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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限制养犬的规定》的决定(2001)

   2023-06-03 互联网艺莲园3860
核心提示: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1、原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外国人,均应遵守本规定。”2、原第三条修改为:“本市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的各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边远

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1、原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外国人,均应遵守本规定。”2、原第三条修改为:“本市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的各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边远农村除外)为限制养犬区;城乡交错地区的村,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划为限制养犬区。”3、原第七条修改为:“限制养犬区内,凡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独院或独门居住的居民申请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禁止在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内养犬。”4、原第十一条修改为:“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居民和外国人应交纳登记注册费,并逐年交纳年检费。每只犬登记注册费五百元、年检费一百元。”5、原第十三条修改为:“在限制养犬区内禁止开办犬养殖业。

未经批准在限制养犬区内不得开办犬交易市场。”6、原第十五条修改为:“单位和居民所养犬死亡后,应自行深埋,不得随意扔弃;发现养犬患狂犬病后,应自行捕杀或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农牧部门捕杀。”7、原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8、删去原第十七、十八、十九条。9、原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七条:“在限制养犬区内,无《养犬许可证》擅自养犬或非法进行大交易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二百元罚款。”10、原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十八条:“未经批准开办犬养殖业和犬交易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11、原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九条,并删去第五项。12、原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由公安分局处责任人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修改为:“由公安部门处责任人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处罚;”。并将第(三)项删去,第(四)项顺延为第(三)项。

同时,将本规定的序号作了相应顺延,并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太原市限制养犬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重新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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