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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一)本行政执法机构名称:陆良县渔政监督执法大队、云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陆良检验站。  (二)设置批准文件:陆编字〖2006〗04号文件《关于陆良县水产站加挂渔政监督执法大队及渔业船舶检验站牌子的请示的批复》,于2006年4月27日,同意 在水产站加挂渔政监督执法大队及渔业船舶检验站两块牌子,实行三块牌子一套人马。并于2010年4月获得渔业船舶检验局授权批准陆良县成立“云南省渔业船舶检验局陆良检验站”,履行陆良县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工作职责。  (三)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县渔业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授权,代表国家履行渔政管理职能,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保护渔业环境与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3、组织实施全县渔业水域的巡航监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全县渔港水域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管理、防污及渔船水事调查处理。  5、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和植物船员考试、发证、审证、换证。  6、检查监督渔业准入、持证养殖、育苗、捕捞、运输、检查处理禁用的渔具、渔法和非法渔获物。  7、负责水产类型自然保护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监督检查、拯救。  8、负责渔业水域的水质监测和江河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  9、依法检验渔业船舶及其产品,对渔业船舶修造厂进行监督。  10、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陆良县渔政监督执法大队编制10人,在职在岗人员9人,其中8男1女,都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获得执法证。(详见陆良县渔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陆良县渔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行政执法事项及内容  (一)行政许可  1、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3、捕捞许可  4、水产苗种调运检疫合格证书签发  5、水生动物检疫证发放  (二)行政处罚  1、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船。  2、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4、没收渔获物 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和渔船。  5、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6、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7、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8、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9、责令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10、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11、没收渔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于相当于捕获物10倍以下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责令停止破坏,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13、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4、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5、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16、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 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没收渔业船舶。  18、责令停止作业,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9、责令停止作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0、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作业;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1、责令停止检验工作,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行政强制  1、强制拆除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2、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四、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八)《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九)《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十)《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十一)《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实施意见》  五、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的形式与方法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wWw.YiLeen.Com.CN农业信息-致力于水产养殖技术的推广,水产养殖论坛,水产饲料,鱼药,淡水海水养殖设备,鱼虾螃蟹养殖技术,种苗培育,观赏鱼养殖,海鲜批发及水产品加工,渔业机械,渔具网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