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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几头牛需要与住户离多远的相关规定

   2023-05-23 互联网艺莲园3700
核心提示: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法律分析:居民区是不允许圈养家禽的。当然随便圈养一两只,不影响别人的正常工作、休息、健康的应该没问题。另外养牛是合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限制养羊的数量。只有在出现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会对行为进行规范。

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法律分析:居民区是不允许圈养家禽的。当然随便圈养一两只,不影响别人的正常工作、休息、健康的应该没问题。另外养牛是合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限制养羊的数量。只有在出现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才会对行为进行规范。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都有具体规定,另外可以到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七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

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禽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第三条 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完善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第七条 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分散养殖户实行分类管理。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中,属于设施农用地的,按农业用地管理。

  分散养殖户应当对畜禽进行圈养,实行自主管理,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第八条 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未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应当书面委托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

  (五)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在上述区域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一)生猪存栏二百头以上;

  (二)肉牛存栏五十头以上;

  (三)奶牛存栏十头以上;

  (四)羊存栏二百只以上;

  (五)肉用家禽存栏三千羽以上;

  (六)蛋用家禽存栏一千羽以上;

  (七)兔存栏一千只以上。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畜牧业发展实际情况,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第十二条 畜禽养殖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登记表;

  (二)畜禽养殖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位图、平面布局图;

  (五)生产管理和畜禽防疫制度;

  (六)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文件。

农村养殖要求什么条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2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 _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_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养殖证办理流程:

1、养殖户选址:应符合所在乡镇整体土地规划,应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它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集中居民区和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2、到县畜牧局领取《养殖场建设申请表》,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章后,报畜牧局审核。

3、持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及相关行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经营者凭身份证到工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到检验检疫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与环保证明》。

4、根据《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再持《营业执照》及《财务制度》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5、最后持《土地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与环保证明》、《税务登记证》等,到建设局申请《建设施工许可证》。

二、畜禽养殖场备案需提交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畜禽免疫程序;

3、生产工艺流程图;

4、场区布局平面图;

5、养殖场四邻位置图;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8、技术人员资质证书;

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特种人员管理制度、食堂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门卫安全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等相关安全生产条件材料。

法律依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科 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 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1、养殖用地

(1)养殖场用地需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2)养殖用地还需要满足4个条件: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农田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养殖场地要远离村庄、河流、饮用水源等。

2、环评手续

(1)环评手续是后期申请工商、税务、动检等证件审批时必须的材料,环评手续可前往环保局办理。

(2)养殖场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做到整洁、绿色。绿色即讲究生态循环,禁止乱排放废水和动物的粪便,要将这些废弃物加以利用。

3、取得合格证

建设养殖场时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要办理排污许可证),若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还需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4、办理工商登记

证件齐全后,前往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前往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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