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2022年合作社扣大棚怎么给补贴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22年吉林省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农业部分)项目实施方案(指南)的通知》(吉农计财发[202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绩效目标与任务
全市扶持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11个。通过项目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不断提升合作社自身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
二、实施条件
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建设绿色生态数字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完善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包装、市场营销、数字化等关键环节,提升农民合作社自身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服务带动能力,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优先支持积极从事大豆油料扩种的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三、补助对象
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登记注册日期在2020年12月31日前。
(一)制度健全。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年度报告制度落实好。
(二)管理规范。依法依规经营,在当地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诚信信用记录优良,示范作用好,无质量安全事故,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三)带动能力强。合作社服务能力强,能够带动社员及周围小农户发展农业生产,示范效应好,引领功能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四、补助额度及补助标准
本项目可使用的资金为104万元,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原则上每个合作社补贴最高限额为10万元,建设项目总投入不低于20万元。得到此项目补贴的主体不得兼报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其他项目。
五、项目实施程序
1、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市级政府网站发布本项目实施方案。
2、申报单位要填报《榆树市2022年省级乡村振兴专项资金
(农民合作社项目申报书》(样式附后),装订成册,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3、乡(镇、街)农经部门对推荐的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商乡级财政部门同意,在乡级政府所在地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公示照片和申报书一式两份于2022年10月20日前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合作社管理科。
4、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各乡(镇、街)申报的项目审核确认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
2014年任城区农业18号文件
请到大理州农业信息网首页“政务公开”菜单下的“通知公告”栏查询相关信息。
根据《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大政发〔2014〕17号)、《大理州农业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州农字〔2014〕63号)文件精神,经大理州农业产业化领导组及州级相关部门评审,拟评定大理市鹏达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等3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为2014年度大理州州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现予公示。公示期7天,即2014年12月8日至12月14日。
若对公示的3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大理州农业局反映。
联系电话: 0872-2319147
大理州农业局
2014年12月8日
大理州拟评定的州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大理市鹏达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大理市利波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列入畜牧项目扶持)
大理州阳光森林园艺专业合作社
漾濞彝族自治县漾江核桃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漾濞彝族自治县秀岭马铃薯农民专业合作社
大理苍山大竹馏种苗繁育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祥云县润源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祥云县泰鸿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祥云县洪明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宾川县聚缘专业合作社
宾川县永升核桃产业开发专业合作社
宾川县新坪水果蔬菜购销专业合作社
弥渡县迎春茶叶种植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
弥渡鲁滇蔬菜产销农民专业合作社
弥渡县庆丰农田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南涧县亨哈花魔芋种植专业合作社
南涧县大顺无量山乌骨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南涧县明顺天鹅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巍山县绿农林果植保专业合作社
巍山县南诏黑山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永平县正林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
永平县厂街乡杨柳树村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云龙县客环山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云龙兴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云龙龙腾养殖专业合作社
洱源县惠农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列入畜牧项目扶持)
洱源县裕农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剑川县松联中药种植加工专业合作社
剑川龙凤林祥农产品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剑川县甸南烟农综合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鹤庆县大石水稻专业合作社
鹤庆县西园龙江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济任政发﹝2014﹞18号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扶持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
为扎实推进我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激励激发全区上下特别是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致力于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拓展农民增收、农民就业、农业增效新渠道,特制定本意见。
一、宗旨和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全面落实济任发[2014]1号文件精神,按照“依托城市、发展农业,服务城市、富裕农民”的发展思路和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战略定位,突出“南水北林”特色,紧紧围绕“都市农业园区化、稻区耕作机械化、秸秆利用生态化、林下种养多元化”的目标,突出改革创新,突出科技支撑,突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突出生态、可持续,全力创造新特色、构筑新优势,加快实现由一产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转变,由传统农业向都市型现代农业转变。
二、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市场在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规律,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引导产业发展向生态高效发展。
(二)坚持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突出优势,突出重点亮点,突出引领示范,突出弱点难点,集中力量打造新亮点,构筑都市型现代农业新优势。
(三)坚持以奖代补、先干后补。鼓励都市型现代农业各类产业发展,实行以奖代补、先干后补、不干不补。
(四)坚持工作到项目、奖补到项目。把产业发展项目化,奖励扶持到项目,以项目推动工作,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从项目申报、立项、监管、考核等全过程实行公开透明,体现公平公正。
三、重点和范围
区政府每年设立2000万元农业发展专项基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区委、区政府对都市型农业的发展战略定位,突出
“南水北林”特色,重点扶持以下农业项目。
1.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重点扶持科技示范、生态高效、观光旅游、休闲娱乐、农耕体验等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2.农业三大创新工程。即稻区全程机械化、秸秆综合利用、林下高效种养殖等农业三大创新工程的相关项目。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
4.农业科技创新。包括新品种引进、科研院所、品牌塑造、实验基地等方面。
四、内容和标准
(一)都市型现代农业园区项目
1.鼓励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年内新建各类都市型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集科技示范、旅游观光、休闲体育于一体,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流转土地规模在3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当年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园区建设单位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3万元。
(二)现代农业示范基地项目
1.林果基地。新连片发展经济林面积200亩以上、成活率在85%以上的,每处奖励5万元。新连片发展莲藕、杞柳面积5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年内连片新发展种苗基地、种质资源基地,面积达到200亩以上,苗木新品种引进基地100亩以上,花卉引进新品种1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3.水产基地。当年被命名为现代渔业园区的、健康水产养殖示范场(休闲渔业示范点),国家级奖励30万元、省级奖励15万元,市级奖励3万元。
4.年内新建渔种繁育基地,面积达到10亩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农业三大创新工程项目
1.水稻耕作全程机械化试验基地。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机械化防治病虫害、水稻机械插秧、机械收获全程服务,面积达到500亩以上,每亩补助500元。
凡新建水稻标准化工厂育苗基地,覆盖面积1000亩以上的,每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鼓励稻区为实施水稻全程机械化开展农田水利基础实施建设,对确定为水稻全程机械化试点项目区的农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每亩500元补助。
2.秸秆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经纪人在小麦收获季节开展区内秸秆收购或委托收购,凡收购秸秆2000吨以上,给予收购主体5万元奖励;收购秸秆5000吨以上的,给予收购主体10万元奖励;收购秸秆1万吨以上的,给予收购主体20万元奖励。
3.林下种植基地。林下种植中药材、食用菌、紫菌、生姜等产业基地,面积1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
1.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年内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年内被业务部门命名的行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国家级奖励2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市级奖励3万元。
2.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及新兴电子信息交易市场。新建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及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主营本地农副产品,年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投资主体10万元。年内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农产品交易市场,分别一次性奖励投资主体50万元、30万元。
3.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被国家、省、市新命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鼓励发展以“土地托管”为主要模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土地托管”业务面积500亩以上,运行规范、并开展一年以上托管服务,合作社员满意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4.家庭农场。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稳定、推广应用新技术且平均效益比普通农户高30%以上,投资规模不少于100万元、经营规模300亩以上、在区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每处一次性奖励5万元。
5.种粮大户。年内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集约化商品化生产,规模达到30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农业科技创新项目
1.农业科研机构。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对与国家级、省级、市级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农产品科技研究院、研究所,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对年内获得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申请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内新获得国际有机农产品(基地)认证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同一基地或产品不重复享受。
3.年内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原产地保护标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实施农业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济宁市著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农产品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5.标准化种植基地。年内新发展设施蔬菜园区集中连片,高标准冬暖式大棚20个以上,年内发展设施花卉园区集中连片,高标准冬暖式大棚5个以上,每棚种植面积960平方米以上,每棚补助1万元;年内连片新发展拱棚200亩以上,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3万元。
6.标准化育苗基地。新建高标准种苗育苗温室,引进培育瓜菜、中药材、苗木、花卉等新品种种苗,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标准化畜禽基地。当年被命名为畜禽养殖示范场,国家级奖励2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市级奖励3万元。
8.鼓励农业机械化创新,对使用无人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年内面积超过1000亩以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六)对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农业重大项目及投资过亿元的农业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
五、监督和管理
(一)项目实施单位。本意见所规定的扶持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由区发改局、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负责立项、验收,农业相关部门及镇(街道)具体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
(二)项目考核验收。符合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组织通过所属镇(街道)及农口相关部门审核后向区农业局申报。项目完成后,经农业相关部门初验合格的,区财政局、区农业局组织联合验收。
(三)资金拨付。经审核验收合格后的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列支。
(四)项目监督。区监察局对考核验收过程全程跟踪监察;区审计局对项目资金全程监督和审计,确保扶持资金做到专款专用,防止截留和挪用。
(五)项目限制。严格界定农业项目禁止发展区域、限制发展区域和适宜发展区域,对在禁止发展区域、限制发展区域、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规划区内的农业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和扶持。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凡是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