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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动物养殖许可证

   2023-05-21 互联网艺莲园6070
核心提示: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驯养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在林业局办理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养殖业主必须提供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在书面申请中必须载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品种、数量、投资、场地、技术

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驯养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在林业局办理

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作为养殖业主必须提供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在书面申请中必须载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品种、数量、投资、场地、技术力量等情况;②填写驯养繁殖许可申请表;③提供供应野生动物种源单位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由对方单位盖章确认;④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土地所有权证或租赁证明;⑤驯养繁殖设施的照片;⑥饲养人员技术力量证明材料(资质证明)及双方合作关系证明材料;⑦与供应种源单位签订的供货协议,供货协议需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写明供应种源的种类和数量。养殖业主将上述材料送溧阳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农林局窗口,经溧阳市农林局和常州市农林局审核,报江苏省林业局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养殖业主凭省林业局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到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如果养殖业主要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还必须办理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市政府办公室

特种动物养殖的简介

主要是充分的利用当地的资源,因为特种养殖都是条件要求比较高的,所以环境因素受到比较大的限制第二就是可以提高当地的收入,特种养殖在精而不在多,所以好多可以利用空闲时间来饲养,这样就增加了当地收入了第三就是

办理特种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 ,需要什么条件,谢谢了,

本书作者为吉林农业大学长期从事特种动物科研、教学的专家。本书共分6章,第一章为概述,介绍特种动物的价值、养殖史及现状,以及养殖特种动物的注意事项;第二至第六章分别介绍了药用动物、毛皮动物、宠物、特种肉用动物和特种珍禽的养殖技术,并分别从各种动物的生物学特性、主要饲养种类、饲料及配制方法、繁殖技术、饲养与管理、建场及主要条件、产品的采收及初加工等方面加以阐述。全书简明易懂,方法先进,技术具体明确,便于教学。本书除适用于农业职业院校养殖及畜牧兽医专业外,还可作为农村成人文化学校和农村养殖技术培训班的教材,也可供医药卫生、外贸检验的从业人员及动物养殖爱好者阅读参考。

什么特种养殖比较赚钱

办理条件:

1 、申请人须具备相应的野生动物养殖经验或聘请养殖技术人员;

2 、有养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

3 、野生动物种源来源渠道合法;

4 、野生动物的喂养食物有保障;

5 、具备一定的医疗、救助技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书面申请书(一式两份);

2、兽医技术证明(兽医身份证、技术证书影印件)

3、可行性报告(包括技术、种源、场地、饲料等)

4、区林业局现场勘验审核,省内一般保护野生动物报市林业局批准,其它报省林业局批准,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扩展资料:

一、办理程序:

1、受理 

(1)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森保站

2、审查

(1)初审理

岗位责任人:森保站工作人员

时限: 5 个工作日。

(2)复审

岗位责任人:市局野保站负责人。

时限: 5 个工作日。

3、决定

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时限: 3 个工作日。

4、送达与公告

岗位责任人:县森保站工作人员

时限: 3 个工作日。

二、申请材料:

1 、个人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乡镇林业站签署意见、盖章);

2 、场地证明材料;

3 、资金证明( 20万元以上的现金或 50万元以上的技术设施)。野生动物养殖场地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毕(结)业证书、养殖殖资金证明材料;

4 、技术证明(二名技术人员)

5 、身份证复印件、 1寸彩色照片 3张。

参考资料:

- 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开设特种动物养殖专业大学有哪些

特种养殖比较赚钱的有:肉牛项目,珍珠鸡项目,鸵鸟项目,皮毛动物项目。

1、肉牛项目

特种养殖有肉牛项目品种可以养,前景不错。从国内市场需求来看,人们对畜产品的消费习惯逐渐改变,从过去的食用冷冻肉开始向生鲜、多样化、营养、科学方面转变,消费结构也从过去的单一品种肉牛羊肉、特优稀等畜产品转变,农民也可以在市场上随时买肉。

从国际市场来看,入世后界后,中国畜产品贸易进入了世界性的大流通、大循环、大市场,世界市场需求的变动也影响了国内市场。世界肉类市场上牛羊肉、乳制品消费比例大,猪肉和鸟肉消费比例小。

2、珍珠鸡项目

特种养殖有珍珠鸡项目品种可以养,这个能致富的特种养殖项目,前景不错。珍珠鸡又叫山鸡,全身的羽毛为灰色,并有规则的圆形白点,形如珍珠,而被命名为珍珠鸡,这种鸡肉蛋白质含量高、脂肪含量低,比普通鸡的口感要好很多,价格也贵,能够给养殖户带来不错的经济价值。

3、鸵鸟项目

特种养殖有鸵鸟项目品种可以养,这个能致富的特种养殖项目,前景不错。养鸵鸟效益高,90年寿命,产蛋50年,每只鸵鸟每年可产蛋150枚左右。另外,鸵鸟皮是世界上最名贵的皮革,可制成皮衣、皮鞋、皮带、皮包等皮革制品,其拉力比牛皮高五倍,价格比世界上最名贵的锷鱼皮高五倍。

4、皮毛动物项目

特种养殖有皮毛动物项目品种可以养,这个能致富的特种养殖项目,前景不错。例如:银狐、貉、北极狐、水貂、海狸鼠。

食用和药用动物:果子狸、野猪、梅花鹿、马鹿、疣鼻栖鸭、绿头鸭、环颈雉、火鸡、珠鸡、石鸡、蓝孔雀、蓝胸鹑、鹌鹑、非洲鸵鸟、大美洲鸵、鸸鹋、巴西龟等。

宠物:花鼠、仓鼠、麝鼠、毛丝鼠、豚鼠等。

作观赏用的野生动物: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等。

2022特种动物养殖技术就业方向及前景

很多同学想知道开设特种动物养殖专业大学有哪些,下面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开设特种动物养殖专业大学有哪些

开设特种动物养殖专业大学有:河南科技学院、吉林农业科技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特种动物养殖专业简介

本专业培养掌握特种经济动物生物学特性、饲料调制与环境控制、饲养管理技术和疫病控制理论与技术,具备特种经济动物解剖生理学、饲料营养、饲料管理、疾病防治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经济动物国内国际贸易规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从事特种经济动物养殖、管理、训练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特种动物养殖专业主要课程有哪些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动物学、动物繁殖、动物饲料、宠物养殖、实验动物、毛皮动物生产、药用动物生产、蚕业、蜂业、特种经济禽类生产、兽医基础知识、宠物管理与训练、动物繁殖技术、配合饲料设计与加工技术、特种经济动物饲养管理、综合训练、毕业实习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特种动物养殖

特种动物养殖技术专业核心课程:常用实验动物饲养、实验动物繁殖、动物实验技术、实验动物疾病控制、实验动物环境 控制与监测、实验动物选择与动物模型、实验动物营养与饲料等。

特种动物养殖技术专业简介

特种动物养殖技术是中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专业。

该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实验动物饲养繁育、疾病防控、动物实验、管理体系和法规基本知识,具备实验动物饲养管理、繁殖育种、疾病防控、质量监测、动物实验、饲料调制、设备使用维护能力,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动物实验技术应用、实验动物用品设备生产与销售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特种动物养殖专业就业方向

主要面向动物养殖、饲料生产加工、进出境动物检疫等部门,在特种动物生产、饲料调制、疾病控制等岗位群,从事特种动物饲养管理、特种动物疾病防治、特种动物饲料生产、特种动物产品加工、进出口检疫及自主创业等工作。

特种动物养殖专业就业前景怎么样

我们国家的人口众多,并且农业人口占到很大的比例。在中国多年的改革开放以来,农业人口的主要收入来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已经逐渐从传统的种植业为主的劳动、创收模式,逐渐的发展成为以种植业、畜牧业和外出务工为主的劳动、创收的模式。

在畜牧业方面,传统的大畜牧业,主要以猪、鸡、牛、羊、渔为主,随着传统畜牧业的迅猛发展,很多的中国农民已经无法再从传统的大畜牧生产中去获取比较高额的回报了。而一些刚刚起步和一些甚至还没有起步的特种养殖业,具有投资小、规模小、饲养回报高等特点,就适合我国农民发展。随着社会的逐步地发展,要求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专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野生动物资源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普查方案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

第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一)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五)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六)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七)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第十二条 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动物园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猎捕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

(一)申请猎捕者有条件以合法的非猎捕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所需目的的;

(二)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

(三)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猎捕的。

第十四条 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防止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在10日内向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狩猎证每年验证1次。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第十九条 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涉及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涉及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录像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狩猎,必须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所内进行,并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

第二十二条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三条 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从国外引进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国外引进的其他野生动物,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视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五章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依照前款规定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六条 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经核准登记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以及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出口前款所称野生动物的,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或者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前,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 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举办出国展览等活动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

(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四)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五)在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有重要贡献的;

(六)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七)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四十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拒绝、阻碍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三)偷窃、哄抢、抢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四)未经批准猎捕少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没收的实物,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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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特种 许可证 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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