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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富顺两男女电鱼被判拘役

   2022-11-28 互联网艺莲园3100
核心提示: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2017年6月26日,陈某、宋某在禁渔期驾驶“三无”渔船在沱江富顺段黄葛灏水电站自然水域处,采取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鲤鱼、鲶鱼、翘壳等鱼类17斤,被富顺县渔政管理人员当场查获。并将两人移交到司法机关进行处理。2017年11月28日上午9点,富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宋某(富顺县兜山镇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反电鱼联盟有两名志愿者,接受富顺县渔政局邀请,参加了自此庭审,志愿者们目睹了庭审的全部过程。庭审中:2017年6月26日,陈某、宋某在禁渔期驾驶“三无”渔船在沱

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2017年6月26日,陈某、宋某在禁渔期驾驶“三无”渔船在沱江富顺段黄葛灏水电站自然水域处,采取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鲤鱼、鲶鱼、翘壳等鱼类17斤,被富顺县渔政管理人员当场查获。并将两人移交到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017年11月28日上午9点,富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陈某、宋某(富顺县兜山镇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反电鱼联盟有两名志愿者,接受富顺县渔政局邀请,参加了自此庭审,志愿者们目睹了庭审的全部过程。

庭审中:

2017年6月26日,陈某、宋某在禁渔期驾驶“三无”渔船在沱江富顺段黄葛灏水电站自然水域处,采取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鲤鱼、鲶鱼、翘壳等鱼类17斤,被富顺县渔政管理人员当场查获。经富顺县水产渔政局评估,此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给天然水域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失3000元,其他对江河水域生态环境造成间接损失无法计算。

经公诉机关公诉、当事人陈述、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

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宋某两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七十六条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此次案件是富顺县以及自贡市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首例案件,公开审理的过程中受到了广大市民的高度关注,自贡市农业局、县渔政局以及部分渔业从业人员和市民参加了旁听。

( 来源:反电鱼联盟 图片来源:最富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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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富顺 电鱼 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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