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牧法中规定高速公路应离养殖场多远距离
蓄牧法中并未规定高速公路与养殖场的距离间隔,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高速公路离建筑距离标准不能少于30米。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规定: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规模以下养殖场环保局能关闭吗?
毋庸置疑势必会带来极大的伤害,而唯独这一次日本做出的选择一定会殃及池鱼害了自己。主要是核量大,放射性强。而核废水倒入海中会引起怎样的污染?
一,造成海洋生态以及海洋水质的直接污染核废水排入海洋,会引起的污染之一就是会造成海洋生态核海洋水质的直接污染,这是最直接的污染之一。海洋有着一个很大的生态系统,这其中包含着海量的水生植物以及海洋生物,而将核污水排至大海最直接的影响就是会导致海洋当中的这些动植物都受到影响,从而导致污染程度不断加深,污染范围越来越大。所以对于海洋的伤害和污染是最直接的。
二,影响太平洋周边城市其次,许多城市的用水,特别是海洋周边的国家在城市水资源上基本上都是直接采用海洋海水进行加工疏导进行使用,若是将这些核污染的废水排至海洋,那么所带来的污染和影响不仅仅局限于海洋,也会间接或直接的影响到人们的生活,所以可以肯定的是将这些核废水排入大海,危及的不仅仅是海洋或是人类的生活,可以说是全方面污染,可想而和,经过核废水所污染的水资源浇灌的农作物,被污染所灌溉的大地,是一个不敢让人细想的后果。
三,核放射危害蔓延全球最后要说的一点就是核具备放射性,一旦核废水被排放至大海,不但会污染海洋生态,污染以及波及城市水体供应,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用水,也正是因为具备放射性,这其中又牵扯到一个放射性污染,带来的危害是让人不敢恭维的,假设一下不知不觉就被污染和伤害,而如果日本依然决定将百万吨核污水排至大海,这样所带来的后果恐怕是十个日本都无法承担,这样的污染也将蔓延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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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保护龙津河的资料
当前未达到规模化标准的中小养殖经营户不配套建设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污水粪便直排外部环境等现象仍然存在。
实践中,对规模以下养殖经营户的具体监管责任在属地政府,目前没有明确法律法规限定其生产经营行为,环保部门基本不直接办理这类案件,多转由乡镇街道通过说服教育或其他方式解决,难以取得良好效果。
那么,规模以下养殖经营户违法排污案件应该怎么查处?如何认定规模化?如何作出行政处罚?
山东省日照市环保部门查处了一起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利用渗坑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2日,日照市环保局东港环境监察大队对某肉鸭养殖经营户检查时发现,该养殖户虽采用生物垫料发酵床,但因管理不善,致使垫料变质、菌种死亡,已无法起到分解养殖粪便的作用。大量养殖污水、粪便未经处理,通过沟渠汇集至东南角的简易土坑中。土坑既未采取硬化、防渗处理,也未建设遮雨棚等配套设施,由南侧暗渠连通至下游河流。现场检查时虽未在排放中,但暗渠中有明显污水流淌痕迹。
经取样监测,该土坑中废水COD为346×103mg/L,氨氮为968mg/L,均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中规定的COD≤50 mg/L,氨氮≤5 mg/L的标准。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日照市环保局对该养殖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养殖废弃物通过渗坑直接外排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该养殖场立即停止排污,消除环境污染。
2016年8月19日,日照市环保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对该养殖场负责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理决定。
■ 相关法律问题
一、怎样认定规模化?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是现行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专项法律法规,其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如何作出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表明该法适用范围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表明该条款适用范围亦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该条款所指“含病原体的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现阶段缺乏明确法律界定,难以直接用于畜禽养殖污染案件中。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未对农业、畜禽养殖业固体废物处置做出明确规定。
为加大对龙津河的综合整治力度,有效治理沿岸工矿企业、养殖场和群众生产生活废水的污染物超标排放情况,改善中心城市人居环境,营造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形象,确保今年省运会和端午节龙舟赛顺利举行,特制定龙津河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山青水秀环境优美为目标,改善中心城市人居环境,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城市生态系统。
二、整治目标
经过40天的综合治理,使龙津河水质明显改善,河岸景观明显改观。
三、整治内容及具体要求
(一)企业排污治理
1、5月20日前对流域内各类工业企业污染源、矿山、危险化学品等水环境重大污染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责任单位:市、区环保局,市、区经贸委(局),区矿管办
责任人:林勇、吴振华、黄亨语、邱国潮、邱育英
2、加大对排污企业的日常巡查力度,督促企业加强环保设施的管理,确保正常使用,做到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市、区环保局,市、区经贸委(局)
责任人:林勇、吴振华、黄亨语、邱国潮
3、5月20日前完成城区第二批大中型餐饮行业隔油池建设。
责任单位:市、区环保局
责任人:林勇、黄亨语
4、4月30日前完成对城区洗车场的全面整顿,责令其建设好环保设施,限期于5月中旬前建成投入使用,未达标的一律关停。强制使用无磷洗涤剂,对使用含磷洗涤剂行为进行没收、罚款。
责任单位:市、区工商局,市城监支队,市、区环保局
责任人:王文生、林勇、郑景文、邓盈生、黄亨语
(二)生猪养殖业污染治理
1、营造综合整治舆论氛围,4月30日前新罗区各有关乡镇(街道)召开养殖业污染治理专题动员大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营造氛围。
责任单位:新罗区政府,市、区宣传部,市、区广电局,龙岩电视台,闽西报社,龙岩有线电视台,龙津河上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相关单位主要领导,新罗区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2、以乡镇为主,市、区相关部门配合,认真实施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确保2006年底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养殖业污染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市、区畜牧水产局,市、区环保局,龙管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
3、8月底前完成曹溪坪尾高速公路外侧附近和东山村,龙门湖坑村,红坊紫安村,中城葫芦溪,东城牛坑重点区域猪场的治理、搬迁、关停工作
责任单位:曹溪镇、龙门镇、红坊镇、西陂镇政府,中城街道、东城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各有关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4、5月25日前组织力量依法拆除一批违规抢建、扩建的猪场。
责任单位:新罗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区林业局,新罗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章惠阳、廖礼团、张辉雄、陈力平及新罗区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5、5月25日前对违规直排造成严重污染的猪场进行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市、区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新罗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林勇、廖礼团、黄亨语及新罗区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6、按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和省、市的要求,对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且未能达到零排放的猪场,全面开征排污费。
责任单位:市、区环保局
责任人:林勇、黄亨语
7、全面推行 “猪—沼—草(竹、果、林)” 等生态养殖模式,加强对种植狼尾草、黑麦草的宣传、推广和技术培训,督促所有猪场采取干清粪和固液分离机等办法全面实现干湿分离。
责任单位:市、区畜牧水产局,市、区环保局、龙管委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韦冀闽、林勇、林锦华、翁雪芬、黄亨语及新罗区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三)小溪河水电站治理
对流域内上游河段的水电站发电、蓄水进行科学监管。4 月底前对小水电站重新评估环保措施并督促业主及时做好清淤工作。在举办龙舟赛期间要责令水电站停止发电,开闸放水。
责任单位:市、区水利局,市、区环保局,龙管委
责任人:李占开、林勇、饶良鑫、黄亨语、林锦华
(四)水土流失治理
1、5月8日前开展环保、水保措施大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对环保、水保措施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整改,5月20日前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市、区水利局、环保局,龙管委
责任人:李占开、林勇、林锦华、饶良鑫、黄亨语
2、加快实现矿山生态的恢复。责成业主对裸露地表和排土场植树种草,尽快恢复植被。按照2006年市环保目标责任制要求,全面完成“青山挂白”专项整治、水土流失治理及育林造林任务。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区水利局,新罗区矿管办、林业局
责任人:廖礼团、李占开、饶良鑫、邱育英、陈力平
3、每周开展一次联合执法,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排污行为。流域内所在乡镇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巡查力度,坚决取缔无证选矿厂,坚决制止往河道倾倒矿山废渣、废土的行为。电业部门对无证矿山、选矿厂停止供电。
责任单位:龙管委,环保局,矿管办,市电业局,适中镇、曹溪镇、小池镇政府
责任人:林锦华、林勇、黄亨语、邱育英、蔡朝晖、林密、邱笑玲、苏明智
(五)河道卫生保洁治理
1、5月15日前对河岸两侧杂草及影响河道景观的河床杂草、淤泥、截污沟上的菜地进行全面清除。
责任单位:市、区水利局、龙津净水公司
责任人:李占开、饶良鑫、陈向荣
2、加强对核心区河面垃圾的保洁力度。5月30日前上游乡镇、街道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辖区河道卫生进行集中整治。
责任单位:龙管委,新罗区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责任人:林锦华,相关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六)污水管网建设
近期对溪南美食城、中心宾馆挺秀桥、瑞德大酒店等处沿河雨污出水口进行科学合拢,重点要完成兴晖小区、溪畔小区、烟厂老宿舍区、交易城小区等管网建设。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龙津净水公司
责任人:郑立信、陈向荣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市直各有关部门和新罗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综合整治龙津河直接关系到中心城市的形象,关系好良好投资环境的构筑,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加大龙津河综合整治刻不容缓。市、区直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龙津河综合整治工作,本着执政为民的思想把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加大宣传,营造浓厚的综合整治氛围。市委宣传部、闽西日报社、有线电视台要根据工作部署,加大 “保护龙津河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的宣传力度,通过开辟宣传栏、访谈和对治理工作的跟踪报道等形式,分阶段进行专题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和自律意识,使保护龙津河成为全体市民的自觉行动。
3、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严格实行“一把手”工程,相关责任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督促、亲自检查治污工作;要严格奖惩措施,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和治理责任,建立“领导抓,抓领导,层层抓,抓层层”的工作机制,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
4、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市、区各有关单位、乡镇(街道)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履行好职责。成立龙岩市龙津河综合治理工作督查组,市政府黄学明副秘书长任组长,龙管委林锦华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城管办、文明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龙岩电视台、闽西日报社、龙岩有线电视台,市、区水利局,市、区环保局,市、区效能办,市、区经贸委(局),市、区畜牧水产局,区矿管办、龙管委等单位领导组成,每周督查一次,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对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督办,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直到问题彻底解决,确保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