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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规定

   2023-05-18 互联网艺莲园4770
核心提示: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渔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渔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管辖的海域、滩涂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从事与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增殖有关的其它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海洋渔业生产应贯彻以养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把海洋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滩涂、海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大力发展海水养殖业,调整捕捞生产结构,积极发展外海、远洋渔业。第四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海洋渔业科学技术网络建设,鼓励海洋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开展技术培训,提高海洋渔业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 青岛市水产局是本市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海洋渔业工作。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海洋渔业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经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在重要海洋渔业区域、渔港和渔业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渔政检查人员。第六条 胶州湾渔业水域和本市城市规划区沿海的滩涂、浅海养殖区和规定范围内的定置作业网区,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区(市)的力量统一实施管理。其他滩涂、浅海养殖区和规定范围内的定置作业网区,由所在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二章 养殖业第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沿海及胶州湾用于养殖的水面、滩涂(以下简称养殖海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本市其他沿海的养殖海区由所属区(市)人民政府规划。

  养殖海区的规划应同城市建设的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的要求相协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养殖海区管理范围,参照行政区界和海区使用历史习惯,由相邻区(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定。第八条 养殖海区经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颁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和确定使用期限。

  颁发养殖使用的具体工作,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养殖使用证应测量养殖海区位置和面积,绘制图纸,立卷存档。

  养殖使用证有效期需延长使用期的,使用单位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长使用手续。第九条 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养殖海区,可以由集体、个人合伙或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也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联合经营或引进外资发展养殖生产。

  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个人,应在其使用的养殖海区设立明显海区位置标志和护海牌告。第十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应按批准的开发时限和用途进行生产,无正当理由使养殖海区荒芜满一年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同等条件养殖海区当年总产值的百分之十收取荒芜费,交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用于水面、滩涂的开发和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并责令限期开发利用。由逾期仍未开发利用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吊销其养殖使用证。第十一条 国家建设使用已用于养殖的海区,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在办理手续前,应征得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养殖使用证。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使用已用于养殖的海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第十三条 养殖海区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未经养殖单位或个人同意,不得进入其养殖海区进行捕捞、游钓、赶海等活动。在养殖海区临近作业,不得影响养殖生产。第十四条 养殖生产船只的,须向所在地县以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养殖船许可证,并按批准的作业海区和生产项目从事养殖活动。第三章 捕捞业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外海、远洋捕捞业和开发性捕捞生产,控制和合理安排近海捕捞力量;鼓励近海小型捕捞渔船改为从事水产养殖业或其他有利于渔业资源保护的生产。对批准从事外海、远洋捕捞渔业和捕捞开发性渔业资源品种的,有关部门应从资金、物资、技术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或者优惠。

水产养殖学是个什么样的专业?课程有哪些是不是只是养淡水鱼?青岛农业大学的这个专业好不好?就业率如何

水产养殖其实有好多学校都开这样的课程,最有名的几个学校是中国海洋大学、上海海洋大学、大连水产学院、广东海洋大学、华中农业大学、浙江海洋学院、青岛农业大学等。但是我劝你还是不要考水产养殖,就业面及其窄,我就是这个专业的,我在中国海洋大学,大部分人都得转行或者买饲料去了,整个水产行业都没有前途,如果你自己养殖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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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目标:培养学生具有生物学、水产动植物养殖及水产动植物疾病诊断、防治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验、实践的基本技能,能从事水生动植物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保护、经济动植物的增养殖、疾病防治及相关领域的科研、教学、技术服务及经营管理等工作。

主要课程:一、二年级有大学英语、计算机、高等数学、生物化学、水生生物学、水化学等;三、四年级水产养殖方向有鱼类学、藻类学、贝类学及其增养殖学、甲壳类及甲壳动物增养殖、水域生态学等;水产医学方向有水产病原微生物学、水生动物病理学、水生生物解剖学、水产动物疾病防治学等。

就业方向:大专院校、各级水产研究、生产开发和管理以及水产环保、外贸海关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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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淡水渔业管理规定

没有。黄了是指事业没有成功,反而失败的意思,青岛阳光佳日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9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港东社区,法定代表人为崔海,经营范围包括水产养殖等项目,截止2022年8月3日,经查询,该养殖公司一直都在销售经营中,没有失败倒闭过的记录,因此青岛阳光佳日养殖公司没有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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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淡水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淡水养殖业的发展,适应城乡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所辖淡水水域从事养殖、捕捞水生动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各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淡水渔业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户,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库、坑塘、旧河道和涝洼地,发展淡水渔业生产。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淡水渔业工作。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淡水渔业渔政监督管理。未设渔政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设立机构和渔政检查员。大中型水库可设渔政管理机构或由县级渔政管理机构派驻渔政检查员。

  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利部门和单位设立的渔政管理机构和渔政检查员,在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依法对本单位和部门管理的水面进行渔政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可按规定权限,将辖区内规划用于养殖的全民所有的水面,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大中型水库的养殖使用权,首先应确定给水库管理单位。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面,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面和集体所有的水面,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也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联合经营或引进外资经营养殖生产。

  水面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六条 凡使用面积在五十亩以上的水面,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交纳养殖资源费。

  养殖资源费按养殖品种、面积和区域确定,收取标准每亩每年为零点二元至一点五元。

  养殖资源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同级财政部门,用于淡水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

  新开发的养殖水面,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年内可以免交养殖资源费。第七条 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均应按养殖使用证规定的经营期限和经营项目进行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面闲置荒芜(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视为荒芜)满一年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仍未开发利用的,可吊销养殖使用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另行分配。

  荒芜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亩每年五元至五十元。收取的款项交县级财政,用于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

  使用和承包集体所有的水面闲置荒芜的,水面所有单位可按本条前款规定或承包合同处理。第八条 国家建设使用全民所有已用于养殖的水面,建设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其补偿标准比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其养殖苗种、构筑物及配套设施,比照《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已用于养殖的水面,比照《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其养殖苗种、构筑物有配套设施,比照《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用地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前,应征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合法使用水面养殖的水生动植物,贯彻谁养殖谁采捕的原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进行增养殖生产的,必须按照国家资源保护的规定进行采捕。

  采捕大宗自然生长水生动植物,必须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捕规格进行采捕。第十条 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关于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规定,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和倾倒含有害物质超标准的污水污物,清洗有毒器皿和浸泡有毒物质。因污染渔业水域环境造成渔业生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其他有关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水库应保持鱼类正常生长的最低水位。最低水位线按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最低不得小于7%兴利库容时的水位线。在最低水位线以下必须用水时,须经最低水位线的确定机关批准;给渔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需要在其他渔业水域用水时,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青岛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10修订)

青岛大洋海源发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是2012-03-22在山东省青岛市注册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注册地址位于青岛市红岛经济区红岛街道东大洋社区1228号。

青岛大洋海源发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33702225912861184,企业法人王泽森,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青岛大洋海源发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是:组织指导成员在成员间开展海参、贝类、鱼、虾养殖及批发零售,为成员提供海参、贝类、鱼、虾新品种推广,信息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山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684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2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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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产苗种管理,保障水产苗种质量,保护和优化种质资源,维护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包括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水产动植物的亲本、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第三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及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动植物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发展需要,制定全市水产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和水产苗种病害防治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建设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第七条 水产苗种生产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但是养殖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第八条 申请水产苗种生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水产苗种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生产场址,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三)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四)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五)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第九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苗种生产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并说明理由。准予许可的,应当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应当报上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第十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需要续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生产许可证不得涂改,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第十一条 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种类进行生产。

  需要变更原许可事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水产苗种生产者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水产苗种质量。

  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和超量使用渔药及添加剂。第十三条 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从原种场、良种场引进水产苗种亲本。

  严禁将可育的杂交种作为繁育亲本;严禁将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投放于河流、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养殖可育的杂交种及通过生物工程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应当在养殖场区采取严密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第十四条 水产苗种生产者应当记录引进亲本的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等情况,建立相关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水产苗种生产者在苗种出场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有资质的水产苗种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第十六条 需向本市以外输出水产苗种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市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机构负责水产苗种的检疫工作。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检验检疫,并出具水产苗种检验检疫报告。

  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发给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对检验不合格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对检疫不合格的予以销毁。

  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为7天,特殊情况下有效期可延长7天。

  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涂改,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第十八条 水产苗种经营者,应当持有所经营水产苗种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苗种说明书。

  从本市辖区以外引进水产苗种,无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

  出入境水产苗种的检验检疫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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