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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在倡导的是鸡粪发酵还田、建沼气池,如果是乱排放污染环境,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养殖场为什么要进行雨污分流?
养殖污染处罚方法如下:
1、养殖污染环境一般会罚款或拘役;
2、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个人养殖场污染怎么举报
1、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举报;
2、12369电话举报;
3、可以向上级环保部门举报或当地检察院举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农村养殖对环境污染的现状是怎样的?
雨污分流,是一种排水体制,是指将雨水和污水分开,各用一条管道输送,进行排放或后续处理的排污方式。雨水可以通过雨水管网直接排到河道,污水需要通过污水管网收集后,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水质达标后再排到河道里,这样可以防止河道被污染。
对于畜禽养殖场而言,由于畜禽粪尿污染物含量高,一旦与雨水混合后将加大养殖场污染物进入附近水体数量,严重威胁水体环境;同时也对养殖场配备的污水处理设施产生严重的冲击。
衡阳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办法
农村养殖对环境污染的情况比较严峻,已对农村人居环境与生态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更是对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人居环境的整治造成较大的阻碍,农村养殖对环境的污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大气污染
对于农村养殖的禽畜粪便长时间堆积发酵后,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味的气体,这些气体连同禽畜本身所散发出来的气体,会对人和动物本身都较为严重的影响。科学研究表明,在禽畜粪便和禽畜本身所释放出来的气体当中,恶臭物质高达 230 多种,其中,大多数物质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和刺激性,人体长期处在这样的环境中,会对自身的肝脏、肺以及肾脏等器官构成影响,甚至会导致其他疾病的发生。而对于禽畜来说,如果养殖环境内无法及时的排除这些气体,将会影响到禽畜的生产发育,降低禽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甚至会造成禽畜个体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产生。
2水体污染
目前,多数养殖场采用的是水冲式清理方法,每日一头种羊粪尿清理排放的污水则高达26kg 以上。对于中等规模的养殖场,一年所排放的粪尿量就达到了 1 万吨,年排放污水量则高达 7 万多吨。养殖场所排放的污水,固液混杂、处理难度较大,而且碳氮等物质含量非常高,有机物的浓度也严重超标。许多养殖场出于成本的考虑,往往没有配备全面的污染物质处理设备和系统。大量污水在未经过完全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到周边的河流中,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其中地下水也遭到了严重的污染。
3其他污染
除上述污染问题之外,农村养殖业还带来了疾病、微生物传播等问题,对农户的人身安全构成更为严重的危害。禽畜污染不仅仅限于对生态平衡造成了破坏,还会构成疾病、微生物传播的可怕隐患。禽畜所排放的粪便等污染物当中富含大量细菌、微生物,如果处理不当,一部分细菌和微生物会通过一些途径污染人的水源、食物等,进而导致疫病的发生。更有许多病菌可以直接通过空气传播,其所造成的健康危害无疑更为严重。与此同时,禽畜死亡后尸体的处理同样存在潜在危害。养殖场患病禽畜死亡后,部分养殖场会采用焚烧等处理方法。但也有部分养殖场直接丢弃,这不仅会对周边的环境构成严重危害,滋生大量蚊蝇和微生物,还伴有大量恶臭气味,带来严重的疫病威胁。
总之,解决农村养殖对环境污染的问题已刻不容缓,目前大多数农村养殖还没有配备相关的处理设备,环境污染整治也不是养殖户个人的事,因此整治农村养殖环境污染问题需要部门、社会与养殖户共同协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本办法所称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财政投入,统筹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管理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环保台账,加强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市、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进行技术指导与服务,做好畜禽养殖备案登记管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市、县(市)区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管,建立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养殖废弃物处理和利用工作台账,协助生态环境、农牧等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制止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禁养区内复养等行为并向当地生态环境或者农牧主管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生态环境或者农牧主管部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宣传教育,发现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当地生态环境或者农牧主管部门报告。第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严格履行养殖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建立养殖污染防治台账。
养殖污染防治台账应当载明养殖废弃物产生、收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自行建设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还应当载明设施运行、维护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公众举报和公共参与机制。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第八条 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第九条 市、县(市)生态环境、农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文物保护单位等;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湘江干流两岸的禁止养殖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第十一条 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关停或者搬迁,畜禽养殖者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偿标准,依法予以补偿。第十二条 限养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前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必要的污染防治能力,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畜禽污染防治规划;
(二)符合动物卫生防疫条件相关规定,具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生产设施和正常运行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三)向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进行养殖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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