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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草地畜牧业的几个主要问题现在有一个迹象表明,只要发展人工牧场,大面积围合草牧场,从传统游牧经济向现代定居畜牧业经济过渡的一切似乎都准备好了。众所周知合理有效地利用天然草地和发展人工草地,一方面需要适应当地特殊自然条件的经验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需要先进的现代科学技术和明智灵活的管理。
目前在许多牧区由于草场使用管理不当人工草地种植管理经验不足加剧了草地退化和沙化。这些问题的出现与普遍忽视根据草原畜牧业的特点,研究和推广相应的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生态政策放牧技术和放牧制度密切相关。目前人工草地建设存在一个令人担忧的方面。在很多地区人工草地的建设被片面理解为只是围封草地,建立永久草地而很少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
牲畜规模和结构的科学控制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不能正确处理头大小与个体生产力的关系品种结构与饲养条件生态环境经济效益的关系。三是建立符合区域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生产组织模式从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等方面制定适宜的经济技术政策,要根据区域特点合理布局人工草地轮伐期草地和天然草地。
我区草原面积广阔各地自然和经济条件差异较大,需要我们提出和制定切实可行的区域技术政策。一般来说在水土条件好牲畜多但人均牲畜少草畜矛盾突出的地区,重点发展人工草地和轮作草地技术草原资源相对丰富畜牧业仍有发展空间的边远牧区应重点发展季节性轮牧制度和放牧技术体系对于自然条件恶劣、草畜矛盾突出的牧区或交错带应同时发展人工草地和轮牧技术实现有效互补。
在制定畜群规模品种结构品种结构布局等政策时首先要考虑草畜总量的平衡在指定区域和结构性政策。从该地区草地和牲畜总量的平衡来看中西部地区草地严重超载。短期目标应该是严格控制牲畜数量,制定限制牲畜数量的法律法规。牲畜数量的控制和减少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经济收入的减少。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畜牧业管理条例
其实看完楼上说的我很想笑 内蒙古畜牧业发达是有草原广阔的原因 但最主要原因是内蒙古是蒙古族自治区 而蒙古族是游牧民族,我们从祖上开始就没种过地 所以国家给了我们好的政策,支持我们发展畜牧业
蒙古人南下从事农业生产近百年,为何又变回变成游牧民族了,他们不是适应了农业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畜牧业管理,发展自治县民族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境内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牧业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畜牧业发展基金。自治县每年从牲畜屠宰税中提取5%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上缴县财政的罚没款做为畜牧业发展基金。乡(镇)、村每年可以从集体总收入中提取2%连同收取的草地承包、租赁和有偿使用费做为同级畜牧业发展基金。畜牧业发展基金用于草地建设和畜牧业生产。第五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鼓励以独资、合资及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开办畜牧企业;建立畜牧业生产基地,引导畜牧养殖户适度规模经营。第六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推广和普及畜牧兽医科技知识。鼓励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从事畜牧兽医技术承包或举办各种类型的畜牧养殖场、站、所、校。第七条 自治县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草地第八条 自治县境内的草地(包括草原、宜牧荒山、草坡、草滩、林间、林缘和零星草地及人工草场等,下同),属全民或集体所有。
全民或集体所有的草地,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租赁等有偿使用。
集体所有的草地和集体长期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草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颁发证书。依法改变草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草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草地,乡(镇)、村及个人开办企事业占用草地时,在取得权属单位同意后,报自治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使用草地饲养牛、羊及其它大牲畜的单位和个人,要区别役畜和商品畜,缴纳草地建设费;一切单位和个人收购牛、羊、其它大牲畜、畜产品及草地植物资源应当缴纳资源补偿费。
草地建设费和资源补偿费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收,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条 禁止毁坏草地上的林网、林带、围栏及设施。第十二条 草地使用者应当根据草地载畜量,确定放牧强度,防止草地退化、沙化、水土流失。
严禁毁草开荒。第十三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鼓励在农、林、牧区开展草地改良。合理利用农作物秸杆及其它植物资源。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优良牧草种籽繁育基地,推广优良草种。生产或经营牧草种籽应当报经自治县草原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草地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并采取通过合资、承包、股份制等形式联合开发建设草地。对未按合同规定完成草地建设任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章 家畜(禽)繁育第十五条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品种普查、鉴定、保护、繁育、利用和引进优良畜种。
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种畜禽,应当申请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畜群配种改良站(点)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并建立育种档案。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销售的种畜禽,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附有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第十八条 从事畜禽配种改良的人员,应当取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专业资格证书。第十九条 进行畜禽配种(包括人工授精)、孵化的,必须使用从种畜(禽)场引进并附有《种畜禽合格证》、或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认可的种畜禽。第四章 畜(禽)防疫、检疫第二十条 在自治县境内从事畜禽生产、屠宰、加工和经营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领取《兽医卫生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第二十一条 饲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防疫计划,进行畜禽的预防接种、驱虫及其它防疫工作。对危害严重的畜禽传染病实行指令性疫(菌)苗接种。
控制和消灭畜禽及人畜共患传染病。发现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要及时上报,并立即采取封锁、隔离、消毒等防治措施。需扑杀、销毁病畜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货)主不得拒绝。处理病死畜禽及畜(禽)产品的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蒙古人虽然从事了农业生产近百年,但是在这百年之前他们都是从事的畜牧业,相比较而言,从事畜牧业的时间更久。而且农业生产也是分时间、地点的,蒙古地区只适合发展畜牧业,也不能逆天而行非得发展农业生产。一旦违反了自然规则,最后得到的是一个不好的结局,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一、只有少数人去了中原
当时蒙古人去了中原发展,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蒙古人都去了中原。一般都是些家里比较有钱的,能支付得起一路上的开销的才选择搬家,还有一种人是穷人,在蒙古发展的实在是不好,想换个环境试一下运气的。但是也留下了一部分人,他们还是按照自己本来的生活习惯在生活,继续发展畜牧业。就算是那些在中原发展的蒙古人回到了蒙古,那也只是小部分人,并不能改变什么。
二、自然环境不适合农业
蒙古地区纬度高,气温比较低,昼夜温差大。在蒙古能长出非常优质的牧草,供牛、羊和马食用,但是并不适合农作物的生产。农作物是需要阳光来进行光合作用的,但是蒙古地区的阳光并不强烈,提供不了农作物生长的条件,所以只能发展畜牧业。
三、不会农耕方法
蒙古人当时到中原发展,一般都是有钱的人去的,他们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自己聘请工人来为自己劳作,所以他们根本不会亲自动手。或许他们连农作物都分不清,更不用说学会农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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