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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关于畜禽养殖管理规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现行针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专项法律法规,适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现行法律法规尚未专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二、关于部门管理职责。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三、关于排放要求。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或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关于合理执法。现阶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行查处时,应根据污染的具体情形,选择法律适用条款。
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五十七条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八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养殖不用报批手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办养殖场需要的条件:
1、畜禽栏舍选址应取得国土、林业等部门的许可,不可选在禁养区内;
2、应取得环保部门的环境评估;
3、在符合《畜牧法》里有关畜禽养殖场建立的各项规定下,到畜牧部门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请手续:
1、养殖业主向所在街镇提出养殖项目申请;
2、所在地街镇政府对养殖场选址实地踏勘,对在适养区内且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养殖项目的批复意见和适养区证明,并函告区畜牧兽医局;
3、区国土部门根据养殖场选址情况进行审核,对不在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出具非基本农田证明;
4、区畜牧兽医局对符合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出具符合养殖发展规划证明;
5、区发改委对新建养殖项目进行备案;
6、养殖业主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保手续;
7、养殖业主向区国土局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
8、养殖场建设完成后,向区畜牧兽医局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对一些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兴办畜牧养殖项目不予审批,其他镇兴办畜牧养殖项目要经过所在镇、村审核,符合所在镇规划要求,然后报县农业(林业)、环保部门审批,占用林地需到所在镇林业站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
2、应先与所在镇村委会、镇政府联系,再与镇林业站、县畜牧兽医局联系,如兴办的养猪场符合所在镇规划要求,然后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条件建设,再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梅州日报——办畜禽养殖场需要什么条件?
重庆网络问政平台——开办养猪场需要什么手续
养猪户满足了养殖场不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辅助设施不超过规定标准、禁养区内不建养殖场、达到环评设计要求这四项条件后就可不用报批手续。其中永久基本农田是国家为了在保证粮食安全问题和有足够粮食数量的前提下,根据某个时期内人口的数量和粮食需求而划定出来的。
一、养殖不用报批手续的条件
1、养殖场不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
(1)国家为了保证有充足的粮食以及粮食安全问题,会根据某个时期内人口的数量和粮食需求划定出一个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种植粮食等农作物。
(2)为了支持农业发展,在新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中,如果养殖类设施农业确实需要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要经过充分的论证以及上报给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后才能使用。
2、辅助设施不超过规定标准
(1)通常把养殖场设施建设分为养殖主体设施(养殖场圈、棚舍)以及辅助设施(和养殖生产直接有关联的处置粪便、检验检疫、饲料库、管理用房等设施)。
(2)因为在建设辅助设施的时候,会破坏耕作层,但辅助设施又与养殖生产紧密相连,如果不建设就无法进行养殖生产工作,因此允许建设但会限制规模,比如部分地区会把项目用地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
3、禁养区内不建养殖场
因为养殖时会产生动物粪便,容易发生传染病,所以国家在各个地方都设立了禁养区,在禁养区不可建设养殖场,比如:饮用水源地、村庄等地。
4、养殖场达到环评设计要求
因为养殖类项目会产生大量废水、废渣、废气,会影响周边的环境,尤其是将未处理的畜禽粪便排入河流或渗入地下中,会污染饮用水源。所以在建立养殖场时必须要建设环保设施和环保制度,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同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在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时要优先实行综合利用,并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2、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首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然后再将其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3、必须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4、在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要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的方案与措施。
5、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以及缓冲区;城市城镇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建立养殖场。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而畜禽废渣(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以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措施要在养殖场准备运营时就开始实施。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时,必须要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具体的实施情况,而其他验收内容也应严格检验。
8、畜禽养殖场必须要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排污申报工作。
9、畜禽养殖场所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养殖场必须要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根据规定排放污染物。
10、如果需要排放污染物,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并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养殖场,要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11、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和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要如实反映情况,相关的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12、畜禽养殖场要保持环境整洁,并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同时还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对废渣进行综合利用。针对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要进行无害处理并达到无害化的标准后才可使用,防止传播病菌。
13、畜禽养殖场必须要设置储存畜禽废渣的设施和场所,并对储存场所的地面采取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出现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情况,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14、禁止往水体中倒畜禽废渣。
15、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以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6来运输畜禽废渣,并妥善处置运输工具和清洗废水。
16、针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者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责令限期治理的养殖场要提供限期治理计划(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定期报告实施情况。相关部门在验收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综合利用方案具体落实的情况。
17、养殖户如果没有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而且因为未能实施计划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以及往水体中倒入畜禽废渣,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8、养殖户违反了其他规定,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19、此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而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应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标准做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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