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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搞养殖对环境造成污染,应该怎么解决?

   2023-05-24 互联网艺莲园4710
核心提示: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农村搞养殖可能会对自然环境造成污染,比如说动物的粪便让养殖场的气味变得很糟糕,成为人人避之不及的地方。若想解决这种问题,就可以把动物的粪便收集起来,还可以卖给养鱼的或者种植户,让他们去做鱼食或者给树木施肥。

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农村搞养殖可能会对自然环境造成污染,比如说动物的粪便让养殖场的气味变得很糟糕,成为人人避之不及的地方。若想解决这种问题,就可以把动物的粪便收集起来,还可以卖给养鱼的或者种植户,让他们去做鱼食或者给树木施肥。这样不仅能够解决环保方面的问题,还可以获得粪便的经济效益,是很划算的。

农民在养殖的时候是没有一些理念的,比如动物是随便乱拉的,也不会购买相关的设备,认为这是在白花冤枉钱。不过农村小规模养殖带来的污染其实不怎么严重,毕竟没有排出化学物品,也不会污染到水质,只是会让味道比较的不好闻吧了。所以相关部门也不能进行一刀切式的管理,可以让农民把自己的养殖场搬到偏远地区去,远离村民聚集的地方。这样村民就不会嫌弃,能够让你的养殖场办得越来越红火。之后你还可以聘请一些人专门去打扫动物生活的场地,把这些粪便都收集起来,再安装一个空气运转器,让空气变得比较干净。

除了直接售卖,还可以把粪便发酵一下,然后就能当做比较好的肥料,直接卖给当地种地的农民。只要价格便宜一点,比如说低于市场价就会让很多的人愿意购买。毕竟他们也是需要购买化肥的,而化肥可能还会污染环境,价格也比较贵,还不如购买这种动物粪便的发酵肥。如果经济预算比较足的话,还可以购买一些机器,这就需要把养殖的规模扩大一点,不然极有可能亏本,根本获得不了收入。

养殖动物是比较赚钱的,但也是很辛苦的,需要承担的风险也比较多,一定要有承担风险的能力,不要把自己的钱全部都投入进去。

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有哪些

法律分析:污染环境罪的处罚: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污染相关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在畜禽养殖业中,兽药残留物污染生态环境可导致哪些危害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第八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第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第十六条 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第十七条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农村养殖对环境污染的现状是怎样的?

随着畜牧业的现代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兽药(包括兽药添加剂)在降低发病率与死亡率、提高饲料利用率、促生长和改善产品品质方面起到十分显著的作用,已成为现代畜牧业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但是,由于科学知识的缺乏和经济利益的驱使,畜牧业中滥用兽药和超标使用兽药的现象普遍存在。其后果,一方面是导致动物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摄入人体后影响人类的健康;另一方面,各种养殖场大量排泄物(包括粪便、尿等)向周围环境排放,兽药又成为环境污染物,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李存(邯郸农业高等专科学校,河北永年057150

  随着畜牧业的现代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兽药(包括兽药添加剂)在降低发病率与死亡率、提高饲料利用率、促生长和改善产品品质方面起到十分显著的作用,已成为现代畜牧业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但是,由于科学知识的缺乏和经济利益的驱使,畜牧业中滥用兽药和超标使用兽药的现象普遍存在。其后果,一方面是导致动物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摄入人体后影响人类的健康;另一方面,各种养殖场大量排泄物(包括粪便、尿等)向周围环境排放,兽药又成为环境污染物,给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①兽药残留及其种类

  兽药残留(animaldrugresidues)是指给动物使用药物后蓄积和贮存在细胞、组织和器官内的药物原形、代谢产物和药物杂质。近年来,兽药残留在国内外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公共卫生问题,与人类的健康息息相关。兽药残留包括兽药在生态环境中的残留和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动物性食品是指肉(包括肝、肾等内脏)、蛋和乳及其制品的总称随着经济的发展、动物性食品在人们食物总量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其卫生安全也倍受关注。

  残留毒理学意义较重的兽药,按其用途分类主要包括:抗生素类、化学合成抗菌素类、抗寄生虫药、生长促进剂和杀虫剂。抗生素和化学合成抗菌素统称抗微生物药物,是最主要的兽药添加剂和兽药残留,约占药物添加剂的60%。

  ②兽药残留引起的原因

  不遵守休药期的规定、非法使用违禁药物、不合理用药等是造成兽药残留超标的主要原因。休药期(withdrawaltime,WDT)是指从停止给药到允许动物或其产品上市的间隔时间。据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调查,未能正确遵守休药期是兽药残留超标的主要原因。如1970年、1985年、1990年和1991年所占比例依次为76%、51%、46%、54%。非法使用违禁药物是指:受经济利益驱使,为使畜禽增重、增加瘦肉率而使用ß一兴奋剂如盐酸克伦特罗等,即“瘦肉精”;为促进畜禽生长而使用性激素类同化激素;为减少畜禽的活动,达到增重的目的而使用安眠镇静类药物等。不合理用药是指:滥用药物及兽药添加剂;一旦出现症状,在未确诊的情况下,重复、超量使用兽药,制剂无效就直接使用原料药;不管什么药,拿来即作为药物添加剂长期使用;随意改变兽药的给药途径和给药对象等。

  ③兽药残留的危害

  3.l毒理作用

  31.l急性中毒ß2-一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简称ß-兴奋剂)能够加强心脏收缩、扩张骨骼肌血管和支气管平滑肌,兽医和医学临床上用于治疗休克和支气管痉挛。5~10倍以上治疗量时则在多数动物(牛、羊、猪、家禽)具有提高饲料转化率和增加瘦肉率的作用,俗称“瘦肉精”,克仑特罗、马布特罗口服生物利用度较高,应用较多,ß-兴奋剂在肝、肺和眼部组织中残留较高,浓度能达到100-500g/t,人一次食用100-200g这样的组织就可能出现中毒反应。在国内外已有多起因食用含ß-兴奋剂残留的动物肝和肺组织发生中毒的报道,出现头痛、心动过速、狂躁不安、血压下降。如1997年发生在香港的数人吃了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的猪肺而发生急性中毒的事件。

  3.1.2慢性中毒兽药残留的浓度通常很低,发生急性中毒的可能性较小,长期食用常引起慢性中毒和蓄积毒性。

  氯霉素能导致严重的再生障碍性贫血,并且其发生与使用剂量和频率无关。人体对氯霉素较动物更敏感,婴幼儿的代谢和排泄机能尚不完善,对氯霉素最敏感,何出现致命的“灰婴综合征”。氯霉素在组织中的残留浓度能达到1mg/kg以上,对食用者威胁很大。已有1例儿童服用2mg氯霉素和老年妇女使用氯霉素眼膏后死亡的报道。所以,氯霉素已禁止用于食品动物。

  四环素类药物能够与骨骼中的钙结合,抑制骨骼和牙齿的发育。大环内酯类的红霉素。泰乐菌素易发生肝损害和听觉障碍。氨基糖甙类药物如链霉素、庆大霉素和卡那霉素主要损害前庭和耳蜗神经,导致眩晕和听力减退。磺胺类药物能够破坏人体的造血机能。长期接触有这些药物残留的动物性食品,可能有害健康,引起慢性中毒。

  313“三致”作用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苯丙咪唑类药物是一种广谱抗寄生虫药物,通过抑制细胞活性,可杀灭蠕虫及虫卵。这类药物干扰细胞的有丝分裂,具有明显的致畸作用和潜在的致癌、致突变效应。雌激素、砷制剂、喹恶琳类、硝基呋喃类和硝基咪唑类药物等都已证明有“三致’作用,许多国家都禁止用于食品动物,一般要求在食品中不得检出。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新型广谱抗菌药、药效高、毒性低,在国内养殖业中用量很大,这类药物主要影响原核细胞DNA的合成,但个别品种已在真核细胞内显示出致突变作用。磺胺二甲嘧啶等一些磺胺类药物在连续给药中能够诱发啮齿动物甲状腺增生,并具有致肿瘤倾向。链霉素具有潜在的致略作用。这些药物的残留超标,将严重影响人类的健康。

  32变态反应

  一些抗菌药物如青霉素、磺胺类、氨基糖苷类和四环素类能引起变态反应。青霉素类药物使用广泛,其代谢和降解产物具有很强的致敏作用。喹诺酮类药物也可引起变态反应和光敏反应。轻度的变态反应仅引起算麻疹、皮炎。发热等,严重的导致休克,甚至危及生命。

  3.3对胃肠道微生物的影响

  在正常情况下,人体的胃肠道存在大量菌群,且互相拮抗、制约以维持平衡。如果长期接触有抗微生物药物残留的动物性食品,部分敏感菌群受到抑制或杀死,耐药菌或条件性致病菌大量繁殖,微生物平衡遭到破坏,引起疾病的发生,损害人类的健康。

  34诱导耐药菌株

  抗微生物药物的广泛使用,特别是在饲料中长期亚治疗剂量添加抗微生物药物,易于诱导耐药菌株。细菌的耐药基因位于R-质粒上,能在细胞质中进行自主复制,既可以遗传,又能通过转导在细菌间进行转移和传播。关于人和动物之间耐药质粒的传递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但已有实验证实了耐药基因可以在人和动物之间相互传递,即动物原的耐药菌株可以向人传播。

  另外,人们长期接触有抗微生物药物残留的动物性食品,也会直接诱导人体内的耐药菌株。

  3.5激素样作用

  性激素及其类似物主要包括甾类同化激素和非甾类同化激素,70年代前,许多国家将其作为畜禽促生长剂。肝、肾和注射或埋植部位常有大量同化激素存在,被人食用后可产生一系列激素样作用;潜在的致癌性、发育毒性(儿童早熟)、女性男性化和男性女化性。近年来我国常有儿童性早熟的报道,这与养殖业中非法使用性激素作促生长剂致使其残留于动物食品中有关。另外,磺胺二甲嘧啶的激素样作用也在研究中。

  36生态环境毒性

  兽药及其代谢产物通过粪便、尿等进入环境,由于仍具生物活性,对周围环境有潜在的毒性,会对土壤微生物、水生生物及昆虫等造成影响,这是近年来国内外研究的热点。

  阿维菌素类药物对低等水生动物、土壤中的线虫和环境中的昆虫均有较高的毒性作用。同化激素随排泄物进入环境成为环境激素污染物,如污水中lng/L的雌二醇即能诱导雄鱼发生雌性化。抗球虫药常山酮对水生动物(如鱼、虾)有很强的毒性。有机砷制剂作为添加剂大量使用,随排泄物进入环境后,对土壤固氮细菌、解磷细菌、纤维素分解细菌等均产生抑制作用。

  另外,进入环境中的兽药被动、植物富集,然后进入食物链,同样危害人类的健康。有机磷和有机氯杀虫剂常用来驱杀动物的体内和体外寄生虫,排泄物中的有机磷杀虫剂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性很高,而有机氯杀虫剂在环境中能长期存在,易被动、植物富集并具有“三致”作用。己烯雌酚、氯羟吡啶在环境中降解很慢,能在食物链中高度富集,影响人类的健康。

  37影响畜禽产品出口贸易

  前些年,我国畜禽产品开始进入国际市场,但由于兽药残留超标被某些国家退货、销毁、索赔甚至终止贸易往来,不仅使我国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我国畜禽产品丧失了良好信誉,严重影响了畜禽产品的出口贸易。1990年出口日本的1万吨鸡肉,由于氯羟吡啶的残留超标,产品全部销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自欧盟于1996年中断我国对其畜禽产品出口以来,欧盟兽医委员会每年都派代表来中国考察,2001年短暂恢复了我国上海、山东部分企业的畜禽产品出口,2002年1月2日又宣布全面禁止我国畜禽产品出口欧盟,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畜禽产品中的兽药残留。

  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中的非贸易性技术堡垒现象,使我国畜禽产品的出口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环境。如不能很好地控制兽药残留,畜禽产品的出口贸易将是困难重重。

  ④兽药残留的控制措施

  我国的兽药残留监控工作起步较晚,但有关部门已经开始重视动物性食品中的兽药残留问题,制订了各种监控兽药残留的法规,这是我国对兽药残留监控保证动物性食品安全的有力措施。但是,兽药残留监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政府和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广大民众的支持,现提出以下控制措施。

  4.l加快兽药残留的立法,制订相应的法规

  尽快制定对兽药安全使用和违法使用处罚的法规,制定国家动物性食品安全的法规,以及一系列可操作的配套管理法规,把兽药残留监控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加大处罚力度,推动和促进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的开展。

  4.2严格规范兽药的安全生产和使用

  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兽药,禁止不明成分以及与所标成分不符的兽药进入市场,加大对违禁兽药的查处力度,一旦发现,严厉打击;严格规定和遵守兽药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和休药期等。加大对饲料生产企业的监控、严禁使用农业部规定以外的兽药作为饲料添加剂。

  4.3加强饲养管理、改变饲养观念

  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饲养管理技术,创造良好的饲养环境,增强动物机体的免疫力,实施综合卫生防疫措施,降低畜禽的发病率,减少兽药的使用。同时,充分利用中药制剂、微生态制剂、酶制剂以及多糖等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制剂来防病、治病,减少兽药残留。

  4.4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的宣传力度,使全社会充分认识到兽药残留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广泛宣传和介绍科学合理使用兽药的知识,全面提高广大养殖户的科学技术水平,使其能自觉地按照规定使用兽药和自觉遵守休药期。

  4.5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完善兽药残留监控体系

  加快国家、部、省三级兽药残留监控机构的建立,实格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加大监控力度,严把检验检疫关,严防兽药残留超标的产品进入市场,对超标者给予销毁和处罚,促使畜禽产品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换,使兽药残留超标的产品无销路、无市场、迫使广大养殖场户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遵守休药期的规定,从而控制兽药残留。

  4.6加快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建立,积极开展兽药残留控制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完善兽药残留的检测方法、特别是快速筛选和确认的方法,加大筛选兽药残留的试剂盒的研究和共发力度。积极开展兽药残留的立法和方法标准化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使我国的兽药残留监控与国际接轨。

  农村养殖对环境污染的情况比较严峻,已对农村人居环境与生态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更是对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人居环境的整治造成较大的阻碍,农村养殖对环境的污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大气污染

  对于农村养殖的禽畜粪便长时间堆积发酵后,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味的气体,这些气体连同禽畜本身所散发出来的气体,会对人和动物本身都较为严重的影响。科学研究表明,在禽畜粪便和禽畜本身所释放出来的气体当中,恶臭物质高达 230 多种,其中,大多数物质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和刺激性,人体长期处在这样的环境中,会对自身的肝脏、肺以及肾脏等器官构成影响,甚至会导致其他疾病的发生。而对于禽畜来说,如果养殖环境内无法及时的排除这些气体,将会影响到禽畜的生产发育,降低禽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甚至会造成禽畜个体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产生。

  2水体污染

  目前,多数养殖场采用的是水冲式清理方法,每日一头种羊粪尿清理排放的污水则高达26kg 以上。对于中等规模的养殖场,一年所排放的粪尿量就达到了 1 万吨,年排放污水量则高达 7 万多吨。养殖场所排放的污水,固液混杂、处理难度较大,而且碳氮等物质含量非常高,有机物的浓度也严重超标。许多养殖场出于成本的考虑,往往没有配备全面的污染物质处理设备和系统。大量污水在未经过完全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到周边的河流中,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其中地下水也遭到了严重的污染。

  3其他污染

  除上述污染问题之外,农村养殖业还带来了疾病、微生物传播等问题,对农户的人身安全构成更为严重的危害。禽畜污染不仅仅限于对生态平衡造成了破坏,还会构成疾病、微生物传播的可怕隐患。禽畜所排放的粪便等污染物当中富含大量细菌、微生物,如果处理不当,一部分细菌和微生物会通过一些途径污染人的水源、食物等,进而导致疫病的发生。更有许多病菌可以直接通过空气传播,其所造成的健康危害无疑更为严重。与此同时,禽畜死亡后尸体的处理同样存在潜在危害。养殖场患病禽畜死亡后,部分养殖场会采用焚烧等处理方法。但也有部分养殖场直接丢弃,这不仅会对周边的环境构成严重危害,滋生大量蚊蝇和微生物,还伴有大量恶臭气味,带来严重的疫病威胁。

  总之,解决农村养殖对环境污染的问题已刻不容缓,目前大多数农村养殖还没有配备相关的处理设备,环境污染整治也不是养殖户个人的事,因此整治农村养殖环境污染问题需要部门、社会与养殖户共同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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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农村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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