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引导、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第二章 养殖管理第七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 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第十二条 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十四条 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 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第十六条 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
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占用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当前水产养殖中苗种、渔药、饲料等投入品在使用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这些问题我们有以下注意事项。
投入品使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1苗种
(1)购买苗种时不查看卖家的苗种生产环境及苗种生产许可证。
(2)不向卖家索要苗种购买发票或收款收据等凭证。
(3)购买苗种前未向当地水生动物防疫检疫部门送样,进行药物残留、病毒等指标的检测。
2渔药
(1) 购买渔药时只顾一股脑儿地买,不关注渔药生产企业是否已经通过了兽药GMP认证,不重视水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非药品的来源和主要成分,不向卖家索要生产资质及购买凭证。
(2) 在渔药使用过程中不合理、不规范、不按产品使用说明书执行用药,存在着乱用药、滥用药、超范围用药、超剂量用药的现象。
(3) 渔药管理不规范。渔药存放无专门独立的仓库,和其他农具、渔具混放,渔药用完包装袋乱扔。
3饲料
(1) 购买饲料时未向卖家索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购买凭证。
(2) 在饲料投喂时未根据天气、温度、养殖水生动物发育情况计算投喂量和频次,存在着饲料投喂过少或过量等问题,影响养殖水生动物的正常生长。
(3) 饲料存放无专门独立仓库,存放地未做防潮措施,和其他农具、渔具混放。
二、投入品使用管理的几点建议1 养殖主体在购买苗种、渔药、饲料等投入品时,应主动向卖家索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药生产资质、苗种及饲料产品检测报告、购买发票或收款收据等材料。
2 养殖主体在购买苗种时,可向当地水生动物防疫检疫部门送样,针对苗种进行药物残留、病毒等指标的检测,以保证苗种的质量;购买渔药时可向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咨询药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是水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包装袋上标注“非药品”的药物,并明确禁用渔药清单,不得购买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1-2002)、农业部193号文件和560号公告中禁止使用的渔药。
3 养殖主体在使用管理渔药、饲料等投入品时,应在养殖场内建立专门独立的渔药和饲料仓库,保持仓库环境的通风、干燥、整洁,并制定渔药和饲料使用管理制度且上墙,在养殖生产中应根据生产实际来用药、投饵,不乱用药、滥用药、超范围和超剂量用药。
4 养殖主体可向当地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咨询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方面的知识,将无公害管理制度、经验与措施应用到养殖生产中,在提高养殖产品品质和质量的同时,为企业申报无公害产地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