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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徐德高 通讯员葛明亮)使用禁用的网具在禁渔期捕鱼,却不知这样的行为直接构成犯罪,7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周某、蔡某以及沈某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 周某、蔡某和沈某等人都是江苏启东的渔民,长年在长江上打鱼。周某和蔡某现年45岁,沈某55岁。文化程度最高的沈某为初中文化,周某为文盲,蔡某小学文化。周某原来替别人打工,后来从朋友那里借了一条船,拉来蔡某和沈某一起干,赚钱一起分。 2015年4月长江禁渔期间,被告人周某、蔡某和沈某驾驶渔船分别于4月5日、4月10日和4月15日在长江启东段北支水道,多次使用禁用的多锚单片张网(俗称“底扒网”)非法捕捞长江水产品,水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050元。 4月15日,被告人周某等三人在江面非法捕捞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的巡逻警察当场抓获,查获水产总重超过90公斤,种类有毛刀、长江鲻鱼、梅子鱼、长江虾等。次日,三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7月17日,案件移送至崇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该院办案检察官黄昕颖介绍,这是南通长江段水域办理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这个案子案情不复杂,但普法意义很大。”检察官介绍,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予立案追诉。对照这个立案标准,周某等人在禁渔期使用“底扒网”捕捞,已经构成犯罪。检察官补充说明,这个“底扒网”的网口只有两厘米,从江底布网到江面,大鱼小鱼几乎无一幸免,可谓真正的“绝户网”。 然而,现实中类似非法捕捞行为屡见不鲜,渔民的法律意识淡薄让人担忧。比如,周某面对检察官讯问时仍然不觉得自己是犯罪:“我知道有禁渔期,不过我们那边的渔民都是这么干的,我们倒霉被抓到了而已。” 检察官建议,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要加强对渔民进行渔业、法律知识教育,树立科学、可持续捕捞的观念;可以设立非法捕捞举报平台和热线电话,给予举报者奖励;渔业部门对非法渔具的监察和销毁加大力度,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行政司法和刑事司法形成打击合力。    [责任编辑:贾潇]wWw.YiLeen.Com.CN农业信息-致力于水产养殖技术的推广,水产养殖论坛,水产饲料,鱼药,淡水海水养殖设备,鱼虾螃蟹养殖技术,种苗培育,观赏鱼养殖,海鲜批发及水产品加工,渔业机械,渔具网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