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品的捕获和运输中是如何保障质量安全的?
(1)捕获前应根据不同养殖品种,采取不同的停药和停饵时间,确保养殖产品满足休药期的规定。
(2)捕获前按照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养殖环境和养殖过程的实际情况对产品进行全部或部分指标的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后方可捕获和销售。
(3)捕获过程中,宜选择适宜的天气和时间,小心操作,防止捕获产品受伤:①应采用尽量减少机械损伤和使养殖水产品紧张的捕捞技术;②捕捞后,应尽快用清洁的水体清洗养殖水产品表面,以使其不附着过多的泥和杂草;③应以卫生的方式处理养殖水产品;④捕捞操作行动应迅速,以保证养殖水产品体表温度不会产生较大差异。
(4)应保持捕获用具、盛装用具、净化和水过滤系统、运输工具等与养殖产品接触表面的清洁和卫生,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还应对冷藏设施、供水系统、制冰设备等进行检修和清洁。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防腐剂和保鲜保活剂,确保水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可供人食用的水生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初级产品。初级产品,是指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清洗、切割、冷冻、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责任)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执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依法履行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等职责。
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承担委员会在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第六条 (部门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批发、零售市场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市水产品生产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开展水产苗种检疫合格证明检查工作。
海关依法开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公安、城管执法、规划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信息追溯制度)
本市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共享、动态监管。消费者、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通过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查询水产品追溯信息。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和海关等部门根据消费情况、风险程度、质量安全状况以及市民关注度等,确定纳入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品种目录,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品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品种目录及时、如实上传追溯信息。鼓励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对于目录以外的品种上传相关信息。第八条 (突发事件应对要求)
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发生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日常防护、环境消杀、检验检疫、紧急处置等工作。第九条 (鼓励标准化生产经营和技术研发)
本市鼓励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及社会团体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开展标准化生产经营活动。
本市鼓励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及社会团体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推进水产品品牌发展建设。第十条 (行业组织)
本市鼓励水产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相应的水产品行业组织。
水产品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教育和行业管理,指导其成员树立绿色高质量发展理念,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推进生态健康养殖,推广生产经营标准化、品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