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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2017年06月0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有关科室: 为建立健全应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现将《乐清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6月5日   乐清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乐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乐清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初级水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按照《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办法,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详见附录)。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Ⅳ级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指导全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处置原则 按照《浙江省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1.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按照“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Ⅳ级事件发生后,根据要求和工作需要,乐清市海洋与渔业局成立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分管渔业执法的副局长和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科室包括:办公室、渔业科、政策法规科、资源环境保护科、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水产技术推广站、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水产科学研究所等业务科室及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渔业科,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渔业科科长担任,成员由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2.2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Ⅳ级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是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需要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2.3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启动有关预案,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事件所在乡镇、街道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完成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4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快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1)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报送及发布、舆情监测和引导应对等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等工作。  (2)渔业科:承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信息收集、动态分析等工作;组织协调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提出处置意见;负责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等工作。  (3)政策法规科:负责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指导,审查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面管理办法和制度规范。 (4)资源环境保护科:负责组织协调因渔业水域污染导致的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相关水域环境调查工作。  (5)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实施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执法调查、取证、立案、查处等工作。  (6)水产技术推广站、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水产科学研究所:负责协助对突发事件开展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和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鉴定和支撑。  (7)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相关机构和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问题,联合派驻纪检组进行督办、核查,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2.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和职责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科室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分设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组、综合保障组、专家技术组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件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2.5.1事件调查组 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成立事件调查组,事件发生环节的相关处室和单位参加,事件发生地政府协助,并抽调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 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5.2事件处置组 组成:由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牵头负责,事件发生环节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参加,事件发生地政府协助。 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执法检查、行政处罚,问题水产品封存、销毁,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案件。 2.5.3综合保障组 组成:由办公室牵头负责,事件发生环节的相关业务处室和单位参加,事件发生地政府协助。 职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准确、及时、适当地发布信息,并负责媒体联络和沟通;组织、协调各小组所需经费、车辆和物资等后勤保障;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2.5.4专家技术组 组成:由水产技术推广站、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水产科学研究所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农业部、省、市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职责: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3.预测预警和报告评估 3.1预测预警 市海洋与渔业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发布有关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监测信息。 3.2事件报告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初级水产品养殖、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 (4)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1)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在1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发生Ⅲ级事件时,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报告省海洋与渔业局,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发生Ⅱ级及以上事件时,省海洋与渔业局应当及时报告省政府,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件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24小时报告电话:967201。  (2)阶段报告  事件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件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拟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4通报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市、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海洋与渔业局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突发事件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有蔓延趋势的应向相关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险情时,省海洋与渔业局应按程序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农业部,同时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它有关单位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3.3事件评估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初级水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4级别核定 事发地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Ⅰ级响应,由农业部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实施;Ⅱ级响应,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在省政府的领导下,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处置,农业部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市(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  4.2指挥协调 市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Ⅳ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市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相关处室和单位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在充分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止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随即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总结报告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市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负责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根据“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严格按照《乐清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2技术保障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特殊情况可由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当发生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受各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委托,承担任务的专业技术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技术规范实施检测评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3物资保障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7.监督管理 7.1奖励与责任 对在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2宣教培训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初级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省、市上级预案,制订地方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演习演练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乐清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乐海渔〔2014〕57号)同时废止。  附录: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分级与响应标准n2017060812220443.jpg[/imG]wWw.yiLeen.COm.cN艺莲园专注中国农业种植和养殖技术的综合性农业知识网站,涵盖蔬菜,水果,园林花卉,茶叶,粮油,饲料食用菌,温室灌溉,农业机械,水产,渔业,畜牧家禽,特种养殖,农业会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