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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农村土鸡养殖专业合作社有什么补助政策

   2023-05-16 互联网艺莲园4040
核心提示: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主要有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等补助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

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主要有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等补助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扩展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要求规定:

1、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扩大生产经营和服务的规模,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可以依法自愿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 第07期

养殖合作社申请流程,与养殖场有什么区别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农业合作社成立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扩展资料:

需准备的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参考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国家规定养猎多少头可办合作社

养殖合作社,一般会涉及到工商、公安、质监、税务、银行、农业等多个部门。首先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当地公安局制定刻章,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当地国家、地方税务局申领税务登记证,接下来前往银行办理开户和账号,最后在当地农经主管部门备案。养殖合作社,除了养殖的生产职能之外,还可以延伸到加工、流通、服务、研发等业务,更便于申请国家补贴。

一、养殖合作社申请流程

养殖合作社,一般会涉及到工商、公安、质监、税务、银行、农业等多个部门。

1、前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不收取任何费用),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村委会提交的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

2、前往当地公安局制定刻章,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前往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如受他人委托代办的,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明。

4、前往当地国家、地方税务局申领税务登记证,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5)成立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

5、前往银行办理开户和账号,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原件、相关授权文件;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

(6)合作社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及其法人代表名章。

6、前往当地农经主管部门备案,一般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养殖合作社与养殖场有什么区别

1、养殖场是一个单位,是小养殖扩大了的大养殖场,而养殖合作社是由多个单位或农户组建的一个单位,这个主管单位要管辖下属的所有的单位或农户的养殖情况。

2、养殖合作社的职能相对广泛,除了养殖的生产职能之外,还可以延伸加工、流通、服务、研发等业务,是地方政府比较支持的经营主体。

3、参加合作社有利于整合资源,打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各个环节,还方便与行业中的领头企业合作,统一购苗、供料、防疫,不仅节约了大量成本,还便于申请国家补贴。

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公章在谁的手上

       农业专业合作社是成员自愿组织成立的,要求成员最少在5名以上,但对养殖合作社的规模并没有硬性要求。在实践中,农业部以及各地政府为了鼓励并规范“高效农业”的发展,往往会出台相关的奖励政策,此时,对合作社的养殖规模等会提出相应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1、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3、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农业部《2016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不断提升畜禽养殖生产水平,我部决定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为确保创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继续在全国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优势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在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四川和青海8省区启动兔、水禽和蜜蜂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试点,以生态养殖场示范创建为重点,通过集中培训、专家指导、现场考核,2016年再创建500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场。

  二、创建内容

  (一)基本要求

  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完整,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1 生猪: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2 奶牛: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3 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

  4 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10万只以上。

  5 肉牛: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6 肉羊:农区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的养殖场;牧区存栏能繁母羊40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1000只以上的养殖场。

  7 兔、水禽、蜜蜂:具体要求由各试点省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法人。

一般公章由法人保管,财务章财务保管,也可以通过章程另行约定,而合作社必须要有一个核心的领导者,要有一个核心的团队,农业职业经理人,可以胜任合作社理事长、经理的工作,农业要发展,必须要有更多的爱农业,学农业,懂农业,投身于农业的新型职业农民投身于农业战线。

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几年一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有效推进本市农村“美丽家园”“绿色田园”“幸福乐园”工程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运行以及相关的扶持、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根据中国***章程和党内法规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财政投入和经费保障机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本市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第五条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和监督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管、商务、科技、金融、税务、规划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粮食和物资储备、林业、水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市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创新合作模式和机制,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内容和领域;鼓励同业或者产业密切关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前提下开展合作与联合。第七条 本市全面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建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作机制,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势互补与协同发展;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其他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推动开展国际交流。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八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成员出资总额、法定代表人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购买、使用;

  (二)种植、养殖、捕捞生产;

  (三)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四)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五)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运营;

  (六)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并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业务规范,可以作为章程的附件。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章程示范文本。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第十一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农民成员比例:

  (一)具有农业户口的;

  (二)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三)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的。

  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设立、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前款情形之一,并在本市承租土地、水面等的,计入农民成员比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下列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发挥自身优势,依法设立、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业科学研究单位和农业技术服务组织;

  (三)基层供销合作社;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

  (五)农业科技人员;

  (六)致力于农业发展的其他组织和人员。

如何申请农业合作社,如何获得国家补贴等优惠政策?

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是长期的,只要没有注销就有效.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组成新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登记申请,依法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资格证明: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非农业户籍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可以以农民成员身份申请办理入社登记。因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等原因不能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的,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非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提交其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业植保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检疫站以及卫生防疫站、水文检测站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禁止党政机关办企业和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有关规定。除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属于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院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演出团体类性质,以及本市各区县所设乡镇集体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成为投资人外,其他党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无论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无论其经费来源属于何种性质一律不予登记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登记管辖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申请登记的住所由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注册。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程序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准备其他登记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按《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营业执照。

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咨询后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以及需要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如北京或北京市)。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 “专业合作社”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

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许可文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除应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的文件,以及清算组成员、负责人名单。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的,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取吸收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合作社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

3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合作社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表》;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补领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因分立申请变更登记或新设立登记的,除应提交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分立决议,以及合作社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需要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请参看前面“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相关内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7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

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同时缴回《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补领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营业执照遗失补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特别提请注意: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合作社名称预核准申请登记:成员5名以上,农业户口不少于80%,事先想好合作社名称。5名成员(带户口本和身份证)一起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名称预核准申请登记,同时领取相关表格,按要求进行填写、签字和准备相关材料。办理之后的手续只要一名成员即可,不用全体都到。

2、合作社设立

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住所使用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不收任何费用。

公安局制定刻章:提交材料: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400元上下。

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材料是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受他人委托代办的,须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明。

国家、地方税务局申领税务登记证:提交材料: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成立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优惠政策:

1、购机优惠:2012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15亿元,约30%用于支持合作社购置农机装备。

2、土地流转优惠:部分地区对合作社土地流转优惠补贴,十八届三中全会鼓励土地向合作社流转,静待以后各地出台土地优惠政策。

3、税收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扩展资料

注意:多查条文,筛信息:及时关注科技、发改、财政、农业、商务、林业、供销总社、水利、工信九大部委及其相关的省、市部门网站农业补贴类信息。

了解关键技术、合作社自身建设、配套服务设施、人才培养等方面来了解政府的补贴。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筛选出适合自身的补贴类信息,从而向对口部门申报相关的农业补贴。

中国三农网-2016年农业合作社补贴和优惠政策

-农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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