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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2015-10-21 互联网艺莲园4360
核心提示: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中央下达我省的2014年度机动渔船油价补助资金,已由省财政厅下达给你们。为了确保油价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补助对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2014年度各地上报农业部并经审核通过的渔船,其中国内捕捞渔船(海洋)、养殖渔船油价补助审核及扣减情况请登陆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渔业油价补贴管理-捕捞渔船(海洋)、养殖

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中央下达我省的2014年度机动渔船油价补助资金,已由省财政厅下达给你们。为了确保油价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补助对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2014年度各地上报农业部并经审核通过的渔船,其中国内捕捞渔船(海洋)、养殖渔船油价补助审核及扣减情况请登陆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渔业油价补贴管理-捕捞渔船(海洋)、养殖渔船-审核结果查询;捕捞渔船(内陆)油价补助审核结果与申报结果一致,在捕捞渔船(内陆)油价补贴管理-审核/审批-导出船名册查询。  二、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执行规定  2014年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依据财政部、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4〕7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有关规定执行。  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补助:  1.渔船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渔船,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列入“黑名单”加强重点监管的;  3.从事电毒炸作业的;  4.暴力抗拒检查的;  5.一年内两次及以上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作业的;  6.套牌或使用假船名作业的;  7.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补助:  1.违反《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2014年1月1日后使用(含携带)禁用渔具或2014年6月1日后使用(含携带)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渔具进行捕捞的,扣减渔业油价补助标准按农业部相关规定由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渔业油价补助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除上述违规行为外,其他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受到渔业行政处罚的,扣减当年度50%油价补助;  3.拒不服从水上遇险救助指挥的,扣减当年度50%油价补助;  4.渔船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较大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扣减当年度50%油价补助,造成一般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扣减当年度25%油价补助;  5.生产作业期间,未按规定保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正常开机,经教育后仍未开机两次以上的渔船,扣减当年度50%油价补助。  ㈢暂缓发放补助的情形:  1.渔船违规,在结案前,暂缓发放补助资金;  2.未办理渔船、渔工互助保险的。  三、补助标准  经测算,2014年度渔船每吨用油量补助标准为3445元(不含厦门)。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财政主管部门要从落实中央支渔惠民政策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及时部署,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审核把关,做好资金发放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补助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㈡严格发放程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启动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按程序将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公示重点为补助资金发放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用油量和补助金额等)。对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2014年度资金分别制作《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资金审核;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县级财政部门完成资金审核后,将符合发放条件的造册,并通知代发银行将资金发放到补助对象的存折上,严禁现金发放,发放情况应抄送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㈢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区)渔业行政和财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补助资金监管力度。同时,健全各项油补发放管理制度,配合相关部门严查虚报(冒领)渔船、扩大补助范围、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补助资金核发工作完成后发现误发或冒领的,一律由具体核发部门负责追回并上缴财政部门。  ㈣做好总结工作。各地渔业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做好2014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补助资金发放完成后,各地要及时总结资金发放情况,并将《福建省2014年度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资金发放汇总表》(见附件)、《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刻录光盘及发放总结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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