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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翁& # 039;贵州省安县关于禁止库区非法捕捞和非法养殖生产的通知

   2015-06-17 互联网艺莲园1720
核心提示: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为了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县江界河库区水域内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捕捞行为。  二、禁止使用台网、迷魂阵、地龙网等非法捕捞网具进行捕捞。  三、禁止非法制造、销售用于电捕鱼及其他非法捕捞的工具;凡制造、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

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

为了保护我县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县江界河库区水域内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捕捞行为。  二、禁止使用台网、迷魂阵、地龙网等非法捕捞网具进行捕捞。  三、禁止非法制造、销售用于电捕鱼及其他非法捕捞的工具;凡制造、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拒不执行的,没收其非法制造的产品及配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渔具的,一经查获,予以现场拆除没收。  五、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县江界河库区水域内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从事养殖生产,拒不执行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通告一、二项规定,一经查获,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予维护渔业生态环境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捕捞行为,应及时向渔政管理机构或公安部门举报(渔政举报电话:0854-2623826,公安:0854-2622110或110)。  九、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瓮安县公安局        瓮安县农村工作局                               2015年6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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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瓮安县 库区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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