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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犁禁渔期,新疆渔业资源保护

2014-12-24 14:112010

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

    富饶的伊犁河不仅是新疆流量最大的内陆河,也是鱼类品种最为丰富的河流,几乎占新疆鱼类品种的一半。    多年来,由于对伊犁河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导致鱼类资源减少、种群结构衰退,并引起州党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为有效保护和恢复伊犁河渔业资源,2004年7月,自治州出台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保护条例》,自当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使伊犁河渔业资源在我国境内的保护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时至今日,《条例》施行已经10年,对伊犁河渔业资源保护作用如何?鱼类种群恢复得怎样?鱼类资源衰退的趋势遏制住了吗?带着这些问题,12月12日,记者走访了州水利局渔政管理部门。    鱼儿得到了休养生息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保护条例》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不仅出台及时、针对性强,而且有着很强的可操作性。州水利局渔政管理站站长永卫东告诉记者,2004年之前,在大的层面上虽然有国家颁布的《渔业法》等相关法规,但在伊犁河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法律依据不充分、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法律依据不足的部分。《条例》施行后,无论在渔政执法方面,还是具体操作上,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条例》明确规定每年2月15日至5月31日是伊犁河的禁渔期,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捕捞、钓鱼或销售渔获物。这些规定,很有针对性,效果也明显。    《条例》出台后,因执法有据,执法力度随之加大,乱捕滥捞的势头被有效遏止。10年来,州渔政执法部门几乎每到禁渔期,都要在水陆开展一次禁渔执法检查。检查期间,不仅收缴了大量违规捕捞的渔具,而且对捕捞量进行严格控制。据州水利局渔政管理站提供的资料显示,10年来,自治州开展渔业行政执法检查213次、642人次,查处禁渔期违法捕捞案件38起、禁渔期违法销售案件7起,没收渔船5艘、各类网具320副,没收禁用网具152副,查处渔业污染案一起。同时,根据《条例》规定,加强了捕捞许可证管理,采取逐年递减的办法,把捕捞量控制在正常范围之内。    为使伊犁河沿岸群众了解《条例》内容,自觉遵守相关禁渔法规,在加强渔政执法过程中,州水利局渔政管理部门还陆续印发了2.3万余份宣传资料,向沿河两岸居民、渔民发放,电视、报纸每年都要刊载《条例》有关内容及“禁渔令”。经过10年的宣传,目前,沿岸绝大部分百姓对“禁渔令”心知肚明。    去年5月初,记者随同渔政执法部门在霍城县惠远镇检查时,当地居民都知悉“禁渔令”,对《条例》也多有知晓,渔民普遍具有禁渔期的概念和意识,对捕捞许可制度几乎家喻户晓。渔民的法律意识、渔业资源保护行为,与10年前相比,都有明显提高,渔民乱捕滥捞现象大幅减少。    据近些年有关调查资料显示,自《条例》施行后,伊犁河水系鱼类种群、捕捞量与10年前相比,呈现出明显的恢复迹象,上世纪90年代到2004年产量基本维持在100吨左右。《条例》的出台、禁渔期的制定,使得渔业资源到2009年得到明显恢复,年鱼产量超过200吨,2010年、2011年都在200吨左右。2012年、2013年受水生态环境影响,产量有所下降,已不足200吨。    同时,伊犁河鱼类资源的种类也出现恢复性增长。从上世纪开始到现在,从10余种增加到现在的40多种,其中有20种经济鱼类,18种被捕捞利用。河里原有的国家二级保护鱼类和自治区级一级保护鱼类、二级保护鱼类也得到较好恢复。    鱼类种群的增加,除了与《条例》出台直接有关外,与多年来人工增殖放流密切相关。据伊犁河渔业资源调查一文介绍,伊犁河—巴尔喀什湖水系早期有13种鱼类,在我国境内有10种。前苏联自20世纪初开始了伊犁河鱼类资源人工移植驯化工作。上世纪60年代,我国政府开始了伊犁河鱼类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工作,期间虽有间断,但并没有完全停止。特别是《条例》出台后,人工增殖放流次数和投放量逐年增加,每年都有30至40吨的鱼苗投放到河里。如今,增殖放流效果渐显。近年从巩留恰甫其海水库和一些河湾处捕捞的经济鱼类看,2至3公斤的草鱼、鲤鱼、大口鲶鱼已很普遍。伊犁弓鱼、东方欧鳊、赤梢鱼、斑重唇鱼等土著鱼类也有明显增加。用渔政部门人士的话来讲:“禁渔10年,鱼类种群有所增加,产量缓慢提高,生物多样性指标好转。”    渔政执法力不从心    伊犁河禁渔制度推行以来,尽管产量有所提高,生物多样性指标向好,但是,由于伊犁河河道众多,水系复杂,流域面积广,沿岸居民多,面对广阔而复杂的水域,渔业执法明显力不从心。    从整个水系的外部环境看,伊犁河干流及3大支流岸线长,渔业资源分布广,许多水域都有鱼类分布,对此进行监管有相当大的难度。从内部执法力量上分析,执法力量明显不足。    州水利局渔政管理处处长马汉说,目前,州直专职渔政执法人员不足20人,州渔政管理站编制是5人,实际只有3人,一些县市还没有配置渔政执法人员,也没有相应的机构,人手非常短缺。加上经费不足,缺少陆上和水上交通工具及必要的执法设备等,执法效果和监督作用很难得到有效发挥。    去年5月,记者随州渔政执法检查组在霍城县三道河乡一段河道检查时,亲眼目睹了一艘违规捕鱼的船从执法人员的眼皮子底下逃走。执法人员因没有水上交通工具,只能无奈地望“船”兴叹。    州水利局副局长木哈什说,执法力量不足还表现在有些县市水利局即使编制上有渔政执法人员,也都是兼职的,主要精力没有放在渔政监管上,而是从事其他工作,有些县甚至在机构改革中取消了这个部门。    伊宁市水利局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阮峥在今年10月增殖放流时曾说,监管难度不仅体现在人员不固定、没有相应的经费,连最基本的水上交通工具都没有,执法时只能到河边看看,发现河面上有违规捕捞的人员,也无能为力。    同时,受利益驱使,伊犁河下游个别乡镇、团场还存在把打鱼的河滩承包出去的现象,无形中给禁渔期开了捕捞的口子。加上在执法监管中缺少司法部门的配合,单靠渔政行政执法,明显力不从心。前些年在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爱新舍里镇一个河湾处,执法人员在禁渔期查处违法捕捞的几名渔民时,这些渔民竟然提着斧头和执法人员对抗。为防止发生伤人事件,执法人员无法进行有效处置,只好没收一副网具了事。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伊犁河水能资源开发力度的增大,沿岸土地开发、河道采沙、大面积湿地的消失,水环境面临着巨大压力,给鱼类生存环境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特别是湿地的减少,河道采沙量的增大,筑坝蓄水工程的增多,鱼类产卵繁衍的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要恢复到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水环境,根本不可能,有些做法是积重难返。    木哈什说,查处一起河道违规采沙案就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难以有效处理,对河道上建站修坝、土地开发、破坏湿地等现象更是无能为力,要完全恢复以前鱼类生存环境,任重道远。    保护鱼类资源非一日之功    虽然实施禁渔期是国家的明令条文,但禁渔期执法毕竟还属于行政执法范畴,如果没有司法部门密切配合,执法效果就会打折扣。面对种种抵制或偷捕行为,行政执法经常会遇到尴尬。    记者在霍城县惠远镇、察布查尔县爱新舍里镇采访时,当地很多人都知道“禁渔令”,但也认为:“人家不就是捕了几条鱼想赚点钱,至于罚款又没收渔网弄得那么严重吗?”其实,他们是不理解禁渔期执法的必要性和非法捕捞给渔业资源带来的重大危害。    要让“禁渔令”产生威慑力,除了政府要重视,配备必要的执法工具和水上交通设施、解决执法经费外,还需司法部门配合。    马汉表示,加强渔业执法,必须配置相关的人员和设备。一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全专职执法人员;二要有司法部门配合执法。仅靠行政执法,威慑力不够。    同时,随着伊犁河水量的变化、水系环境的改变,《条例》中有些条款已不适应渔政执法。    永卫东说,《条例》对伊犁河渔业生产中的渔具、渔法、最小起捕规格没作具体规定,对涉渔工程、破坏湿地等破坏鱼类产卵、幼体生长环境的开发行为,都没有具体规定。这就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察布查尔县水利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称,仅仅依靠一纸“禁渔令”或人工增殖放流还远远不够,改善鱼类生存的自然环境才是根本。要改善水生态环境,就要从严控制水能开发、重视湿地的保护、严禁污染物排放。这就需要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密切配合,综合治理,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伊犁河作为一条国际河流,其水系生物链是一个整体。伊犁河鱼类从哈萨克斯坦的巴尔喀什湖或卡甫其海水库洄游到我国境内的伊犁河,繁殖后又回到哈萨克斯坦的卡甫其海水库。我国境内的伊犁河是鱼类的繁殖场所,整个水系是一个整体、一个生物链;哈萨克斯坦是伊犁河鱼类资源的最大受益国。因此,永卫东建议,从生态保护和国际河流资源共享原则出发,伊犁河鱼类资源的增殖保护,两国都有责任和义务,并共同开发利用,因此加强与哈国的交流与合作,也是保护和合理利用伊犁河鱼类资源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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