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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村禁养政策

   2023-05-22 互联网艺莲园5070
核心提示: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亲亲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亲2022年农村禁养政策:“十四五”期间,七个部门已经发布了一份和农村农业有关的保护规划,文件全称为《关于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

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亲亲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亲2022年农村禁养政策:“十四五”期间,七个部门已经发布了一份和农村农业有关的保护规划,文件全称为《关于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监管力度,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制度。同时,依法严查污染环境的行为。第二条线:养殖场地不符合规范近日发布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原本放宽的养殖用地规定再次缩进,明确养殖项目不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即使是少量和划补也是不允许的。与此同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科学文化教育研究区也都是不允许检车养殖场的。第三条线:养殖饲料不过关除此之外,对于饲料的严格规范,不能和以前一样随便喂东西。养殖中不可能再像以前那样,随便饲喂点东西,像以前会有人专门收购泔水用来喂猪的,现在不要说是收购了,白送的也不能用来作为饲料喂养。第四条线:违规使用药物自从“无抗”条文下来之后,许多饲料厂家已经做了改变,但是还是有一些养殖户觉得使用抗生素能让猪长得更快,而这些都被命令禁止了。

新畜牧法对养殖用地有何规定呢

法律主观:

国土资源部有关 宅基地 使用的规定探索宅基地管理的新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九)严控总量盘活存量。要在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用地基础上,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鼓励通过改造原有住宅,解决新增住房用地。各地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节约挖潜、盘活利用的具体政策措施。 (十)逐步引导农民居住适度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量力而行、方便生产、改善生活的原则,因地制宜、按规划、有步骤的推进农村居民点撤并整合和小城镇、中心村建设,引导农民居住建房逐步向规划的居民点自愿、量力、有序的集中。对因撤并需新建或改扩建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要加大用地计划、资金的支持。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不再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 (十一)因地制宜地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本着提高村庄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开展“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对治理改造中涉及宅基地重划的,要按照新的规划,统一宅基地面积标准。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置换的,应对土地、房屋价格进行评估,在现状建设用地边界范围内进行;在留足村民必需的居住用地(宅基地)前提下,其他土地可依法用于发展二、三产业,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四、加强监管,建立宅基地使用和管理新秩序 (十二)建立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 农村宅基地 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和乡镇国土资源所是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负直接责任。建立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县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村自治组织建立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监管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住宅的行为。 (十四)依法查处乱占行为。各地要认真负责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未经申请和批准或违反规划计划管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限期拆除、退还土地并恢复原状。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 宅基地使用权 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1〕146号)要求予以登记的,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对一户违法占有两处宅基地的,核实后应收回一处。 (十五)加强指导,不断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务必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抓紧落实通知要求的各项措施,尽快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政策规定。同时要深入调研宅基地管理中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主动采取措施解决,并及时上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督察区域内农民宅基地审批与管理情况的监督,确保农民合法居住权益得到保障。

国土资源部(也就是现在的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全国土地分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规定明确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在农业用地上上建造养殖用房不算改变土地用途行为,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的,不再按临时用地或建设用地进行审批。但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选址和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的设计和建筑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污物和通风、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有专职防治人员以及专业的消毒、隔离、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4、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之后,再申请《营业执照》;

5、如果是种羊场,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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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村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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