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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鲁& # 039;安徽省安市: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抓电捕鱼的男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个月。

   2017-10-09 互联网艺莲园2270
核心提示: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    9月25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电捕鱼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拘役二个月。    2017年3月份,县政府发布禁渔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至9月30日,禁止在舒城县杭埠河等水域从事捕捞活动。2017年4月初,杨某驾驶渔船至舒城县百神庙镇杨圩村小庄组附近杭埠河水域,采用拖网电击的方法捕鱼,同年4月12日被舒城县渔政站和舒城县公安局联合巡查工作人员发现,民警在其渔船内

今天小编鱼儿为大家分享渔业信息、水产养殖技术、淡水海水养殖经验!

    9月25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电捕鱼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拘役二个月。    2017年3月份,县政府发布禁渔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至9月30日,禁止在舒城县杭埠河等水域从事捕捞活动。2017年4月初,杨某驾驶渔船至舒城县百神庙镇杨圩村小庄组附近杭埠河水域,采用拖网电击的方法捕鱼,同年4月12日被舒城县渔政站和舒城县公安局联合巡查工作人员发现,民警在其渔船内查获蓄电池、逆变电源、渔网等作案工具及部分渔获物。    法院认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杨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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