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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养殖新政策

   2023-05-18 互联网艺莲园4570
核心提示: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最近十年,除了种植业得到规模化发展之外,养殖业也一样迎来了一些新的突破,以前的农村,从事养殖的农户很少,大家基本都是散养一些家禽,以此来解决生活食用所需。 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

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最近十年,除了种植业得到规模化发展之外,养殖业也一样迎来了一些新的突破,以前的农村,从事养殖的农户很少,大家基本都是散养一些家禽,以此来解决生活食用所需。

      后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之后,对肉类食品的需求量也开始增加,尤其是大城市,每年消耗的鸡鸭羊牛肉不尽其数。这样的市场需求也让很多在农村搞养殖的人有了新的发展格局。大规模养殖业因此在农村地区兴起。

      据相关数据统计,到目前截止,全国范围内的禽畜养殖主体有六千七百万个,进行规模化养殖的养殖场才占总数量的可以看到,咱们国家的养殖业发展还是属于小规模大群体。

      因此,在结合多种因素下,咱们国家不得不对之前实施的畜牧法进行了修订。现如今,随着制度的完善,修订后的《畜牧法》也正式发布给各地区去施行。

      而修订后的畜牧法和过去相比较,不仅规范了畜牧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同时也多了一些保障措施,在产品供给、质量安全、培育养殖等方面也提出了许多新措施,既能维护好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振兴咱们国家的畜禽种业,促进畜牧业、养殖业往高质量发展。

      那么在这次修订的畜牧法中,有哪些变化是值得养殖户去了解的呢本期内容就为大家分享几个措施,早知晓不吃亏。

第一:加强养殖户权益保护,支持带动养殖户发展

      当前,咱们国家的养殖业大都是以小规模养殖为主,在从事养殖的6700万主体当中,小规模养殖户非常多,为了促进更多养殖户能够进行规模化养殖,在修订后的法律法规中也强调几点。

      地方需要引导当地的禽畜养殖户按照修订法的发展规划和要求有序发展,并且还需要加强指导和帮扶工作,保护养殖户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清退养殖户。另外,在养殖发展这方面也要鼓励大企业组织帮带行动,带动当地的禽畜养殖户能够融入现代化发展产业链,支持现在的小规模养殖户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在这次修订的畜牧法中不仅对养殖户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也对一些地方限制养殖户发展的措施给予纠正,让更多企业能够支持带动当地的养殖户全面发展。

第二:完善了畜禽养殖用地保障政策,规范行为

      过去那些年,随着养殖业的发展,为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咱们国家也在农村地区划定了“禁养区”,那个时候,一些影响水生态、污染环境和给村民带来生活影响的养殖场也被清退,重新选择新的地址修建养殖场。而如今,为了促进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在养殖用地这方面也修订了一些保障措施。

      很多农户在从事养殖业之后,由于效益比较好,就想着扩大面积经营,但由于当地规划的养殖用地面积并不多,因此也制约了养殖户的发展。可以看到,养殖用地对畜牧业的发展有多么重要。

      不过,在这次修订的畜牧法中也提到了一项举措,措施也明确要求各地区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遵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县级部门应当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保障一些有需求的养殖户可以扩大养殖规模。

第三:规范饲养行为,不得使用一些违规产品养殖

      这次修订的畜牧法是为了促进咱们国家的养殖业能够绿色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把守好质量安全关,在种畜禽管理、养殖生产、屠宰管理、畜禽交易等多个方面也再次强调要符合相关标准。

      尤其是在养殖生产的最初阶段,规范经营行为非常重要。为了强化规范养殖行为,在今后的养殖生产过程中,以下这些行为是不允许做的,养殖户必须知晓。

      第一是不能使用没有经过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第二是不得在垃圾场和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禽畜;第三是不能随意丢弃或随意处置病死的禽畜;第四不得使用一些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违反法律法规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总之,只要是危害人和禽畜健康的行为都不可以做,违反规定后也会对养殖户给予严惩。重则关停整顿。

2020年养殖业新政策有哪些?

近年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出现明显上涨,特别是粮食、猪肉等农产品价格上涨较快,成为当前宏观经济运行的突出问题。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连续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1号),要求稳定市场,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鼓励大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建设,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出《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作出安排。

一、我国畜禽养殖用地的状况

我国畜禽养殖一直以农村家庭养殖和农村集体养殖为主,属于分散经营,在农村仅作为副业生产,用地矛盾并不突出。随着养殖业迅速发展,我国畜禽业规模由小变大,特别是以提高城乡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菜篮子工程”实施后,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种质资源的基础上,经过农业科技人员的精心培育和企业的科学管理,我国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由家庭副业发展为农村支柱产业。据统计,1999年我国共有大中型畜禽养殖场14755个,其中,1000~5000头的猪场7592个, 5000头以上的猪场1569个;100~400头的牛场2088个,400以上的牛场405个;10万~30万只鸡场2677个,30万以上的鸡场424个。养殖规模增大,附属设施增多,“用地难”成为制约养殖业发展的因素之一。

在规模化养殖发展的过程中,各地在用地上都给予了支持。1999年,为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明确了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包括养殖业用地等有关政策,明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农民可以将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一般耕地建造临时性畜牧场,发展畜牧业,可以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挖塘发展水产养殖和种植多年生木本果树等经济作物”,在促进和发展养殖业用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8月10日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将养殖用地划归农用地。目前,各地规模化养殖取得土地的方式,除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构)筑物外,大都是将养殖业用地作为农业用地,按照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进行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手续,体现对养殖业的支持。

二、《通知》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支持政策

(一)规模化养殖业用地实行规划、计划管理

《通知》要求,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据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对于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用房等作为附属设施的永久性建(构)筑物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2007年从已下达的计划指标中调剂解决,以后要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扶持政策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政府可以对补偿耕地进行扶持

规模化养殖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只需签订复耕协议书,届时按要求恢复成耕地。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原则上谁占用谁补充,但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政府实施的投资项目增加的耕地来给予支持,进一步减少了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个人的负担。

三、促进规模化养殖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一)养殖业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基本农田保护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要求,明确规定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的通知》(国发[2004]28号)重申,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有,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畜牧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防止借规模化养殖之机圈占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不能改变养殖用地的用途,规模化养殖用地确定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将养殖用地改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规模化养殖业发展服务

规模化养殖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共同促进。不能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对现有规模化养殖业用地,因建设确需占用的,应重新落实新的养殖业用地,保障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养殖项目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要积极帮助选址,落实用地位置。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养殖用地和其他企业或个人兴办规模化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无需办理审批手续,只需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2020年养殖业用地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1、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1)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养殖设施用地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020年具体的养殖业补贴标准各地区还在加紧制定,但从目前的政策指向来看,动物防疫补贴、农机补贴、沼气建设补贴、牛羊猪鸡禽畜规模养殖补贴等都还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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