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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0一一年到现在中国及云南省关于农业科技产业的相关扶持文件详细名录有那些?

   2023-05-31 互联网艺莲园1700
核心提示: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云南省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为便于社会各界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现就我省申报2013年国家

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云南省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为便于社会各界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现就我省申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有关事宜发布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中央和省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围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逐步形成优势突出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建设。

二、扶持方式、范围和重点

(一)扶持方式

2013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扶持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二)项目范围

扶持范围:1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2农产品加工项目;3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三)项目扶持重点

一是突出优势产业。重点扶持粮食、蔗糖、畜牧、蔬菜(含食用菌)、茶叶、渔业、薯类、蚕桑、经济林果、花卉、油料(含木本油料)等优势产业。二是突出关键环节。着重支持优势农产品的种植、养殖、产品加工、储藏保鲜、流通设施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开发等服务体系建设。三是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成规模、有效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四是突出山区综合开发。着重支持带动山区农民增收致富的产业化经营项目。

重点扶持产业之外的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品深加工等项目不予扶持。

三、扶持对象

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扶持政策

(一)贷款贴息项目

1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选定的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粮油加工及“菜篮子”产品贷款贴息项目。

2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主要扶持农产品加工所需原料收购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

3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10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合作贷款项目)、在2012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3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2年。

4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11年6月30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在2012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5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

6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二)财政补助项目

1财政补助资金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倾斜。

2财政补助资金扶持重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养殖基地及产地初加工、储藏保鲜项目;龙头企业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及规模化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3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万元、不低于20万元,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

4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5项目单位建设投资中的自筹资金,合作社项目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龙头企业项目建设投资中的自筹资金不低于建设投资的60%。

6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主要用于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主要用于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费用等项目前期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

五、申报要求及立项条件

(一)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要求

1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4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5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6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二)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

1基本条件

--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和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技术方案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设备方案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成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

--财务规范,独立核算;

--优先扶持规范运营,具有一定规模和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合作社。

3龙头企业的条件:

--2009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经营业绩良好,2010、2011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2011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2010、2011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当地农户。

(三)不予受理的项目及项目申报单位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截止到2012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满3年的,不在2013年申报范围。该项目单位,如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2年以上。

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单位,连续扶持最长不超过5年(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

4.已申报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52011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以及未按期归还以前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有偿资金借款的龙头企业,不得申报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6.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在此次项目申报范围。

(四)需提供相关材料

1贷款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项目单位获得的贷款银行信用等级评定证书及授信证明复印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11、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复印件,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农产品收购合同或凭证。上述材料须提供完整、清晰复印件。

2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应提供项目申报书及附件、201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龙头企业申报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2010和2011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等。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附件)使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的统一格式,并须提供电子版。

(五)需说明相关情况

1同一项目单位2012年度已得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拟申请连续扶持的,在申报材料中,须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现状及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连续贴息的,须在申报材料中说明上一年度的贴息情况。

2项目单位需说明近两年申请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之外的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

(六)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的申报范围一般限于81个国家级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所有项目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项目实施地的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可适当突破农业开发县的限制,非农业开发县的企业申报固定资产贴息项目,可通过县级财政部门向所在州(市)农发办申报。

(七)各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按规定要求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报书。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五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扎扎实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特别是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全面、可靠,如发现审核不严、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情况,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八)各州市级农发办须于2012年8月8日前向省农发办申报财政补助项目;于2013年1月15日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越级申报、逾期申报,概不受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写大纲等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办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申报程序、具体申报材料、开发县名单及其他有关事宜请向各州(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咨询。

关于印发

2012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

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农办

[2011]17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现将《

2012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电子文档可到财

政部门户网站查看、下载),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附件

:2012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

2012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国家财政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是农业综合开发的

一项重要任务。为更好地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60

号),现发布

2012

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

指南。

一、指导思想

历史老照片不能说的秘密

慈禧军阀明末清初文革晚清

以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为指导,

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和农民

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围绕区域主导

产业发展需要,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带动作用的产业化

经营项目,提高农业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水平,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业

结构升级,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一)扶持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的项目范围包括:

经济林及设施农业、

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

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

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

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二)扶持重点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

专用小麦、

专用玉米、

优质水稻、

高油大豆、

“双低”油菜、“双高”糖料、棉花、蔬菜、畜禽、名优经济林(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水

产等。

各省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点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

结合本省实际,

确定重

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

重点扶持产业之外的中成药深加工、

木材深加工、纺织深加工以及深海养殖、

捕捞等项目一

般不予扶持。

三、扶持对象

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四、扶持方式和相关政策

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产业化经营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以贷款贴息为主。

东部地区(北京、天津、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山东、青岛、广东

12

个省、市)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

70

%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

30

%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

目。

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

10

省)中

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

65

%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

35

%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西部地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

12

个省、市、区、单位)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

60

%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

40

%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西藏自治区中央财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全部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

政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

40

%以上用于贷款贴息项目,

60

%以下用于财政补助项目。

(一)贷款贴息项目

1

鼓励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30

%以上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

70

%以下用于农产品加工所需

原料收购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2

优先扶持粮食加工、转化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与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选定的贷款贴息项目。

3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

2010

1

1

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

(包括

2009

年签订贷款合同、

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

2011

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

3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予以贴息,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

6000

万元。

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为

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其他项目最长不超过

2

年。

4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

2010

6

30

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在

2011

年会计年度实际

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

100

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

500

万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

5

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

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

6000

万元。

6

贴息率根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二)财政补助项目

1

财政补助资金

60

%以上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40

%以下用于扶持产业化龙头企

业项目。

2

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种植、

养殖基地及产地初加工、

储藏保鲜项目;

龙头企业

申报的种苗、种畜禽繁育及规模化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所需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

物综合利用等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3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

100

万元、不低于

20

万元,龙头企

业申报的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

200

万元、不低于

50

万元。

4

地方财政按政策规定落实配套资金。

5

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6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

)种植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苗繁育、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

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

)养殖基地项目:主要用于种畜禽繁育及养殖基地所需的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

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

)农产品加工项目:主要用于与技术改造、产品升级和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等相配套的

设施设备,质量检验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

)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主要用于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

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

环境评估费等项目前期费用的比例,

原则上不超过项目

财政补助资金的

3

%。

五、申报要求和立项条件

(一)贷款贴息项目申报要求

1

贷款用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和重点;

2

贷款期限、

贴息期限及额度等

符合规定要求;

3

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4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5

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6

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二)财政补助项目立项条件

1

基本条件

--

有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目标,且有建设项目的主客观要求;

--

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2022年农村贫困户养殖补贴

国家农村养殖业补贴以及优惠政策是指:实行生猪保险补贴:饲养优质能繁母猪每头每年交保费60元,其中财政每头承担48元、养殖户承担12元,保额为1000元;饲养商品猪每头每年交保费10元,其中财政每头承担7元、养殖户承担3元,保额为400元。

养殖业国家扶持政策

一、国家农村养殖业补贴

1能繁母猪饲养补贴:今年每头补助50元。

2实行生猪保险补贴:饲养优质能繁母猪每头每年交保费60元,其中财政每头承担48元、养殖户承担12元,保额为1000元;饲养商品猪每头每年交保费10元,其中财政每头承担7元、养殖户承担3元,保额为400元。

3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补贴:

年出栏300-4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10万元;

年出栏500-9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25万元;

年出栏1000-19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50万元;年出栏2000-2999头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70万元;

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场平均补助80万元。

以上补助,必须达到标准化规模养殖的自繁自养场,由畜牧部门验收合格后,由财政兑现补助。

4人工授精液补贴:每窝补助20元,今年只限于达县试点。

5疫苗补贴: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一类疫病的疫苗实行补贴。

二、国家农村养殖业优惠政策

对养殖业的具体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养殖业用地按种植业用地对待。养殖业用水用电按种植业计算征收费用。金融部门对养殖业小额贷款要放开,加大信贷力度,可以实行联户担保。对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畜禽生产企业、优势畜产品产区、奶牛养殖小区和各类规模养殖场,有不同的项目支持,但需要申报。2007年将给予20个300头以上新建标准化高产奶牛养殖小区每个25万元的资金作为补贴。对于养猪户,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补贴款由中央和各级政府承担。能繁母猪的保险保费为60元,由中央和各级政府承担80%,20%由养猪户承担。因发生重大疫病而捕杀的按有关规定将给予补偿。”

养鸡的优惠政策各地不同

在种植业方面我国对种粮农民的补贴会越来越多,补贴方式会越来越简便、科学,直接补贴政策只会变得越来越好。中国农民补贴网年内正式开通。这个网是我国第一个以每个农户为统计单位,并将为涉农资金管理提供高效服务的信息平台。补贴网建成后,再配合“一卡通”“一折通”,对农民的补贴将更加简便易行,对补贴的监管也将更加有效。

近年来,国家、自治区在畜牧业发展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一是从2005年起,实施奶牛良种繁育补贴。2008年全州33万头荷斯坦能繁母牛及04万头西门塔尔能繁母牛享受良补政策,共补助107万元。

二是开展优质后备母牛补助项目。对项目县焉耆的1697头后备母牛实施国家良补政策,每头补助500元。

三是实施能繁母猪补助政策。2007年我州535万头能繁母猪获补贴2675万元(补贴标准为50元/头)。2008年全州564万头能繁母猪可获国家补贴资金564万元(每头补贴100元)。

四是开展种公畜补助项目。

五是实施生猪、奶牛规模化标准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经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商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国家物资局关于认真做好扶助农村贫困户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扶贫工作是农村救济工作的发展。帮助贫困户摆脱贫困,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多方面的措施,着重“扶志”和“扶本”。扶志,就是要加强思想教育,帮助贫困户树立摆脱贫困、奋发向上的志气,克服单纯依赖救济的思想。要定准扶贫对象,帮助他们分析困难的原因,找出战胜困难的有利条件,跟他们一起商定脱贫规划,研究脱贫措施,使他们看到光明的前景,从而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扶本,就是要从发展生产入手,生产自救,千方百计地帮助贫困户种好承包田、自留地,搞好多种经营,广开财路,增加收入,摆脱贫困。扶贫要以社队帮助为主,国家帮助为辅,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分期分批进行,力求使扶贫工作在短期内取得明显的效果。

国家对农村养殖业用地有什么政策

1、养殖业用地按种植业用地对待。2、养殖业用水用电按种植业计算征收费用。3、金融部门对养殖业小额贷款要放开,加大信贷力度,可以实行联户担保。4、对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畜禽生产企业、优势畜产品产区、奶牛养殖小区和各类规模养殖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七十三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规,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畜牧养殖产业扶持政策

法律主观:

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有: 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 2、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 3、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4、推进农村综合改革; 5、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 6、积极开拓农村市场; 7、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一、2022年“粮改饲”试点项目

中央粮改饲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全株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的收储环节,以及少量的青贮窖建设和购买饲草收贮加工机械。在确保完成粮改饲面积的基础上,以实际收储量为核算依据,每吨优质饲草补助标准由各试点地(州、市)、县市农业农村(畜牧)、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每吨不超过50元;青贮窖建设和购买饲草收贮加工机械,中央补助资金不超过投资的30%。

——《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新牧计字〔2021〕6号)

二、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良种补贴)项目

(一) 良种肉牛补贴。对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户(场、小区)使用肉牛冷冻精液改良能繁母牛的给予补助,每头能繁母牛每年补贴2剂冻精,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对每剂冻精补助不高于20元,支持各地(州、市)、县(市)配套项目资金购置优质冻精。

(二) 良种羊补贴。对从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畜场购买种公羊(品种符合当地绵(山)羊品种区域规划布局)。对具有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种羊场2021年新增核心群种母羊(经自治区畜牧产业技术体系专家组鉴定备案达到一级以上,并建立种羊卡片)给予补贴。已享受过良种补贴或通过其他项目享受补贴的种畜不得重复补贴。

种公羊补贴不高于1000元/只(其中湖羊种公羊不高于2500元/只);新增核心群种母羊补贴不高于500元/只。补贴标准不得突破上述限定标准。

(三)牝牛种公牛补贴。对从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种畜场购买耗牛种公牛的养殖户(场)给予补助,耗牛种公牛须达到一级以上,往年已享受过良种补贴的种公牛不再重复补贴。一次性最高补助3000元/只。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20〕3号)

三、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家庭牧场(奶农合作社)发展项目

项目主要扶持奶业振兴专项,申报对象必须与发展奶业相关。申报主体必须为奶畜养殖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补助标准原则上按照不高于投资总额的5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家庭牧场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奶农合作社补贴上限可根据实际适当增加。家庭牧场存栏规模为50-500头,奶农合作社不设存栏规模限制。肉牛、肉羊等养殖企业不予支持。

——《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新牧计字〔2021〕6号)

四、强制免疫补助资金

主要用于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布病疫苗、包虫病疫苗、犬驱虫药、流行病学调查及耗材以及动物防疫系统建设与维护。购置的强制免疫疫苗免费用于养殖企业(养殖场、合作社、养殖户)的动物免疫。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8号)

五、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支持规模养殖场(户)采购无害化处理设备进行补助,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进行补助,补助资金由养殖单位向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由自治区畜牧兽医局根据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份额分配确定。

——《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第一批)任务清单的通知》(新牧函〔2021〕225号)

六、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项目以县为单位统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种植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县级技术支撑单位改造提升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以及检测相关设施设备,建设打造粪肥还田利用示范基地。中央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

总投资的50%,每个县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生猪存栏量10—20万头或存栏猪当量20—40万头的县中央投资不超过2500万元,脱贫县不超过2800万元;生猪存栏量20万头(含)或存栏猪当量40万头(含)以上的县(包括脱贫县),中央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十四五”全国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建设规划》(农计财发〔202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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