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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哪些土地可以申请搞养殖用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随着农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一些长期在外地打工的农民选择回国创业。其中,养殖业吸引了许多返乡农民的关注。然而,要在农村地区从事养殖业,必须拥有合法且合规的土地来建造养殖场。
在一些农村地区,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将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进行规划。因此,部分林地和山区可能在当地规划建设范围内,并具有其他功能的建设需求。自然,他们不能从事育种建设。
虽然林地和山体不属于基本农田,但规划目的明确的林地和山体属于“非繁殖区”,代表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农村耕作属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不能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简而言之,在当地规划明确的地区,绝对不允许畜牧业。
1、不得破坏耕地的种植条件和耕作层。
这是为了保护土地的性质。我们不仅要注重眼前几年的培养,而且要破坏未来的长期培养。土地承包人在使用土地时,应当充分尊重自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耕地的耕作层没有受到破坏,耕作和种植条件没有受到破坏,土地承包人可以独立决定将耕地用于水产养殖。
2、不能在耕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在未保护耕地上建设。
这是基本农田红线,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的口粮用地,任何人都不能随意触摸。同时,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国家土地分类法》和《关于如何处理养殖占用土地的请示》两个文件,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用地,在其上建造养殖场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批准占用养殖基本农业用地以外的耕地。
3、无养殖区不得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
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水源、生态红线和人民生活,并划定相应的无繁殖区。任何地方政府不得以新农村建设和环境改善为由,禁止或限制大规模畜禽养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的土地作为农用地进行管理,用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养殖是农业用地吗
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的重要产业,是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之一,可以为农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也是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门路。近年来,随着畜牧业的发展,规模化养殖用地逐渐成为发展的瓶颈。因此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就曾联合出台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的有关用地政策。那么关于养殖用地政策你又知道多少呢我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对于养殖用地国家有什么政策
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上述组织或个人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企业或个人,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3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当然,养殖场也不是说建造就能建造的,达不到环评设计要求,还是不能建造,即便是建造完成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也必须要有,不然养殖场白建造了,不能进行养殖。
养殖场应该建在什么性质用地上
养殖是农业用地。
依据《农业法》,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扩展资料:
养殖业的主要特点和要求是:
1、它的扩大再生产同各类畜禽内部的公畜、母畜、仔畜、幼畜的比例有十分密切关系。因此,保持合理的畜群结构,对加快养殖业的发展十分重要。
2、饲料是养殖业的基础,只有不断解决好饲料问题,才能加快养殖业发展。
3、养殖业的商品性很高,而产品又不便于运输而且易于腐坏。因此,要求收购、加工、贮藏、运输等方面密切配合。
4、养殖业对于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有较大的适应性,即可以放牧,又可以舍饲。
由于存在这些特点和要求,因此,发展养殖业必须根据各地的自然经济条件,因地制宜,发挥优势。
-养殖业
-农业用地
国家对养殖业占地规定
法律分析:在所在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但是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新畜牧法对养殖用地有何规定呢
不能破坏农业用地,不能建设在农田保护区域内,禁止养殖的区域内不可以建设规模化的养殖场。养殖业是利用畜禽等已经被人类驯化的动物,或者鹿、麝、狐、貂、水獭、鹌鹑等野生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饲养、繁殖,使其将牧草和饲料等植物能转变为动物能,以取得肉、蛋、奶、羊毛、山羊绒、皮张、蚕丝和药材等畜产品的生产部门。是人类与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的极重要环节。养殖业是农业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种植业并列为农业生产的两大支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国家对养殖业的政策
国家对养殖业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养殖业用地按种植业用地对待。
2、养殖业用水用电按种植业计算征收费用。
3、金融部门对养殖业小额贷款要放开,加大信贷力度,可以实行联户担保。
4、对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畜禽生产企业、优势畜产品产区、奶牛养殖小区和各类规模养殖场,有不同的项目支持,但需要申报。
5、2007年将给予20个300头以上新建标准化高产奶牛养殖小区每个25万元的资金作为补贴。对于养猪户,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补贴款由中央和各级政府承担。能繁母猪的保险保费为60元,由中央和各级政府承担80%,20%由养猪户承担。因发生重大疫病而捕杀的按有关规定将给予补偿。
2022年养殖用地有什么新规定
国土资源部(也就是现在的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全国土地分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规定明确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上建造养殖用房不算改变土地用途行为,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的,不再按临时用地或建设用地进行审批。但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选址和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的设计和建筑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污物和通风、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有专职防治人员以及专业的消毒、隔离、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4、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之后,再申请《营业执照》;
5、如果是种羊场,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养殖用地怎么申请
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 新农村建设 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 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法律分析:养殖用地不用申请。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养殖土地使用申请的主要流程:
1、计划养殖者需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及用地协议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2、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由乡镇政府牵头,会同区国土、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及计划养殖者对项目用地进行现场踏勘。畜牧部门具体审核畜禽养殖场规模布局及畜禽种类是否符合畜牧规划要求。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乡镇政府报区政府审批。
3、经区政府批准后,计划养殖者方可建设生产设施用地,而后经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初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国土部门向经营者颁发设施农用地备案通知书,计划养殖者方准建设附属设施用地。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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