推进农民承包地、宅基地、住房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地产抵押贷款等信用产品,有效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进农业保险体系健全,探索开展产量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保险责任广泛、保障水平高的农业保险品种,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多层、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
(四)健全指导服务体系。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员队伍建设、服务中心组建、试点示范等三种指导服务体制,组建了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1 .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 采取试点、总结、推广的方式,围绕区域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服务。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挂牌委托、校企合作等方式,选择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涉农服务企业或者社会组织承建。
2 .创新辅导员选拔机制。 以基层农业经济队伍发展指导员为依托,以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营管理者、市级农民合作社模范社带头人、市级模范家庭农场主等选拔辅导员为对象,细化辅导员工作职责。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根据辅导员工作质量,实行绩效考核、动态管理。 加强辅导员岗位培训,通过指导技能大赛、优秀辅导员年度考核等方式,推动辅导员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3 .实施“百员带千家(场)”行动。 利用三年时间,全市将培养100名左右优秀辅导员,为一千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指导服务。 各涉农区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制定“百员带千家(场)”具体实施方案,确定“百员带千家(场)”行动的合作社)家庭农场)和挂钩联系指导员名单,于每年3月25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合作经济指导所,其中2000家
4 .加强飞行员示范指导。 继续开展农民合作社提质区总体试点,2023年,全市又确定两个涉农区为市级区总体试点,最终实现全覆盖。 深入开展国家、市级、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三级共建,建设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加强动态监测。 继续开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加大宣传宣传力度,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工作协调。 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协调部门的工作衔接和政策落实。 各涉农区要建立相应的政策协调和落实机制,建立任务清单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要提出当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工作计划,并向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报告。 加强区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员队伍建设,落实人员承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工作,提高指导服务水平。
(二)加强政策支持。 鼓励以奖代方案、先建后补等形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发展。 对培育提升对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安排各类农业配套政策,优先推荐参加高素质农民人才培训,在规范管理、规模经营、农业绿色发展、新品种新技术引进和运用、质量和品牌建设、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一二三产融合、农业标准化生产等方面实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生产加工设备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 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服务中心进行规范提升、财务代理、金融对接、项目规划、品牌包装、网络营销、物流配送、政策咨询。 继续加强财政税费、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支持服务、保险支持、拓展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农业科技服务、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等政策落实,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加强指导服务。 以“百员带千家(场)”活动带动的千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基础,推进实施数字农村战略和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以数字化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工作开展经常性指导服务,加强调查研究,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报告。
(四)加强宣传推介。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总结提高行动中经验的做法,宣传推广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优秀案例和典型经验。 要继续开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加大宣传宣传力度,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新的发展模式。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当年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情况(含百员带千家)挂钩清单)向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报告。
资料来源:天津市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网站2022-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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