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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23-05-09 互联网艺莲园5320
核心提示: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推进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禽、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小型畜禽养殖户、水产养殖者的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养殖规模年

环保部拟定畜禽禁养区标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通知

近年来,畜牧业生产加快发展,对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有效供赠,增添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养殖总量不断上升,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为统筹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举动准备》对禁养区划定提出了明确请求。

5月18日,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征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征求建议稿)》建议的函。根据公告内容来看,为贯通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举动准备》,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环保部部会同农业部起草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征求建议稿)》,拟由两部门联合印发。可以说,这一份建议稿,将作为后期全国各地划定禁养区的依据。

从2013年开始,全国各地就已经开始了生猪禁养,猪场的转移、拆迁的工作。尤其是2014年、2015年,可以说在全国范围内都形成了一股浪潮,不少地区盲目拆迁,对于禁养地区的规划不尽合理,对猪场拆迁的补偿不甚明了,一定程度上使得地方政府与养殖户之间的沟通浮现妨碍。

农业部曾发文请求,各级畜牧兽姨湫政主管部门要踊跃配合环保部门,结合当地畜牧业发展实际和畜产品供赠需要,对禁养区划定方案提出合理建议,防止因禁养区的不当划定对畜牧业生产造成严重冲击,努力确保畜产品市场有效供赠,处理好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而今年上半年,全国20来个省份都已经公开了禁养光阴表,大部分表示要在2016年底-2017年底实现畜禽养殖的规范布局,该禁养的禁养,该升级到养殖小区的要尽全达到环保的标准。此次,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发布该建议稿,将使得我国未来五年内畜禽养殖规划的进程进一步加快。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征求建议稿)

为贯通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举动准备》,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禁养区的划定。

2、划定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畜牧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举动准备》

(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术语与定义

31畜禽

包括猪、牛、鸡、羊、鸭、鹅等主要畜禽和鹿、狐、貂、骆驼、鸵鸟等经济动物。

32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3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种仫到省级人民政府断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4、基本请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和《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景色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5、划定范围

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尽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尽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主意断定。

52景色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景色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开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断定的范围执行。

53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开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5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请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5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根据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断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6、技术流程

61摸清底数

各地环保部门、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主意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辞和初步断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62核定边界

在初步断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各类基础信息,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不低于1:50000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和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63征求建议

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建议。根据反馈建议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64报批公开

各地环保部门、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省级环保部门、畜牧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情况,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报送工作发展情况。

7、其他

71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本指南开展工作。

72已尽成禁养区划定的、已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的,但划定范围与本指南请求不符的,应当根据本指南予以调整。

73禁养区划定工作已明确由畜牧部门牵头的,按现有工作机制推进相关工作。

新余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严防严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第五条 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享有获取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用水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政府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目标,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本省主要流域、地区水环境现状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

对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容量不足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水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

(三)依法拟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

(五)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监测和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

(六)编制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水污染事件;

(七)依法开展水环境保护监察执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与调整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提出水体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进入地表水体的排污口的设置,监测、分析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

(二)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指导畜禽、水产养殖的水污染防治,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三)城乡建设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城乡规划,负责城乡垃圾处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监督医疗机构废水无害化处理,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等过程中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六)交通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水源涵养林、防护林的建设管理以及生态修复;

(八)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监察、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等其他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的部门协调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人召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参加的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以及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第四条 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并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环境保护、农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等派出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农业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城市管理、水务、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村民自治组织将有关畜禽养殖行为、数量和废弃物处置等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制止或检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户):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区500米以内;

(五)铁路、高速公路、国道沿线500米以内;

(六)仙女湖区管委会辖区内和分宜县环仙女湖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

(七)孔目江沿岸2000米范围内;

(八)袁河、袁惠渠两岸500米范围内;

(九)小(一)型以上水库周边500米范围内;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十一条 禁养区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户),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户),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限期关闭或搬迁,并依法予以补偿。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纳入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户),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雨污分流和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确保其正常运行。委托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及能力的第三方代为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户),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第十四条 自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畜禽养殖场(户)或第三方处理机构,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和相关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设施运行、维护情况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畜禽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第三方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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