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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this.width=500" src=upload/news/n2015092908511932.jpg>    9月28日下午,记者从开化县水利局获悉,继9月10日县公安局马金派出所将9月9日晚23时许抓获的汾口镇射墩村程某用电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上周又查获一起使用电瓶捕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将对犯罪嫌疑人处以刑事责任追究。这也是开化县自8月31日《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天然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的通告》正式发布施行首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人。    9月24日16时30分许,开化县公安局华埠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逻中发现在华埠镇联丰村马尫溪有人用电瓶电鱼,经民警询问,遂将正在电鱼的苏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展开立案调查。据了解,苏某某40多岁,家住华埠镇某村,当天仅捕捞到了不足1市斤的溪鱼,但因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目前,县公安局华埠派出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取保候审。    “其实,我县颁布禁渔令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渔业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禁止电、毒、炸鱼等一切非法捕捞行为,就像是查酒驾一样,只要出现这样的非法行为,必处罚打击,而案发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少只是量刑的一个标准。”县水利局的工作人员黄进相告,哪怕案发时一条鱼也没捕捞到,但被查到有电、毒、炸鱼的非法行为的,一样处以刑事追究。他同时提醒: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莫要为一己私利,使用违法手段捕捞水产品,而触犯刑律,不值! ”wWw.YiLeen.Com.CN农业信息-致力于水产养殖技术的推广,水产养殖论坛,水产饲料,鱼药,淡水海水养殖设备,鱼虾螃蟹养殖技术,种苗培育,观赏鱼养殖,海鲜批发及水产品加工,渔业机械,渔具网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