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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3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审核等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95号)(见附件)和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渔业油价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苏海计〔2014〕4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工作 渔业油价补助申报是做好全年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尽早部署,狠抓落实,为顺利完成全年渔业油价补助发放工作奠定基础。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补助政策宣传,尽快组织符合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渔业油价补助申请表》,经初核、汇总并公示后,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并于2014年2月底前以书面文件,连同审核汇总表、审核名册一并报送省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省辖市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测算,于2014年3月10日前,以书面文件上报我局,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远洋渔船油价补助申报工作按农业部办公厅《通知》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渔业油价补助审核工作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补贴范围、补助对象、测算标准和核算原则,逐一核实人员信息、渔船信息、养殖证信息和实际耗油量情况,根据渔船实际作业情况据实测算补助用油量,并根据渔民填报的“年实际耗油量”和管理部门测算的补助用油量的最小值确定为渔业油价补助耗油量。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要根据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进行逐船对照审核,“江苏渔船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要与其保持一致。内陆捕捞和养殖渔船要根据“江苏渔船管理信息系统”和养殖证数据库(仅限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内养殖权期限结束期在2013年1月1日(含)以后的养殖证)进行审查。养殖机动渔船合法性以及灭失、处罚等由各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对结果负责。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必须对养殖证信息进行逐个核对和补全,与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内养殖证信息完全一致。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要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内陆捕捞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9〕15号)要求,实行总量控制,并纳入“江苏渔船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养殖渔民(企业)要持有合法有效的养殖证(按照农业部公告1408号,2011年1月1日全国已启用系统打印的新版养殖证,此日期后手工填写的旧版养殖证无效)和渔业船舶证书,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远洋渔船(包括非专业远洋渔船)在执行远洋渔业项目期间只能领取远洋渔业油价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油价补助资金。 2013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继续与渔政执法挂钩。具体违规行为和扣减标准,按照《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违法违规渔船油价补助扣减比例的通知》(苏海管〔2013〕4号)规定执行。 对于买卖渔船,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报补助,未办结的由该渔船原所有人申报。 2013年度渔船报废、拆解或新建,其补助资金按农业部备案的实际作业时间(按月计算)申报。2013年度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因灾灭失情况以及打捞修缮后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情况,需经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2014年2月底之前将书面材料和电子版本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其他灭失渔船的生产作业情况由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核准后逐级上报至省局审核备案。 公示期内被检举不具备申报渔业油价补助资金条件的渔船或相关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公示时间、内容、范围和方式的完整、规范,避免漏报和流于形式。 三、充分应用管理软件开展国内渔业油价补助工作 我省2013年度国内机动渔船的渔业油价补助继续使用“江苏渔船管理信息系统”软件进行,渔船油价补助的资料录入、数据审核、用油量测算、补助资金计算、数据汇总及各类申请、申报、公示、发放、上报表格生成、打印等相关工作均通过该信息系统进行操作。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要根据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进行逐船核对,及时对“江苏渔船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完善、修正,确保两数据库渔船信息一致;养殖渔船和内陆捕捞渔船在各地通过“江苏渔船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申报与审核基础上,由省统一提取相关信息,批量导入农业部渔业油价补助管理信息系统。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 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95号)                   wWw.YiLeen.Com.CN农业信息-致力于水产养殖技术的推广,水产养殖论坛,水产饲料,鱼药,淡水海水养殖设备,鱼虾螃蟹养殖技术,种苗培育,观赏鱼养殖,海鲜批发及水产品加工,渔业机械,渔具网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