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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长江禁渔通告

   2017-02-28 互联网艺莲园2440
核心提示: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    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我市2017年度的禁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渔范围:长江流域宜昌段(长江干流,通长江支流以通江口岸线为基准,河道上溯两公里范围内)实行全面禁渔;    二、禁渔期时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共计4个月。    三、禁渔期目标:禁

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

    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要求,为了切实做好我市2017年度的禁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渔范围:长江流域宜昌段(长江干流,通长江支流以通江口岸线为基准,河道上溯两公里范围内)实行全面禁渔;    二、禁渔期时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共计4个月。    三、禁渔期目标:禁渔期间实现“江上无渔船、岸边无网具、市场无江鱼”的总体目标;    四、禁渔期要求: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科研调查或生产需要采捕长江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违法、犯罪后果:    1、违反禁渔期和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进 行处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禁渔期内收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进行调查处理。     3、《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湖北省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承担相应渔业违法责任外,严格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凡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将依据《湖北省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    六、禁渔举报:为确保长江宜昌江段禁渔制度的顺利实施,欢迎广大市民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 0717-7259110  13177089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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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宜昌市 长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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