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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渔政大队工作取得突破。

   2016-12-06 互联网艺莲园2050
核心提示: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    近日,江苏省射阳县还某某、陈某、陈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罚金二万元、一万元和一万元。该案系射阳县渔政监督大队开展“两法衔接”工作以来,首例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并提起公诉和判决的涉渔刑事案件。    2016年7月24日至25日,还某、陈某、陈某某驾驶“三无”渔船,在射阳县电厂以东海域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捕鱼,被该队现场查获,现场查扣三人非法捕捞的水

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

    近日,江苏省射阳县还某某、陈某、陈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罚金二万元、一万元和一万元。该案系射阳县渔政监督大队开展“两法衔接”工作以来,首例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并提起公诉和判决的涉渔刑事案件。    2016年7月24日至25日,还某、陈某、陈某某驾驶“三无”渔船,在射阳县电厂以东海域使用禁用渔具地笼网捕鱼,被该队现场查获,现场查扣三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49公斤。鉴于当事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达到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事立案标准。2016年8月9日,该队将案件移送射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11月8日,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还成文、陈林、陈德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东台市人民法法院提起公诉。东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还某某、陈某、陈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刑罚处罚。判决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罚金二万元;判决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罚金一万元;判决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罚金一万元;    自2015年底,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下发《关于在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通知》后,射阳县海洋与渔业局、射阳县渔政监督大队高度重视“两法衔接”工作,及时传达“两法衔接”相关文件,认真组织学习“两法衔接”移送标准和要求,并与公安、海警建立了联动协作工作机制,实现了联席会商、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渔犯罪行为,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今年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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