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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用地需要办的手续是: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用地选址应当通过规划局的审批,到环保局办理环评手续,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养殖证,到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到畜牧局办理养殖用地备案登记手续。
1、土地的手续。养殖场用地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2、环境影响评价。养殖项目属于易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也是后期申请工商、税务、动检等证件审批时必须的材料;
3、排污许可证。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随着养殖环保整治力度越来越大,《排污许可证》未来可能成为每个养殖场的必备手续;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要到畜牧局办理,没有这个证件是不能从事养殖业的;
5、养殖证。《养殖证》是国家要求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办理的一种证件,利用海域和内陆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6、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养殖孔雀、竹鼠、野猪、豪猪等野生动物的人越来越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动物由林业部门主管,水生动物由渔业部门主管;
7、办理工商登记。具备了上述所需证件后,养殖户就可以去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了;
8、备案手续养殖户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农村哪些土地可以申请搞养殖用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养殖用地不需要审批。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扩展资料:
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于康震说,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
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不能简单地今天提出要求,明天就要达到,这显然不客观,也不现实。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中新网-规模猪场拆迁如何保护养殖户权益?农业部回应
什么土地可以建养殖场
农村哪些土地可以申请搞养殖用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随着农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一些长期在外地打工的农民选择回国创业。其中,养殖业吸引了许多返乡农民的关注。然而,要在农村地区从事养殖业,必须拥有合法且合规的土地来建造养殖场。
在一些农村地区,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将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进行规划。因此,部分林地和山区可能在当地规划建设范围内,并具有其他功能的建设需求。自然,他们不能从事育种建设。
虽然林地和山体不属于基本农田,但规划目的明确的林地和山体属于“非繁殖区”,代表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农村耕作属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不能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简而言之,在当地规划明确的地区,绝对不允许畜牧业。
1、不得破坏耕地的种植条件和耕作层。
这是为了保护土地的性质。我们不仅要注重眼前几年的培养,而且要破坏未来的长期培养。土地承包人在使用土地时,应当充分尊重自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耕地的耕作层没有受到破坏,耕作和种植条件没有受到破坏,土地承包人可以独立决定将耕地用于水产养殖。
2、不能在耕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在未保护耕地上建设。
这是基本农田红线,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的口粮用地,任何人都不能随意触摸。同时,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国家土地分类法》和《关于如何处理养殖占用土地的请示》两个文件,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用地,在其上建造养殖场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批准占用养殖基本农业用地以外的耕地。
3、无养殖区不得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
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水源、生态红线和人民生活,并划定相应的无繁殖区。任何地方政府不得以新农村建设和环境改善为由,禁止或限制大规模畜禽养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的土地作为农用地进行管理,用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怎么申请养殖用地
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上面建立养殖场,但是在建立养殖场时不能破坏种植条件和耕地的耕作层,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因为农村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所以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什么土地可以建养殖场
1、在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上面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
2、建立养殖场时不能破坏土地的种植条件和耕地的耕作层,也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建设时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而且建设时必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还要注意在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
3、农村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不再按照建造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仅对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审批。
建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
1、土地的手续
养殖场用地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2、环境影响评价
养殖项目属于易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3、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
在建设养殖场时一定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4、养殖证
《养殖证》是国家要求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办理的证件;而对于驯养繁殖可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时一定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5、办理工商登记并办好备案手续
证件齐全后养殖户需要去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法律分析
1、计划养殖者需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及用地协议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2、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牵头,会同区国土、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及计划养殖者对项目用地进行现场踏勘。畜牧部门具体审核畜禽养殖场规模布局及畜禽种类是否符合畜牧规划要求。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乡镇政府报区政府审批。3、经区政府批准后,计划养殖者方可建设生产设施用地,而后经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国土部门向经营者颁发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计划养殖者方准建设附属设施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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