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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1日,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快速办理一起瑞安市今年伏季休渔期期间首例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嫌疑人周某甲、蔡某某、周某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瑞安市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5月1日,浙江省全面进入禁渔期,堪称“史上最严”的伏季休渔期,但仍有少数人罔顾国家法律法规,铤而走险,私自进行偷捕作业。    5月11日晚,瑞安市海洋与渔业局执法人员兵分三路,突击检查飞云江口、各大岙口、酒店排挡。20时58分,执法人员在鲍六村水闸一带巡查时,远远看到有亮光在闪烁,凭借工作经验,执法人员判断应该是归港作业渔船。于是,执法人员马上向可疑处靠近,成功查获1艘涉嫌非法捕捞涉渔“三无”船舶。执法人员登船检查时发现船上有船员3人,查扣禁用渔具(刺网)18张及非法渔获物70多斤,价值8000余元。随后执法人员连夜对周某等3人进行调查询问,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执法人员在了解案情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23时40分,周某等3人被渔政执法人员移交到鲍田派出所。    在询问中,周某等人也承认知晓禁渔期内不能出海捕捞,但因家庭生活困难和侥幸心理而购买了船只,采取早出晚归的方式,避开执法时段进行偷捕,以改善自家伙食和增加收入。得知自己因此事要被公安机关刑事处罚,周某等人懊悔不已。    瑞安市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一名姓张的工作人员说,如果当事人在非禁渔期时非法捕捞,那他最多被行政拘留并处罚金。但该案件当事人是在禁渔期使用“三无”渔船及禁用渔具于禁渔区内从事非法捕捞,其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wWw.YiLeen.Com.CN农业信息-致力于水产养殖技术的推广,水产养殖论坛,水产饲料,鱼药,淡水海水养殖设备,鱼虾螃蟹养殖技术,种苗培育,观赏鱼养殖,海鲜批发及水产品加工,渔业机械,渔具网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