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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理,推进畜牧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2010年4月6日起实施。
解读我国首部畜牧法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种畜场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携带。
(三)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等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档案及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格式按农业部规定文本填写。
农业部关于畜禽养殖新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畜牧法。这一中国首部完整调整畜牧生产过程的法律 ,对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拟从立法层面解决人畜共患病、确保百姓吃上“放心肉”等问题,因而备受关注。
蜂、蚕列入调整范围
养蜂业和养蚕业是我国重要的传统产业,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但是,长期以来,这两个行业的管理立法严重滞后,特别是蜂农权益保护、蜂产品生产环节的污染控制、蚕种资源保护及新品种选育等环节,亟需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畜牧法将蜂、蚕列入调整范围。在总则中明确,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但考虑到蜂、蚕管理的特殊性,畜牧法对养蜂业的管理只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对于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动物福利”等内容有所体现
初次提请审议时,畜牧法草案第七条规定:“国家提倡动物福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动物福利要求从事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分组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动物福利”的含义不够清楚,法律中以不使用这种含义不清的表述为妥。常委会二次审议畜牧法草案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注动物福利日益受到国际社会重视,同时也是提高畜禽产品质量的要求,建议恢复原草案关于提倡动物福利的规定。
鉴于“动物福利”表述的含义不清,畜牧法没有使用“动物福利”一词,但是在总则中就体现“动物福利”要求的相关内容作出了原则规定,明确规定:“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确保百姓吃上“放心肉”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由于部分畜禽饲养者受利益的驱动,在畜禽饲料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添加剂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危害。
畜牧法加强了对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加强了活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管理和监督,强化了畜禽饲养环节的质量管理,尤其是对畜禽养殖的投入品使用进行了规范。畜牧法明确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都要在养殖档案中载明。这样一来,消费者如果买到不合格的肉,就可以追查到底。
此外,草案还对畜禽批发市场建设、交易和运输中的疫病管理、不得销售和收购的畜禽以及畜禽运输的一般要求等都作了规定。
让动物疫病远离人类
当前,我国畜牧生产方式主要是小规模分散饲养。在农村,混放混养等落后的养殖方式还普遍存在。养殖环境差,畜禽发病率高,管理困难,不利于畜禽疫病防治。而在一些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畜禽发病则很少。这充分说明,养殖条件对防控疫病极为重要。
转变畜禽饲养方式,规范畜禽养殖过程,引导农民实行科学养殖,对防控动物疫病意义重大。畜牧法设立了畜禽养殖一章,对规模养殖和农户分散养殖进行分类指导,引导农民向规模化、现代化养殖发展。
同时,对于畜禽疫病防治,畜牧法与动物防疫法相衔接,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保护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是培育新品种和配套系、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重要的生物资源。我国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约占世界畜禽遗传资源总量的1/6,有畜禽品种、类群576个。长期以来,由于单纯追求畜禽产品数量增长,存在着“重引进、轻培育,重改良、轻保护”的现象,致使畜禽品种数量骤减。近20年来,我国已有10多个畜禽品种绝迹,20多个地方品种濒危,百余个地方品种群体数量急剧下降。
畜牧法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作了全面规定,建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包括: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调查制度和资源状况报告定期发布制度,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制度等;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的责任,将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保护场、保护区作为主要的保护手段;对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境外的机构、个人取得原生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属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畜禽遗传资源,我国要按照共享惠益原则分享研究和开发畜禽遗传资源所获得的利益。
严格监督种畜禽质量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实行推广前二级审定制度,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实践证明,这两项制度有助于保障和提高种畜禽质量。但是,种畜禽管理条例有关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难以遏制违法经营,出现了一些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的案件。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饲养者的利益,畜牧法对种畜禽的生产经营作了全面规定。一是简化了审定制度,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二是继续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分级管理。为了方便广大农户饲养畜禽,对农户用于自繁自养、互助配种的种畜禽,作了免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三是对种畜禽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四是针对进口的种畜禽作了技术性要求。
在山林养殖需要去什么部门办理什么手续与证件?
法律分析:一、充分认识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意义。畜禽养殖是畜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贯彻落实《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加强畜禽养殖管理,有利于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依法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改善养殖条件,健全档案记录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有利于引导散养农户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快畜牧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
二、做好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是当前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的主要载体。各省(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和《办法》的规定,抓紧起草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要及时做好畜禽养殖和养殖小区备案工作(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发放畜禽标识代码,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将本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进行汇总,每年12月底前报送我部畜牧业司和兽医局。
三、建立养殖档案。建立养殖档案是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畜禽产品质量的重要基础,是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的基本手段。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畜禽养殖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2),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以备查验。同时,要加强种畜个体的管理,按照《办法》和优良种畜登记的要求,建立种畜个体养殖档案(档案格式见附件3),详细注明有关信息,种畜调运时个体档案应当随同调运。各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查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8号)规定,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畜禽养殖、标识使用及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种畜调运时应严格查验个体养殖档案,合格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实施畜禽养殖管理是《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健康养殖业的基本要求。各地在贯彻执行《畜牧法》和制定配套规章时,要及时收集整理可能遇到的案例以及有关建议,并反馈至我部畜牧业司和兽医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个就是备案登记。无论您是个人还是经营主体,兴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都要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1、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五)“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2、主管部门
畜牧兽医局,有些地方是农业局。具体为畜牧兽医站或农业站均可申请。
3、所需材料
备案申请表;畜禽免疫程序;生产工艺流程图;场区布局平面图;养殖场四邻位置图;营业执照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特种人员管理制度、食堂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还有门卫安全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相关安全生产条件材料。
以上为最全面的所需材料种类,很多地方不需要这么多材料,以山西省张掖市甘州区为例,仅需乡(镇)申请备案报告和乡镇盖章的登记备案表(三份)。
提示:
许多搞养殖的朋友不太懂流程,养殖场不能随便兴建,不管是养殖场还是养殖小区都需要进行提前备案。经营者应到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包括养殖场、养殖小区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都需要报备。
这个审核期大概为15个工作日。如果已经兴建没有备案,那就需要尽快去补办。
扩展资料:
其他重要手续证件: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也十分重要,也常被许多经营者忽略。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场等相关场所要想办工商营业执照必须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⑴相关法律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同时废止。
⑵主管部门
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农林局、农业局、农业管理委员会、畜牧水产局其中之一。
⑶所需材料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人员情况。
⑷提示
这个证很重要,经营者应到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去申请。如果没有这个证,可能会面临罚款等处罚,同时,也无法享受所有的国家优惠政策,更别说拿到补贴了。
2、兴建养殖档案
开办养殖场、养殖小区还需要建立养殖档案。
⑴相关法律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⑵主管部门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⑶应记项目
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⑷提示
建立养殖档案是我国法律强制执行的一项养殖行为。一些养殖场对养殖档案认识模糊,认为养殖档案只为应付检查,建立和管理档案费工费时,对实际生产帮助不大。这是极不可取的,一来会面临被处罚,二来对以后养殖场的发展是严重受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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