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渔业  2020  海洋渔业  故事  丰收  海蜇  福建省  水产  渔业发展  渔业经济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2023-05-11 互联网艺莲园2170
核心提示: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环保部门负责。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执行。禁养区包括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规定的其他应该划定的区域。这些禁养区在划定后5年内不作调整,需调整的应根据指南展开工作。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近年来,畜牧业生产加快发展,对保障城乡居民“菜篮子”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养殖总量不断上升,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

淮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利用和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的原则,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畜禽养殖业。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区域内畜禽养殖业产业布局,推广清洁养殖、无害化养殖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畜禽养殖场做好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环境保护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建立定期会商、信息通报、联合督查等方式,形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联动机制。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接受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划分禁养区域和限养区域。

市辖区域范围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和调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辖区域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分和调整,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分为禁养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分为限养区:

(一)禁养区域外的主要河流、河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国道、省道外沿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三)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限养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十一条 禁养区内禁止畜禽养殖。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第十二条 在限养区内改建或者限养区外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三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十四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向其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五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三章 治理与利用第十六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不得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倾倒畜禽养殖产生的废渣和污水。

污水用于灌溉农田的,排放前应当实施有效净化措施,水质应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污水经处理达标排放的,应当设置一个排污口,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技术规范。第十七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应当配套建设畜禽废弃物的贮存设施和场所,采取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第二章 规划布局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第九条 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核心保护区;

(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

(四)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第十条 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引导畜禽养殖向粮食主产区、果菜茶优势区及沿黄区域等土地承载潜力大的区域转移,促进粪肥还田种养配套,推动形成养殖业、种植业生态循环格局。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明显分开;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第三章 备案管理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一)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

(二)肉鸡年出栏40000只以上;

(三)肉鸭年出栏50000只以上;

(四)蛋鸡/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

(五)奶牛存栏100头以上;

(六)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

(七)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

(八)兔存栏3000只以上。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设区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者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网上备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重新提报。

 
标签: 区划 畜禽 部门
反对 0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农业信息
推荐图文
推荐农业信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陕ICP备2022013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