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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云龙近海养殖有限公司是2001-03-21在辽宁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杨树房街道杨树房社区。
大连云龙近海养殖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1028272602655X7,企业法人胡堂军,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大连云龙近海养殖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海水养殖,水产品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辽宁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7607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62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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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渔场将如何影响深海渔业养殖
我给您找了份稿子,您仔细看,因为我也不太懂养殖,不过我个人认为这是海水污染导致的赤潮仔细看中间,看完会有发现/就是说会引起生物窒息死亡的我找主要的给P上来:
赤潮是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海水中某些浮游植物、原生动物或细菌爆发性增殖或高度聚集而引起水体变色的一种有害生态现象。赤潮是一个历史沿用名,它并不一定都是红色,实际上是许多赤潮的统称。赤潮发生的原因、种类、和数量的不同,水体会呈现不同的颜色,有红颜色或砖红颜色、绿色、**、棕色等。值得指出的是,某些赤潮生物(如膝沟藻、裸甲藻、梨甲藻等)引起赤潮有时并不引起海水呈现任何特别的颜色。
随着现代化工、农业生产的迅猛发展,沿海地区人口的增多,大量工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海洋,其中相当一部分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海洋,导致近海、港湾富营养化程度日趋严重。同时,由于沿海开发程度的增高和海水养殖业的扩大,也带来了海洋生态环境和养殖业自身污染问题;海运业的发展导致外来有害赤潮种类的引入;全球气候的变化也导致了赤潮的频繁发生。
首先,赤潮的发生,破坏了海洋的正常生态结构,因此也破坏了海洋中的正常生产过程,从而威胁海洋生物的生存。
其次,有些赤潮生物会分泌出粘液,粘在鱼、虾、贝等生物的鳃上,妨碍呼吸,导致窒息死亡。含有毒素的赤潮生物被海洋生物摄食后能引起中毒死亡。人类食用含有毒素的海产品,也会造成类似的后果。
再次是大量赤潮生物死亡后,在尸骸的分解过程中要大量消耗海水中的溶解氧,造成缺氧环境,引起虾、贝类的大量死亡。
赤潮对海洋渔业和水产资源的破坏
赤潮破坏鱼、虾、贝类等资源的主要原因是:
1、破坏渔场的铒料基础,造成渔业减产。
2、赤潮生物的异常发制繁殖,可引起鱼、虾、贝等经济生物瓣机械堵塞,造成这些生物窒息而死。
3、赤潮后期,赤潮生物大量死亡,在细菌分解作用下,可造成环境严重缺氧或者产生硫化氢等有害物质,使海洋生物缺氧或中毒死亡。
4、有些赤潮的体内或代谢产物中含有生物毒素,能直接毒死鱼、虾、贝类等生物。
赤潮是一种复杂的生态异常现象,发生的原因也比较复杂。关于赤潮发生的机理虽然至今尚无定论,但是赤潮发生的首要条件是赤潮生物增殖要达到一定的密度,否则,尽管其他因子都适宜,也不会发生赤潮,在正常的理化环境条件下,赤潮生物在浮游生物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有些鞭毛虫类(或者甲藻类)还是一些鱼虾的食物。但是由于特殊的环境条件,使某些赤潮生物过量繁殖,便形成赤潮。大多数学者认为,赤潮发生与下列环境因素密切相关。
海水富营养化是赤潮发生的物质基础和首要条件
发生赤潮的原因
赤潮是一种复杂的生态异常现象,发生的原因也比较复杂。关于赤潮发生的机理虽然至今尚无定论,但是赤潮发生的首要条件是赤潮生物增殖要达到一定的密度,否则,尽管其他因子都适宜,也不会发生赤潮,在正常的理化环境条件下,赤潮生物在浮游生物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有些鞭毛虫类(或者甲藻类)还是一些鱼虾的食物。但是由于特殊的环境条件,使某些赤潮生物过量繁殖,便形成赤潮。大多数学者认为,赤潮发生与下列环境因素密切相关。
海水富营养化是赤潮发生的物质基础和首要条件
水文气象和海水理化因子的变化是赤潮发生的重要原因
海水养殖的自身污染亦是诱发赤潮的因素之一
这个如果发生了我想负责海水部门的相关人员会处理的,赤潮预防最好,我是名大学生,不过非专业的,找了点东西希望能帮到您希望采纳
近海镇的农业经济
据报道,我国首座自主研制的大型全潜式深海渔业养殖装备--“深蓝1号”4日在青岛建成交付,投用后批量国产深远海三文鱼将走上百姓餐桌。
报道称,海水养殖是我国海水产品的主要来源,是缓解近海渔业资源的主要手段。加快推进海水养殖从近岸港湾向深远海拓展,是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促进养殖业转型升级的必然选择。发展深远海养殖,装备和技术是关键。
如果养殖达到预期效果,那么更多的养殖公司可以使用,从而扩大我国海域利用,扩大养殖量,提供更多健康安全的鱼类产品。而随着“深蓝1号”建成交付,武船集团还将为客户设计建造更多深海渔业养殖新式装备。
业内人士指出,冷水团开发是养殖人多年来的梦想,由于缺乏合适的装备一直未能实现。“深蓝1号”的启用,将养殖战线向外推进了130海里,打破了传统养殖业“望洋兴叹”的局面。
文章来源:央广网
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
加快农业示范园区建设。2004年近海镇加大农业百项工程投入,大力扶持兴办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壮大农民经纪人队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累计培育水产养殖园、农业示范园10个,投入资金1300万元。培育发展3333公顷的瓜果蔬菜基地、200公顷的小辣椒基地、333公顷的花木基地、3万平方米的网箱养鱼基地、6667公顷虾蟹混养基地。上海嘉诚电子有限公司投资的333公顷现代设施农业基地已开工建设。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近海镇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和优质服务,发展农业龙头企业8个,投入资金1200万元。引进了启东双牧畜牧良种场,总投资1500万元,一期工程已完成;引进日本客商投资的塘芦港智业水产品有限公司,围垦滩涂333公顷,进行水产品养殖、加工、销售,围垦工作已启动。
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农业产业群。一是沿海滩涂10000亩的海水养殖加工产业带;二是近海农场、利民村、黄海村、公益村、塘芦港村5000亩的西瓜、刀豆、秋豌豆连片种植基地;三是沿南海公路带的合兴圩村、临海村、大圩村、爱民村、海丰镇村、川流港村3000亩蔬菜基地;四是近海农场处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园区;五是在通启河沿线以杨香圃村苗木基地为特色的5000亩蚕桑产业带。近海镇形成了“一瓜、二秋、三青、四养”的种养特色,即:西瓜,秋豌豆、秋西红柿,青玉米、青毛豆、青刀豆种植,蟹(扣蟹、梭子蟹),鱼(池塘鱼、网箱鱼),畜禽(生猪、禽蛋)、蚕茧等养殖。结合近海镇实际,因地制宜培育项目农业,走上了一条规模加特色的崭新道路。这些农业示范景点有:近海万亩瓜豆种植示范基地、近农设施农业示范园、近海良种生猪规模养殖基地、近海特色苗木花卉科普示范基地、近海通启河网箱养鱼基地,嘉华特种裘皮规模养殖基地、近海特种海水养殖基地等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浅海、滩涂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增养殖投资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增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浅海,是指可规划用于增养殖的近海海域。
本条例所称的滩涂,是指海洋潮间带以及与其相连的陆域(围垦除外)海水养殖区域。第三条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产增养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水产增养殖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第四条 鼓励发展和引进高新水产养殖技术,开发名特优养殖新品种和出口创汇产品;加强闽台水产增养殖技术的合作与交流。第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海域功能区划,组织渔业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当地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发展规划。
海域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业、计划、交通、环保、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省确定的航道、锚地、港区等不得划作养殖区。第七条 沿海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容量的调查评估工作;根据水产增养殖发展规划和增养殖容量的要求,编制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布局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相邻市(地)、县(市、区)有争议的浅海、滩涂,其水产增养殖布局规划由争议各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编制;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布局规划,制定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实施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布局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严格执行。对已公布实施的布局规划确需作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调整或者修改。经调整或者修改后的布局规划应当及时公布实施。第三章 使用权第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合理开发、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将规划用于水产增养殖的浅海、滩涂,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增养殖生产,确认使用权。
养殖使用权依法确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使用的滩涂,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第十一条 申请滩涂水产养殖使用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养殖使用证。
申请浅海水产养殖使用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养殖使用证。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浅海、滩涂水产养殖使用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使用的浅海、滩涂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和用途;
(四)与所申请使用的浅海、滩涂的面积、使用年限和水产养殖品种相应的投资资金的来源和技术条件的说明。第十三条 本条例公布施行前已经用于水产增养殖的浅海、滩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使用者应当在本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产养殖使用证,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水产养殖使用证:
(一)长期归村集体使用、界限清楚的滩涂;
(二)已经确定给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滩涂;
(三)已经用于增养殖并符合布局规划的浅海。第十四条 对具备水产增养殖生产条件的浅海及其海底、岛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确认使用权,核发水产养殖使用证。水产增养殖招标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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