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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好梁河县渔业资源,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如:电捕鱼器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除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外,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凡非法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制造工具和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及违法所得,并处五仟元至一万元罚款。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制造、销售、使用电捕鱼器具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从重处罚,并给予行政处理。 二、禁止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或者破坏他人养殖的水体、养殖的设施,违者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在渔业水域(即: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者建设其他工程,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水生生物资源增值放流站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未建造过鱼设施的建设单位每年必须安排一定的资金开展人工增殖放流活动,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增殖放流活动所投放的水生生物的品种及数量必须报请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投放。 四、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在养殖过程中不得使用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违禁药品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五、县工商、公安、渔政监督管理机关等部门,将加大对非法制造、拥有、使用电捕鱼器具等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渔业资源环境的行为。 六、梁河县重点禁渔区范围:包括流经曩宋乡、河西乡、九保乡、遮岛镇的大盈江梁河段,流经勐养镇的龙江梁河段,芒东镇的萝卜坝河,平山乡的勐蚌河、那利河。 七、禁渔期: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我县禁渔期,禁渔期间禁止采用任何方法进行捕捞。   八、县政府对举报破坏渔业资源环境行为的人员,情况属实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元;对举报影响较大的破坏渔业资源环境行为的人员将给予更高的奖励。wWw.YiLeen.Com.CN农业信息-致力于水产养殖技术的推广,水产养殖论坛,水产饲料,鱼药,淡水海水养殖设备,鱼虾螃蟹养殖技术,种苗培育,观赏鱼养殖,海鲜批发及水产品加工,渔业机械,渔具网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