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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都区大桥镇长江渔民朱某等2人于2017年3月28日5时许,驾驶苏都渔xxxxx钢质渔船,在长江江都区嘶马段利用两条鳗鱼苗网正在从事捕捞时,被长航公安和渔政联合检查组现场查获,经当事人和现场执法人员共同点数确认,已捕获鳗鱼苗67尾。此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捕捞海州湾中国对虾亲体、长江鲥鱼、长江口中华绒螯蟹产卵场的抱卵亲蟹、长江和内陆水域的鳗鱼苗。”的规定,扬州市江都区渔政监督大队依法立案进行调查处理。根据相关规定,2017年4月1日扬州市江都区渔政监督大队向扬州市江都区价格认定局提交价格认定协助书(2017)第001号,要求对2017年3月28日此案当事人捕捞的67尾鳗鱼苗价格进行认定。扬州市江都区价格认定局(扬江价认行2017年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市场价格为569.5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3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的规定。本案两名当事人此次行动中捕捞的67尾鳗鱼苗经认定的价格为569.5元,已经超过500元的立案标准,两名当事人已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属于渔政部门的管辖范围,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4月19日,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受理了此案并作出立案决定书告知了扬州市江都区渔政监督大队,目前该案正在侦查之中。wWw.YiLeen.Com.CN农业信息-致力于水产养殖技术的推广,水产养殖论坛,水产饲料,鱼药,淡水海水养殖设备,鱼虾螃蟹养殖技术,种苗培育,观赏鱼养殖,海鲜批发及水产品加工,渔业机械,渔具网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