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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农业农村部    为加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农业农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指南》。        通知指出,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进行调整:        一是保护区内自然条件变化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栖息生存环境发生重大改变;        二是在保护区批准建立之前,区内存在道路、农田、村庄、城镇等较大范围陆域,且不具备保护价值的;        三是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包括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列入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且近期将开工的建设项目;        四是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需要必须调整的;        五是涉及国家军事、外交、安全等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调整的;        六是所在地地名、水域名称、主要保护对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申请更改保护区名称。        保护区所在地的渔业主管部门要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委托专业部门对辖区内的保护区面积范围进行一次全面核实,对于与保护区公告面积范围有较大出入的,要进行实地勘查。有关核实结果经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农业农村部将予以重新公布。        通知强调,保护区调整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种群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其生存繁衍所需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严格控制缩小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范围。自然保护区批准设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3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调整保护区的,原则上不得调整核心区;如确需调整核心区,其面积原则上不得缩小。除国防重大建设工程外,保护区因工程建设调整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调整。        通知明确,保护区的调整由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农业农村部组织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保护区调整进行评审,必要时将进行实地核查。对评审通过的保护区,农业农村部将重新公布其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信息;对申报程序不完备,申报材料内容不全面、不真实,或保护区内存在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农业农村部将不予评审。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调整或未按照农业农村部批准方案进行调整的保护区,农业农村部将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通知指出,各保护区管理机构要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加大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投入,明确专职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执法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设置和维护好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提高保护区管理能力和水平。        现有的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工作应参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调整要求进行。wWw.YiLeen.Com.CN农业信息-致力于水产养殖技术的推广,水产养殖论坛,水产饲料,鱼药,淡水海水养殖设备,鱼虾螃蟹养殖技术,种苗培育,观赏鱼养殖,海鲜批发及水产品加工,渔业机械,渔具网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