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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4人获刑。

   2016-08-22 互联网艺莲园2180
核心提示: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    今天上午,苏州广电联合昆山市人民法院对苏州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宣判。    法院庭审查明,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9月11日期间,连某伙同王某、董某、袁某及鲁威经渔60001船、鲁威经渔60002船其余船员,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驾驶两渔船先后在山东省、江苏省所辖的黄海、东海海域,以双拖网方式捕捞鲳鱼、带鱼、鳀鱼、鲅鱼等水产品共计7600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15

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

    今天上午,苏州广电联合昆山市人民法院对苏州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宣判。    法院庭审查明,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9月11日期间,连某伙同王某、董某、袁某及鲁威经渔60001船、鲁威经渔60002船其余船员,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驾驶两渔船先后在山东省、江苏省所辖的黄海、东海海域,以双拖网方式捕捞鲳鱼、带鱼、鳀鱼、鲅鱼等水产品共计76000余公斤,价值人民币150000余元。同年9月,江苏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将四人抓获,并扣押两渔船所捕鱼货130000余公斤。上述四人也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庭审中,被告人连某、王某、董某及袁某均主动认罪。    昆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王某、董某、袁某共同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连某、王某、董某、袁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因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不同,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适当区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分别判决四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十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违法所得鱼货拍卖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期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的渔业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项制度。按照我国《渔业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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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罪案 苏州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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