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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氏沼虾属热带品种,在中国广东、海南等地,可进行两茬养殖,但在江浙一带过去按常规苗放养,5月中旬至10月底,最多150天,因此只能维持单养。但随着罗氏沼虾早 苗养殖的普遍推广,使得养殖户可在7月中下旬就可收获商品虾,此时如有大规格虾苗再投入池塘进行养殖,养殖期也有90天,使得两茬养殖成为可能。下面介绍一下上海奉贤县 海塘管理所1999年两茬罗氏沼虾的养殖经验。
早苗二级暂养是开展两荐养殖的重要技术措施。
所谓早苗二级暂养就是在以往一级暂养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次分疏过程,早苗二级暂养首先可大大提高早进苗时间。一般一级暂养进苗时间在4月中旬,而两级暂养,进苗时间 可提早到3月中旬。其次两级暂养可在同时期(指本年适宜自然放苗条件的时间)获得大规格虾苗,从而达到商品提早的目的。去年我场早苗暂养的密度是相当高的,达7000~ 10000尾/立方米。但实践证明进入30天后,自相残杀现象相当严重。因此,十分有必要进行二级分疏暂养。暂养实践情况如表9,我们从表9看出,二级暂养在一级暂养的基础上 主要目的是:①避免自残,提高成活率,尽可能获得更多的早苗。②通过分疏尽可能获得大规格且质量好的虾苗。但是二级暂养的技术要求明显没有一级暂养那么高。这主要体 现在密度与水温控制上。从实践来看,暂养苗的生长主要是密度和水温,但密度和水温过高又影响着成活率,造成一种矛盾现象。但是从我场几年来的实践看,我场所进行早苗 暂养的密度和水温是比较合理的。
表9
总出苗率:5771%
两茬养殖
由于早苗二级暂养的成功,我场对两茬有着充分的把握。在养殖自5月5日放苗至7月中旬60天后,顺利达到66只/千克,并逐渐开始销售。关键是第二茬苗种的配备,我场采 取5月中旬的苗进暖棚10天暂养后放塘进行高密度养殖,直至第一茬逐渐起捕后疏散分塘。具体生产状况例举2只塘如表10。其中,东7#最早销售,西5#最后销售。
表10 第一茬
两茬养殖使我场的生产指标和经济指标上一个台阶。我场今年共计罗氏沼虾养殖面积37807亩,共获得销售产值3499748万元。获罗氏沼虾89220千克,平均单产23599千克 /亩,我们从表7可以看出两茬养殖在生产上、经济上的优势十分明显。
综上所述,今年我场的罗氏沼虾两茬养殖是成功的,并且在8月18日经历了11号台风造成的全场大面积进海水的严峻考验。但是总结下来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首先 苗种配备塘的放养密度上。从实践来看,今年高密度塘放养密度达8万~10万尾/亩。(经暂养10天已过高,影响了分塘时的放养规格,因此具体分析高密度配备苗种密度一般在5 万~6万(暂养苗)较为适宜。其次,在高密度的回捕上的估计不足,计划回捕率在65%~75%,而实际回捕率平均达80%,造成原塘的存苗量仍过高,严重影响了销售规格。
表10 第二茬
表11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蓝子鱼与青蟹混养好,因为混养提高养殖产量和效益、优化养殖环境、减少药物使用量,形成生态、推广蓝子鱼养殖既是浙江台州三门县2014年省农技推广项目之一,也是实施“清水治污”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引进点篮子鱼与虾蟹贝混养,形成生态、健康的无公害养殖模式,助推“渔业转型促治水”。
7月11日,三门县六敖三岔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100亩海塘里,放进了一批体型外观扁平呈椭圆形,嘴部细长口小的小鱼,引来了周围不少养殖户前来参观。
据了解,这是三门县海洋与渔业局帮助养殖户从海南引进12000余尾蓝子鱼鱼苗,重点在六敖现代农业园区、沙柳等地150余亩的养殖塘进行放养,探索蓝子鱼与南美白对虾高位池及青蟹、小白虾池塘生态混养技术,进一步促进我县渔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门县是浙江省水产养殖大县,全县养殖面积达到20万亩。每年春夏季节,养殖塘中浒苔等大量繁殖,争占养殖空间,其死亡分解产生的大量毒素严重危害青蟹、小白虾等生长,给养殖生产带来巨大的危害和经济损失。该局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帮助养殖企业引进了专吃浒苔,号称“清道夫”的蓝子鱼,并试验了青蟹、小白虾、贝类与蓝子鱼的混养模式,利用蓝子鱼主要摄食各种大型海藻,偶尔摄食海鞘、海绵和有机碎屑,且不摄食南美白对虾、小白虾等水生动物的生活习性,控制浒苔过量繁殖。
为贯彻落实“五水共治”、“渔业转型促治水”行动,推广蓝子鱼养殖既是我县2014年省农技推广项目之一,也是实施“清水治污”行动计划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引进点篮子鱼与虾蟹贝混养,健康的无公害养殖模式,助推“渔业转型促治水”。
一、对《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
2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政府投资的海塘建设项目审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建设单位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报批项目,须附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同意书。”
3将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为一项,作为第二项,修改为:“(二)三、四、五级及无等级海塘应当由具有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4将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为一项,作为第二项,修改为:“(二)三、四、五级海塘应当由具有三级以上水利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5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建设跨塘、穿塘、临塘的码头、厂房、油库、冷库、涵闸、桥梁、道路、渡口、船闸、船坞、管道缆线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塘建设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不得影响海塘安全,妨碍海塘抢险;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前款所列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6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塘开缺或者新建闸门。
“因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等原因,确需破塘开缺的,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破塘开缺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和等级标准对海塘进行修复。
“确需新建闸门的,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完工,并与海塘等级标准相适应。”
7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定期对海塘安全进行鉴定。每年汛前、汛后和风暴潮以后应当各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工程缺陷及时进行修复。”二、对《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8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三)监督滩涂围垦建设项目实施,参与滩涂围垦建设工程验收”。
9删去第五条。
10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滩涂围垦规划应当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当地自然、经济、技术等条件,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滩涂围垦规划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江河治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11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通过工程措施(包括滩涂圈围工程、促淤工程、堵港围涂工程)进行滩涂围垦建设,依法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滩涂围垦部门的意见。
“在滩涂围垦规划范围内,建设单位(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滩涂围垦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在滩涂围垦规划范围内,单位和个人在自然滩涂上从事水产养殖、捕捞的,按照国家和省渔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重要的渔业苗种基地和重要的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12删去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13将第十三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滩涂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建设单位经批准进行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滩涂围垦及其他工程设施建设的,应当缴纳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但围垦后用于种植、水产养殖的,可以免缴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已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不再缴纳围垦滩涂资源使用费。”
14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滩涂围垦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具体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5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滩涂围垦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按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办理,并应当有滩涂围垦部门参加。”
16删去第十七条。
17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和沿海、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滩涂围垦建设:
“(一)国家安排的资金;
“(二)省及沿海、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从造地改田资金中安排用于滩涂围垦建设的资金;
“(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18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滩涂围垦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围垦区内的土地由投资建设单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进行开发利用。”
19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滩涂围垦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滩涂围垦后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可以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资金补助。”
20删去第二十六条。
21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侵占、毁坏滩涂围垦建设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滩涂围垦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22删去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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