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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违建可以强拆吗

   2023-05-17 互联网艺莲园5280
核心提示: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一、养殖场违建可以强拆吗1、养殖场违建可以依法强拆。但拆除违法建筑也是可以申请赔偿的。认定是否为违章建筑是行政部门的职责,强行拆除违章建筑也是执法部门的职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拆除,此应予以赔偿。2

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一、养殖场违建可以强拆吗

1、养殖场违建可以依法强拆。但拆除违法建筑也是可以申请赔偿的。认定是否为违章建筑是行政部门的职责,强行拆除违章建筑也是执法部门的职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拆除,此应予以赔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对于违法违建可以强拆吗

对于违法违建是否可以强拆要根据法律适用程序而定,由法院作出判决强拆的就是合法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镇政府有权拆养殖场吗

我国不存在强拆的说法,农村养殖场违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现象,根据法律,建立养殖场需要向有关政府部门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需要严格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否则都算违建,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基本农田建的养殖场会被强制拆除吗

政府部门强拆养殖场是否合法主要看程序上是否合法,是否取得法院批准,如果是暴力强拆往往是不合法的。政府在城镇化过程中,对养殖场征收,会对当事人补偿。对拿到补偿款又不搬迁的,可以实施强拆,另外,对违建养殖场拆迁也是合法的。看情况而定。养殖场强拆是需要合法程序的,如果强拆程序不合法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利益。对禁养区内的养殖场未进行拆迁补偿的,是禁止强制拆迁的,但如果已经进行补偿,而拒绝搬迁的除外。司法强拆不违法,暴力强拆违法。司法强拆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综上所述,对养殖场强拆是否合法,主要看拆迁部门是否有合法手续,如司法强拆是否取得法院批文,强拆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拆迁部门没有通知就强拆,或者没有支付补偿款强拆的,可以认定违法强拆,养殖场主人可以主张国家赔偿。

:司法强制拆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经审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实施强制拆迁。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强拆农民养殖场合法吗

基本农田建的养殖场会被强制拆除。

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

法律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农村养殖场被强拆了怎么办

强拆农民养殖场不合法。无论是以何种名义拆除养殖场,都要有法定的拆除程序,且需要提前协商好补偿事宜的,如果强拆不遵循法定程序、且未对养殖户予以补偿,那就是违法的。

强拆的合法程序如下:

1、催告阶段。如果在期限内拆迁户针对征收补偿决定,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诉讼且没有搬家腾房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拆迁方应当下发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实践中,有些拆迁方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混为一谈,把征收补偿决定发成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这是违法的。拆迁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依法撤销;

2、申请强制执行阶段。自催告函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规定义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您好,养殖场被关停强拆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关停也就是关闭并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将责令停产停业归为一种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公民有权申请上级机关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种类型的案件主要有五种:

一、禁养区名义进行关停

二、造成环境污染进行关停

三、违法建筑的名义进行拆除

四、非法占地为由进行拆除

五、因土地征收拆除养殖场

养殖户一定要确保自己的手续齐全,行政机关对养殖场进行处罚必须告知出发的原因以及公民提出行政复议的权利以及期限,要保证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就算确认属实违反法律建设的养殖场,行政机关更要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五十四条等规定履行催告等程序同时更要保证当事人救济的权利。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就可以提出诉讼,主张撤销,同时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了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即会引起养殖场关闭或者进行搬迁。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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