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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23-06-04 互联网艺莲园4350
核心提示: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

农业信息小编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但畜禽放养除外。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综合利用和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不符合养殖条件和造成环境污染的养殖场应当进行限期治理或者关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和整治工作。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县)、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林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卫生、国土、工商、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八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

(一)太湖湖体、沿太湖湖岸1公里区域、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米范围内;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三)居民集中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四)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禁养区域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限期搬迁或者关闭。第九条 下列区域限制设立畜禽养殖场:

(一)沿太湖湖岸1-5公里区域、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500-1000米范围内;

(二)禁养区域外的主要河道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

(三)集镇规划区;

(四)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500米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养殖区域。第十条 在禁养区范围内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二)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其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畜禽废渣、污水、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在限养区内改建或在限养区外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业规划总体布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市(县)或者区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畜禽养殖场的排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不得向水体或者其他环境直接排放、倾倒畜禽养殖产生的废渣和污水,经处理排放达标废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技术规范。

家禽养殖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养殖场不是随便建的,有些农民有误解;

为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在2019年9月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为养殖用途不需耕地占补平衡。”

另外,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由上可知,一般耕地等农用地用于养殖确实不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也不是说养殖用地不用审批了,农民可以随便建养殖场了。

二、在农村耕地建养殖场需去哪些部门办哪些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

(一)在农村耕地上办养殖场需符合下列条件:

1.养殖场建设符合乡镇整体规划和畜牧发展规划;

2.场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3.选址符合防疫条件;

4.符合环保要求。

(二)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1.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建设地址应符合规划,不得位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否则无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向县级畜牧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小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3.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

4.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环评手续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另外,如果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还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验收,省农业厅审批发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家禽养殖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1、土地规划许可证,养殖户建养殖设施,须临时用地手续,否则,土地管理部门就按违法占地处理。需要个人申请想要做养殖,写一份养殖报告想在哪里建场递交村委乡镇盖章,再到畜牧局做好养殖备案,后到国土局申请《土地规划许可证》。关于选择在哪儿建场不仅要符合养殖场建设对地形地势的要求,更要符合国家要求,不可离居民区太近,不能在居民区上风向处,不能离水源太近一般至少要有1公里的距离,不可在禁养区内,不然可能无法通过申请。

2、环境评估,环评是目前养殖很重要的手续,想要长期从事养殖行业一定要通过环保部门拿到环节影响审批意见以及养殖场排污许可证,如果环评没有通过的话,贸然养殖很可能会面临禁养或者拆除;

3、动物防疫合格证,对于从事养殖来说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证件,没有动物防疫合格证是不能从事规模化养殖的;

4、还要到工商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再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5、建设施工许可证,以上证件办好之后,拿着这些证件到建设局申请《建设施工许可证》,无证建设可能面临停工的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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